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师之必备法律法规知识一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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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师必备法律法规知识一:劳动法律讲师:江晨(笔名-晨小生)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讲座大纲基本概念与框架具体法律规定实操要点疑难问题解析案例本次课程设计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法律规定:《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一、促进就业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工资五、劳动安全卫生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培训八、社会保险和福利九、劳动争议十、监督检查十一法律责任注意:劳动法作为框架性法律,第一次成体系的搭建出劳动法律所应当包括的框架。从未有“新、旧”劳动法之说。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案例:邓小姐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邓小姐于2004年2月进入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董事长秘书。2006年7月,由于个人原因,邓小姐辞职离开了公司。2007年11月初,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又重新聘请邓小姐到公司负责一个并购项目,约定由公司先一次性支付邓小姐年薪25万元,邓小姐对外职务为公共关系总监,其任职期间,只需要直接向公司总裁及副总裁等人汇报工作即可。公司不负责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也不对其考勤。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7年12月中旬,公司通过个人账号一次性打给邓小姐25万元整的劳动报酬。2009年4月5日,公司人事部门发邮件通知邓小姐:由邓小姐负责的并购项目已经完成,原定期限一年的咨询顾问服务经延长后也相应终止,公司另外一次性支付邓小姐经延长后的半年的服务费12.5万元。邓小姐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要终止服务也应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公司不能说终止就终止,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2月起至恢复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1、劳动合同的订立(2)订立时间用工之日签订之日1、劳动合同的订立(3)未及时订立后果拒签双倍无固定拒签的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合同的订立(4)订立法定条款(必备):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三种);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劳动合同的订立(4)订立约定条款(可备):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劳动合同的订立(5)注意事项1:试用期法条链接: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1、劳动合同的订立(5)注意事项1:试用期法条链接: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劳动合同的订立(5)注意事项1:试用期案例:2008年8月1日,沈某大学毕业进入某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正式工资2500元。沈某发现,约定的试用期工资1500元到手只有1200元,2500元工资到手只有2000元,向公司提出异议。因未得到合理答复,于2009年4月30日(共工作了9个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经济赔偿金及补足工资差额。问:沈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么?如果得到支持,公司需向沈某支付多少元?1、劳动合同的订立(6)注意事项2:服务期《劳动合同法》22条:用人单位提供专业培训,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后,可以与受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1、劳动合同的订立(6)注意事项2:服务期《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劳动合同的订立(6)注意事项2:服务期案例:林某2008年1月应聘进入某制造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08年2月,公司引进日本加工设备,被选派出国培训,费用5万元。出国前,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5年,林某若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每服务满一年递减20%。2008年6月,林某接受猎头公司要约,书面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发生争议。1、劳动合同的订立(7)注意事项3:竞业限制1生效时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2期限限制:2年3适用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4经济补偿:按月支付。5违约金:协商约定。1、劳动合同的订立(7)注意事项3:竞业限制案例:任某2008年1月进入大亚科技公司工作,任产品设计开发工程师。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二年内不得进入与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2009年10月,任某辞职,公司按协议向其支付11月份的补偿金1万元,之后的月份再未进行支付。三个月后,公司发现任某进入竞争对手北京创科公司工作,给本公司市场开发造成严重损失,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任谋继续履约。任某则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金,违约在先,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1、劳动合同的订立(8)注意事项4:其他①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哪些文件?②亲自、当面③一式多份2、劳动合同的履行(1)变更【案例一】周先生2008年7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先生在公司担任投资部管理工作,工资每月6000元,合同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周先生的能力及工作表现,调换周先生的工作岗位,周先生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2009年3月,公司通过民主投票方式通过了岗位考核及员工与部门双向选择制度。在随后的岗位考核及双向选择中,公司的各部门均未选择周先生。公司于2009年5月向周先生发出通知,安排其前往公司下属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关系不变,原劳动报酬不变。周先生对该决定不服,并于2009年5月底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恢复其原工作岗位。2、劳动合同的履行(1)变更【案例二】张某系本市A公司职工,2008年7月3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工资为1500元/月。2009年3月10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称“由于你不在公司销售部薪资规定文件上签字,故无法继续担任市场部销售专员一职,经研究决定,对你的岗位作以下调整:市场部销售专员张某调至配送中心任工地销售员,工资按配送中心工地销售员标准,如有不同意见请在三天内书面提出,如无意见请于2009年3月13日上午9点准时到配送中心报到,逾期不到做旷工处理。”张某收到该通知后,前往配送中心工作至2009年4月13日,A公司每月发放张某工资1000元。2009年5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及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2、劳动合同的履行(2)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3、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劳动合同的解除(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劳动合同的解除(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劳动合同的解除(3)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真的不能解除么?):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非劳动者过失: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你了解多少?)(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劳动合同的终止(1)终止的情形:4、劳动合同的终止(2)不得终止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小问题:哺乳期长于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合同是否需重新签订?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情】刘小姐于2004年8月1日与上海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劳务公司派遣刘小姐到某国外跨国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并与代表处签订了《聘用中国雇员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聘用中国雇员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随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合同到期后,三方均无异议,且刘小姐继续在服务单位正常工作,则视为劳动合同续延一年。之后,刘小姐一直在代表处工作。2007年5月20日起刘小姐生育休息。2007年11月1日,刘小姐休完产假后继续到代表处工作。2008年4月20日,代表处向劳务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刘小姐哺乳期结束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刘小姐被安排自2008年4月20日起享受假期直至2008年5月19日,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刘小姐认为自己自2007年8月1日开始续延的的劳动合同应该要到2008年7月31日才结束,而劳务公司却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19日就解除了自己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此案一路从仲裁打到二审。劳动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第一部分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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