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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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6年11月2日晚上九点左右,淄川某铁柜厂甲、乙、丙三女士晚上下班后,又到附近饭店吃饭,吃完晚饭回家的时候,需要横过张博路复线,在横过公路的时候,黑暗中从远处驶来一辆轿车,此时三人刚走过公路中线,看到车辆速度很快,慌忙中便向后倒退避让车辆,而该车驾驶员丁看到前面有人,便想从行人后面通过,结果和行人躲在一起,发生交通事故,甲乙丙三人分别被汽车撞出几米、几十米,而恰在此时,同是该单位的戊驾驶的皮卡车跟在后边后面不远处,从此经过时,戊感到车辆咯噔一下,可能轧到了其中一名倒在地上的受害人甲,该事故最后导致甲乙二人死亡,丙受重伤,丙运气比较好,保住了性命,本次事故,经淄川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驾驶员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乙、丙负次要责任,随后发生的甲与戊的事故,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问:由于该案伤亡人数较多,赔偿数额巨大,那么在赔偿当中,应该如何确定赔偿主体,以尽快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我经过认真研究整理,总结出以下17种主题,就是说这十七种主体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通俗点讲,就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打官司,当原告或者被告,获得赔偿或者赔偿别人,这十七种是: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那么本案当中,赔偿主体首先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该车的车辆所有人淄川的某公司,这就是上面十七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况,就是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和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和货车辆所有人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首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呢,这涉及到法律上的替代责任问题,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体所致损害负有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是替他人负责的意思,其特点是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向本案当中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质上就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的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负担形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8条4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替代责任的发生则只能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组织或或其他组织或者雇主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连带责任。问:你刚才谈到了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个什么概念,应该如何理解呢?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相对称,是由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其不问责任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权利人均有权向一或数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连带责任是为保证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或债权人获得全部给付而设立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2、保证人的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连带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虽没有规定,但亦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在经济体制的转型中,伴生出了一些新的法律关系,如车辆“挂靠”关系。其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出现了车辆所有人是登记在被挂靠单位的名下,但被挂靠单位不具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不参与经营的怪现象。对于挂靠车辆致人损害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基本形成通例,判决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因是挂靠车辆虽然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但其并非实际所有权人,不能承担垫付责任;被挂靠单位虽然属于名义车主,但其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用,又不能免责;挂靠者虽然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运营,但挂靠者并非在执行被挂靠单位的职务行为,也没有适用替代责任的基础。故审判实践中采用了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方法,所以说,即使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约定挂靠者从事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挂靠者自行承担,也不能免除被挂靠单位对外的连带责任,此属另一法律关系,在这里不再做过多的讲解,简单的说,就像本案本案这种情况,如果承担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就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以下的责任,就是一个替代责任问题,当然,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履行职务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都是由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过多过细的从理论上去探讨,这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来讲,也是合理的。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有的承担主要责任、有的承担次要责任、有的承担全部责任,这在实践当中应如何理解和掌握,以便分清各方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2004年5月一日以前是这样掌握的,全部责任拿我们大家都明白,就是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就是承担60%-9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就是赔偿40%-10%的赔偿责任,2004年5月1日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后,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第一个变化,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新交通安全法的一个比较大的突破,那么,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机动车一方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么,应该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呢,减轻多少呢?为了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这就对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增加了可操作性,从这个规定可以明确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不管非机动车行人责任再大,机动车责任再小那么机动车都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千倍的小心,加强责任心。另外,新的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针对新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23日下发了全省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8条非机动车和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70%-80%的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50%-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10%-20%的赔偿责任,这就完全突破了法学理论上关于主次责任的分配比例,因此,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通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相比,机动车一方比正常情况下要高,这一点希望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是要注意,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像本案中即出现了死亡又出现了受伤,他们谁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应该搜集和提交那些证据?同一事故中如果出现了多人受伤或者死亡,应有不同的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提起诉讼,本案中两个死亡的受害人其丈夫、父母、及其子女都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另一个受害的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本案涉及到刑事问题,那么,他们就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同单独民事诉讼是一样的,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不用缴纳案件受理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诉讼费这是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中的一个区别,另外,由于民事赔偿的好坏可以影响到肇事司机的量刑,因此调解成功的机会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机会要大得多,也就是说受害人更容易获得赔偿,,这也是在实践当中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下面四部分: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这是提起民事赔偿的基本前提。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这是在诉讼过程中最主要的证据。一、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构成伤残的出具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这里需要提醒一点,就是伤残鉴定在交警部门处理时,可以委托行政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所花费用相对较低,一般我们淄博这里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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