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地图(节选连载)作为劳动法律师,首先要考虑自己对hr工作的价值,我一直在思考:劳动法对hr的工作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劳动法案件经历,和越来越多的hr朋友交往,我渐渐得出了结论:劳动法,首先是hr的工作底线。*T:zQ4@(Y)i7V#b'F0y如果说,工作分析是hr的最基本的功夫,那么劳动法就是hr的工作底线。5o\7n:f7|6H'S劳动法首先规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标准,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保护等,这些劳动标准是法律对劳动者的最低保护,也是对公司的强制性责任。对hr来说,这些劳动标准就是自己工作的底线。.i*@B7X6[越过这个底线,就会酿成法律问题,导致诉讼。任何一个公司,卷入法律诉讼,都是一个很重要的事件。轻则影响公司形象,重则导致人心涣散。老板如果追究官司产生的原因,hr部门就会首当其冲;官司赢了还好,如果官司输了,hr就等着走人吧。所以hr掌握劳动法,就是掌握住自己的工作底线,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1v,KT)K+X-S8R对于公司,如果打输公司,往往不仅是个案,由于劳动案件的易复制性,往往会有一系列的案件发生,造成公司管理的巨大困难。据说,无锡一个公司,输掉了一个加班工资的案件,然后就是几百个员工的群体诉讼,最后造成公司破产关门。1a/c%u;p1s7j5O5T所以如果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选择了hr,就一定要掌握劳动法,劳动法的知识越丰富,越知道自己的底线在哪儿,就越不容易触界。'V&@4T1F,\9C&V1W.M.j我的新书《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地图》4月份就要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这是一本写给hr的书,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系统化的法律风险提示。征得出版社同意,我把该书的部分内容进行连载,希望能够对hr的工作有所帮助。书中的很多内容,是我的思考。这些思考一定有很多个人的局限之处,如果能够得到朋友们的指正,我将不胜感激。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第一部分HR必须掌握的劳动法基本理论第一章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S'y;p&b1Y/B+B8G)v%A5P!t*A+Y;R;t#R#O一、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5{6H8Z.m2U(z)k-H-WC;VC3^+Gv0U劳动关系起源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雇佣是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行为。民法的特征是当事人各方在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法律给予当事人平等保护。劳动关系被视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务和报酬之间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由当事人的自由合意确定。劳动者可以自由决定与任何的雇主签订合同,可以随时签订,也可以任意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不会产生其他任何的附随义务,法律对双方的雇佣合同不予干涉。实际上,由于雇主掌握生产资料和分配的权利,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因此合同自由也只是雇主一方的自由,而非劳动者的自由。法律关系的平等只是一种表面的平等,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者处于事实上的弱者地位。在所谓平等、自由的放任之下,劳动者成为机器的附属,跟着飞速旋转的机器无休止地劳动。资本家为了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采用大幅度降低工资,尽量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廉价雇佣童工、女工来取代成年男工等最残酷、最原始的剥削方式,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急剧恶化。P7L#`*[%Z6S+f“哪里有剥削,哪里就有反抗”,面对这种处境,各国爆发了无以数计的工人反抗斗争,破坏机器设备、烧毁工厂厂房、停工怠工、抗议示威等接连不断。9{5t1I(e,B$o:n(U;k为了调整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家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和社会矛盾,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共权力积极介入劳动关系,在民法基础上,各国相续出台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的劳动法,公共力量(国家)和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关系上的作用日益强化。劳动法发端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并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_0R7Y5N7L1F(E:N劳动法其实是一部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对用人单位予以限制,对劳动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劳动法的假设前提是拥有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以提供劳动获取工资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牺牲了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获得了实质正义的结果。(\-y5{&|:O.\3^7S如果劳动法不以劳动者为专门的保护对象,劳动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或者说这样的劳动法就不能再称之为劳动法了。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劳动法既然对劳动者提供特别保护,那么对于作为劳动者对立面的用人单位而言,劳动法就成了紧箍咒,在正常的雇佣合同之外,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c(p!x4k+^.D/r5J7m$}$R,t2l:r0M)M*C't8\&v*b在我国,即使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仍然处于弱者地位。7D(v._&O-^;N劳动力供大于求和劳动对于劳动者的意义是导致现实中劳动者“弱者”的主要原因。劳动力大量过剩,供过于求,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要得到一个岗位相当不容易。失业不仅使失业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由于收入下降而质量下降,而且还会使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在精神上蒙受伤害,甚至连家庭的稳定性也面临严峻的考验。劳动者找工作难正好意味着用人单位很容易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劳动者,而且还可以以尽可能低的代价找到劳动者。劳动者宁愿放弃诸如休息、健康、福利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即使劳动者已经找到工作,实现就业后,劳动者仍然是“弱者”。