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经济学到实用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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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摘要理查德.A.波斯纳以法律的经济分析扬名法学界,却又不限于此。总揽波斯纳四十余年学术历程的重要理论著作,其法律思想经历了从法律经济学到实用主义法学的重大发展和转向。本文拟就这一转变的背景和原因、表现与过程、实质及意义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作者的如下看法:波斯纳用实用主义哲学修正并包容其原有的法律经济学,并试图建构波斯纳牌号的法律理论,其实质是对霍姆斯以来美国实用主义法学传统的继承与发展;这种发展的背后反映的是思想家拯救法律、重塑法律、改造法律和超越法律的雄心和努力。当代中国法学界对波斯纳的研究目前还停留在翻译、介绍等层面,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对其法律经济学的评介,很少有学者以发展的眼光对其法律思想进行整体把握。笔者在精读波斯纳主要理论著作的基础上,尝试对其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进行剖析,并揭示其本质。希望我的努力能对研究波斯纳做一点基础性工作。波斯纳的著述中主张和坚持实证的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我们应当是有启发的,这一点也是当代中国法学和法律实践急需加强的。波斯纳继承和发展了美国实用主义的司法哲学,也值得我们的法律职业界借鉴。关键词:波斯纳法律经济学实用主义法学法律思想发展3ABSTRACTRichard.A.PosnerisfamousforEconomicAnalysisofLawinthefieldofjurisprudence,butnotconfinedtothis.HavinggenerallyviewedPosner’Smaintheoreticalworksinhisover40yearsacademicexperience,wecanfindthathislegalthoughthasgonethroughanimportantdevelopmentwhichtwistsfromLawandEconomicstoPragmaticJurisprudence.Inthispaper,Iintendtoprobeintothedevelopmentpreliminarilybydiscussingitsbackground,reason,expression,course,essenceandsignificance,thusputforwardmyviewpointsasfollows:InordertoamendandcontainhispreviousLawandEconomics,Posnerdrewsupportfrompragmatism.Heattemptedtoreorganizelegaltheoryinhisway.Inessence,allhiseffortshascarriedforwardanddevelopedAmericanPragmaticJurisprudencetraditionssinceHolmes.Thisdevelopmentreflectsthethinker’Sambitionandeffortstosavelaw,remodellaw,reformlawandovercomelaw.TheresearchonPosnerinjurisprudencecircleintheupdateofChinaisstillatthestageoftranslation,introductionetc.MostofachievementsintheresearchfocusonreviewinghisLawandEconomics.FewscholarstudyPosner’Slegalthoughtasawholeintheviewofdevelopment.OnthebasisofreadingPosner’Smaintheoreticalworksintensively,Iattempttoanalyzethegrowingcourseofhislegalthought,andrevealtheessenceofthiscourse.1wishallmyeffortsinthisaspectcoulddosomefundamentalworkforresearchingonPosner.4ItisPosner’SmaintainingtheresearchmethodsofpositivismandsocialsciencethatenlightenUSandalsoareurgentneedforourChinesejurisprudenceandlegalpracticeatthepresentage.PosnerhascarriedforwardanddevelopedAmericanPragmaticJudicialPhilosophy.Itisalsoworthbeingusedforreferencetoourlegalprofessionalcircle.Keywords:Posner,LawandEconomics,PragmaticJurisprudence,legalthought,development.目录引论·························································································(1)第一章波斯纳法律思想发展的背景和原因····························(5)第一节波氏法律思想发展的背景········································(5)第二节波氏法律思想发展的原因········································(9)第二章波斯纳法律思想发展的表现与过程··························(13)第一节实用主义法律观的形成··········································(13)第二节三位一体理论进路的提出······································(14)第三节整合法律理论的努力··············································(15)第三章波斯纳法律思想发展的实质及意义··························(18)第一节波氏对实用主义法学传统的继承··························(18)第二节波氏对实用主义法学的发展与贡献······················(22)余论·······