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岗前法律法规培训课件(XXX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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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民医院岗前法律法规培训2015年7月医务科培训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配套文件:1999年7月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一)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二)授权性规定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二)授权性规定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三)义务性规定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三)义务性规定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义务性规定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四)禁止性规定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保护性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惩罚性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惩罚性规定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六)惩罚性规定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六)惩罚性规定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申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⑴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⑵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⑶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2、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⑴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执业医师指导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1年。⑵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立法宗旨(2)医疗机构用血管理(3)医疗机构用血要求(4)血站的法律责任(5)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1)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2)医疗机构用血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3)医疗机构用血要求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4)血站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4)血站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三节艾滋病的监测管理第四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第五节医疗废物管理第六节消毒管理第七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第八节传染病防治监督第九节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一、传染病的预防(一)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病作斗争(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三)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本源,防止污染(四)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六)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七)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的建设项目审批二、疫情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传染病的控制(一)控制传染源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①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②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③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④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⑤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二)切断信播途径为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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