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法制体系法律依据:宪法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1.微调生育政策:取消间隔期,调整再生育条件;2.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授权性规定;3.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服务和管理职责;4.增设行政处罚;5.规范法律用词:修改人口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名称二、生育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生育政策八种情形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二、生育政策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二、生育政策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6.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二、生育政策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二、生育政策跨省生育1.男方办证条件:(1)一孩;(2)在男方户籍地居住(结婚)一年以上,纳入管理;(3)女方户籍地委托(街镇一级)2.男方不予办证情形:(1)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2)集体户;(3)空挂户3.政策: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未经申请批准生育的,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一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我省条例生育的,应先到女方户籍地入户(省计生委政函[2004]25号)二、生育政策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1.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2.出具证明:婚姻+生育;3.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男方内地:不用办证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公务人员双开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二、生育政策内地居民到外国/港/澳/台生育“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关于**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内地居民在外国生育后,子女带回内地居住,不能再生育二、生育政策出国留学人员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三、奖励优待晚婚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指初婚或再婚的初婚一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晚育假:晚育者增加产假15日(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剖腹产增加假期以医院证明为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200元(双方合计);从发证之日起至14周岁止,每月发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双方合计);增加产假35天;男方看护假10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三、奖励优待独生子女优待奖励(一)办证机构:1.市属、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厅级单位办理;2.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局级单位办理;3.外资、私营、民营、个体、无业人员在街道办理。(二)代发证: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应在申请表明确代办证,其保健费来源(三)注意事项:1.迁入不用换证,只验证;/2.超龄不能办证;独生子女优待奖励(四)不办/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计生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的;2.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的;4.再婚夫妻,原生育子女随前配偶,生育或收养1个子女的;5.收养和生育各一个子女;6.独生子女户籍不在国内的;7.内地有1个子女,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也有子女的;8.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判断是否独生子女:按本人血缘和现家庭子女数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生育第一个孩子已办证,已享受的:单位可规定领证后又申请生育的限制措施。(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2条)独生子女优待奖励(五)特殊情况保健费发放:1.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2.下岗人员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担;3.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双方去世的,由双方单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4.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另一方和独生子女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1条)三、奖励优待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生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修订施行一年内另行制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判断是否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条件:按本人生育及再婚后家庭未成年子女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本次奖励的文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穗府办[2009]12号)2.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人事局、国资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注:中央、省驻穗单位退休职工需等待国家和省出台相关奖励政策,不属于此次奖励范围。本次政策落实的对象1.2008-12-31前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或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人员;一次性奖励=A表2.2008-12-31前男/女≥60/55Y,且未享受过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给的人员;按月发放=B表3.从2009-1-1起,男/女≥60/55Y,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按月发放=B表三、奖励优待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的计生奖励,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企业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四、节育1.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2.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3.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4.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5.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6.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25条)第三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县级计生的证明.应该出具证明的情形:1.符合条件生育的,包括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2.怀孕14周以上的不需出具证明的情形:1.未婚2.怀孕14周以下的医学需要的情形:不需计生部门证明两名副主任医生签名对非医学需要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双方当事人申请签名,加具“不再安排生育”意见四、节育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26条)假期3210-看330-看33人工2个月以下15-看1终止妊娠2-4个月30-看14个月以上45-看5合并输卵管结扎皮下埋植术(植入/取出)合并手术种类放置宫内节育器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四、节育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避孕失败落实补救措施,第一次享受计划生育假期及经费;不落实上环的,第二次及以上不能享受计生手术假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五、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1.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高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加征1-2倍;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倍数为基数征收。越秀区2008年超一:22525*4.5*2=202725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五、法律责任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越秀区2008年非一:22525*2*2=901003.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五、法律责任4.无证生育: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限期补办。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第53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病残不能补办手续)越秀区2009年无证生育:22525*4.5*2*2%=202725*2%=4054.5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3条)五、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7-14年不享受集体福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五、法律责任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1.未交清社会抚养费、2.应当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3.职工未经党纪政纪处分,4.以及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暂不予办理户籍登记和迁入本市常住户口。(《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47条)公安户政管理规定:凡政策外生育的,随母亲入户五、法律责任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