················································································(25)总结与展望···············································································(27)注释·······················································································(28)参考文献···················································································(3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38)致谢·······················································································(39)1从法律经济学到实用主义法学——波斯纳法律思想的发展引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其他规范的和实证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功能、效果及未来发展的一门交叉学科。作为学科的法律经济学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和卡拉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一文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1]。而作为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理查德·A·波斯纳1973年的一部《法律的经济分析》[2]则给整个法学界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理查德·A·波斯纳[美](RichardAllenPosner,1939-),先后以第一名毕业于耶鲁大学文学系(1959)和哈佛大学法学院(1962)。曾任联邦昀高法院大法官助手、政府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和讲座教授。1981年出任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至今(1993-2000任首席法官),同时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波斯纳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法律所可能涉及的所有领域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初步建构了法律经济分析的完整理论体系,并十分自信地宣称他为所有的法律问题找到了“财富昀大化”这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发现了法律正义的第二种涵义——效率,并且坚定地认为法律应该在任何领域引导人们从事有效率的活动。正是由于波斯纳的突出贡献,才使得经济分析法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然而,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从法律的实证领域进入规范领域,旨在以经济学的术语和方法替换传统法学的术语方法,以经济学的规范标准替换传统法学的规范标准,这种强硬的“替代论”2立场极富挑战性和争论性,也引发了当代美国法学对法律规范标准的热烈讨论。波斯纳的对垒方是罗纳德·德沃金为代表的权利论法哲学和主流法理学,邓肯·肯尼迪为代表的“批判法学”和另类法理学。争论促使波斯纳深化了主题。波斯纳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经济学自身存在着缺陷,它还同时分享了经济学的弱点,这也是法律经济学从产生起便毁誉参半的缘由。在波斯纳享誉学界的同时,他也一直面临着来自传统的政治、法律和伦理哲学的猛烈抨击。这其中昀使波斯纳在意的批评莫过于已故的保罗·贝特的意见,他称早期的波斯纳“拘泥于一种单薄的、不能令人满意的认识论”[3]。这促使波斯纳对法理学问题做了先前从未打算进行的更为深刻的考察。波斯纳学术历程中具有重要转折意义的事件,是1981年波斯纳教授接受里根总统的任命出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法官生涯对他的学术创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乃至出任法官两年后,波斯纳在《正义/司法的经济学》[4]再版前重读该书,竟然恍若隔世,感觉似乎在阅读另一个人写的东西。而波斯纳此后的著作发生了更多更大的变化,苏力在该书的中文版译序中总结了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更多地关注司法问题和司法哲学,且融入了更多的法官经验和感悟,如他担任法官后的第一部新作即是1985年的《联邦法院:危机和改革》[5];二是导致他学术思想上的明显变化,变得更务实了,也更理论了,在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为开端的法理学三部曲中提出了以“实用主义”作为重建法理学的方法,并明确了独具特色的三位一体[6]的(实用主义、经济学和自由主义的综合)法理学理论进路。波斯纳使用的“实用主义”是哲学意义上的,而不是常识意义上的,它指的是美国和欧洲哲学家可称作实用主义的各种理论。他所谈论的是一种态度而不是教条,这种态度的“公分母”就是“一种努力以思想为武器、使更有效的活动成为可能、以未来为导向的工具主义”[7]。法律的实用主义昀基本含义有二:首先是以经世致用为目的,对一切形而上的实体和抽象原则持怀疑态度,3不追求体系,致力于对司法活动的实际指导和追求司法的效率;第二,反对把法律当做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而是不断吸纳自然科学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针对具体案件综合性地运用人类知识来解决问题。但实用主义法学并非波斯纳的发明,霍姆斯、卡多佐以及现实主义法学家都是实用主义者,当代也同样有实用主义法学的捍卫者,然而波斯纳对实用主义法学有自己的见解。波斯纳为实用主义增加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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