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一项基本的劳动义务。在日常工作劳动者必须将自己置之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劳动者也难以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0Q3`(M)i+K%JV)b,A3s.^面对实际地位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劳动法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应当继续担负起维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劳动法在我国不是应该被销弱,而应该是继续加强。劳动法具有如下特征:*l3}&r2B6_)?$O%p/U,N7v3B#}8e8v8S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使其进行有尊严的劳动,通过法律的强制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l+W1J;r2O4x0F-K*Lr*P:U+y.i9`,T!s9Y4l9?,d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强制标准,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E0s9|A,h#l1]-?#a3、在政府内部设置专门的部门执行劳动法,贯彻劳动法的实施,并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管之责,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义不容辞地要去查处。政府劳动部门的工作方式是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劳动法的范围二、劳动法的范围3Z4M+@!M%^/A&a劳动法律制度所调整的范围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以下部分:*y(n/]8O)E(y1、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这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由于劳动者个人相对于企业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容易出现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这就需要通过集体合同来矫正,以提高企业的整体劳动条件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对企业及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以集体合同为准。&O#d$q#|'{,@(b3U/i3p*J+N#O2、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劳动基准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u)L#f#B'H;i3、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国家必须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这些主要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与用人单位关系不大。本书对此予以忽略。2xL1[.]/y;n#B4、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具体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6G&y&n6cJ;Lo2k5Vi:a5}'p5W9_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甚至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因此,劳动监察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建立起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以此作为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我国劳动法律层阶体系三、我国劳动法律层阶体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o)F#x#W6R-X7t'B8E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d0A.I+\,[3v&H1f/Y(]:i,X;},D3.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主要有《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aaF&F2|!F)S/d9t,YI*J+f0b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劳动法》赋予了省、市、自治区制定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的权力,各地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D%W'['w^;G0s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处理劳动争议也起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处理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上阶法优先于下阶法,下阶法不得与上阶法冲突。我国的法律层阶顺序以次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的市、较大的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的市、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于法院是劳动争议最终的裁判机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四、劳动法倾斜保护的法律体现四、劳动法倾斜保护的法律体现7o8q(h6O.q9Q'`'`7|+v6p*},|&D'o一般而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通过相互之间的合同予以确定。在合同之外,劳动法规定公司具有额外的义务和责任。$|5i$p&Q{(K0o7c0R4^)Q9B1、公司的社会责任:.h(N2Y.`+@-_/H(1)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有义务按规定录用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员;如果公司没有录用残疾人员,则公司应缴纳残疾保障金。0B!X-w%E,[2y&v.[1s&V$Y7B#f)K/?(2)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公司不但具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且应承担照顾劳动者生活的额外责任,如生育、失业、养老、疾病等,公司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承担该责任;如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则公司必须自行承担对员工的生育、失业、养老、疾病责任。(3)公司应协助员工解决居住问题,公司具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责任。.W:Q%h:M%\2、劳动强制标准3U)I-L3`'[;`+_$L0u7]公司应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