人事法规和社会保障HumanResourceManagementinPublicSectors主讲:刘晓苏在组织人事管理范畴,人事即用人以治事之意。人事法规是以调整组织人事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规范组织人事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人事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制定人事制度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广义的人事法规包括干部人事法规和劳动人事法规,狭义的人事法规仅指干部人事法规。人事法规的内容包括(1)规定人事机构的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和程序(2)规定人事机构和地位、编制、职权以及职责范围;(3)规定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等;(4)规定人事管理监督机构的工作形式、程序和实施方法第一章人事法规二、人事法规的构成(一)干部人事法规√《宪法》(198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公务员法》(2005年)《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4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案例讨论1周某原系南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经人反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既可丰富自己晚年生活,也增加个人收入,不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处。案例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在本案例中,周某原是南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属于领导级别,他退休后的第二年,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这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应该辞去职务。案例讨论2某省中考前夕,某劳改大队管教处处长汪某为使其子通过考试,借试卷在该队印刷厂印刷之机,指使在押犯石某进入印刷车间窃取试卷和答案。因汪某之子的答卷与标准答案相同,引起阅卷领导小组的注意,后经省教委调查,案件事实被查清。省劳改局根据《保密法》以及《条例》的规定给予汪某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汪某不服,向省监察厅提起申诉,认为自己只泄露了一门课程的考卷,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处罚过重。省监察厅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案例解析《公务员法》专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其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已被《宪法》列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接触较多的国家秘密,因而更应该遵守。“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部分事项。“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露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本案的汪某私自泄露国家秘密,理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劳动人事法规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例如,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劳动法律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儿童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3)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文件。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如何具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劳动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地方性劳动法规可以分为三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劳动法规只是在本地区有效,而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劳动法规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的法律依据。(6)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家各部门制定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重要的劳动部门规章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7)地方劳动规章地方劳动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等。(8)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属于国际劳动法的范畴,其中经我国政府批准后的公约和建议书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9)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工会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总工会通过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劳动法律法规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所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劳动就业制度的规定。包括有关劳动就业的方针、原则、法律规范以及招收职工等各项规定。(2)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包括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录用职工的程序,调动职工工作的条例,对辞退职工的限制等规定。(3)关于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包括对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及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等。(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包括对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各项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和限制、休息时间、法定节日、年休假等规定。(5)工资方面的法规。包括工资等级制度、工资、奖励、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最低工资法,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办法。(6)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各项规程。包括各种安全卫生的技术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各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的体系(7)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办法。包括对女职工、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限制,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保护,对未成年工就业年龄和工作时间的限制。(8)职业培训的法规。包括学徒制度、技工学校制度、在职培训制度与转业培训制度等规定。(9)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的项目和待遇、保险金的来源、工龄的计算办法、各项集体福利事业等规定。(10)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工作程序等。(11)有关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确定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和权限、监督检查的各种制度等。(12)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规定追究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惩罚办法,以及执行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等劳动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保障法劳动监督检查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劳动规则、劳动争议处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劳动法的职能结构模式体系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享有权利个人权利集体权利(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获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接受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承担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形成的三个阶段1、部门规章阶段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的通知》2、行政法规阶段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3、法律阶段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已有的法律滞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规避劳动合同制度的用工形式大量涌现)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需要(地方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理念;同工不同酬、公权力介入太少;计划走向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更广,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方向,与广大劳动者和所有用人单位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两法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如果两法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时间范围:2008年1月1日;对人的范围:各种类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上,而且还体现在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以及用工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在新法模式下,企业的告知义务、履行法律程序的义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等都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辞退劳动者将变得越来越难,违法用工、违法辞退劳动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总之,《劳动合同法》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