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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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医院面临医疗纠纷的压力加大,赔偿数额增大,作为社会矛盾终端的医院,如何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能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心从事医疗活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几年来一直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课题组成员通过对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医疗实践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广东省各部属医院、省直医院近3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找出医疗活动中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薄弱环节,从法律角度提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1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1.1医疗纠纷的现状目前国内医疗纠纷出现纠纷数量增多、赔偿额上涨、性质恶化的情况,呈现发生纠纷医疗机构级别高、司法介入多、患方提起多的特点。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调查了114家医院,发现医疗纠纷数量以倍速级增长,2005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30起,2006年增加到66起;赔付金额上涨,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额为10.81万元,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费平均达到100多万元。2001年北京医师协会对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调查结果表明:3年来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其中致伤致残者90人,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病人欠费达1.5亿元。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显示:2005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709起,2004年1370起,2003年1102起。21.2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1]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1.2.2媒体因素由于公众对医学的相对不了解,对医疗工作高风险和局限性的不了解,加上部分媒体片面的把医患关系矛盾理解为商业流通中的消费行为关系,强调患者的弱势群体地位,放大部分医生的收红包、拿回扣现象,对医患纠纷直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1.2.3患方原因主要表现在患方对医疗技术期望值过高,当医疗效果不理想时,患方往往认为是医疗机构造成的,往往会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另外,患方不积极配合治疗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医疗活动中,有些患者不如实讲述病史、不履行医嘱、私自服药或加减剂量、私自外出延误治疗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有些患者及家属认为是医务人员所致,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1.2.4医方因素主要表现在有些医疗机构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或管理松懈,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致使医疗活动中出现诊疗、护理过失,造成差错;病案书写不规范、保管不利,病历记录不详;医务人员自身技术水平低,医疗质量不高、责任心不强,对医疗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医患沟通不当等而引发医疗纠纷。1.3法律特征(1)医疗纠纷的主体[2]限于医患双方。医方,包括所有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时,只有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医务人员才能合法行医,亦才能成为医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患方,不仅指患者,而且也指所有接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员,实际上也包括患者的家属及其他关系人,如患者的其他监护人、患者所在工作单位、患者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等。(2)医疗纠纷的客体3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疗纠纷的客体是指医患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其对客体的企盼是一致的,那就是希望通过医疗活动来预防、治疗患者疾病,延长患者的生命,提高生活质量,并使财产权益发挥最大的效用,但这一初衷往往会由于医学的特殊性和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等因素而打折扣。(3)医患纠纷的内容是医患双方基于围绕医疗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从内容上判断是否属于医患纠纷,关键在于双方争议的事项是否是由于在医疗活动中双方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引起的。2医疗纠纷的法律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人类有医疗行为的存在,将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医疗纠纷,甚至差错、事故的存在,但作为医院、医务人员个人,医疗纠纷又是可以避免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医疗纠纷的法律防范与处理机制比较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并且有专门的机构协助医院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这些机构成员必须具备医学、法学、卫生管理三门专业知识,并且必须热衷于这项事业。目前国内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熟悉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虽然医院也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但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妥善解决医疗纠纷。2.1医疗纠纷的法律防范2.1.1加强卫生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增强自觉防范纠纷的意识。医务人员依法行医意识需不断强化,对医疗实践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4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要认真学习。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培训,并邀请从事医事法工作的专家、教授来院讲课。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强了医务人员自觉防范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使医务人员认识到自觉遵守法律和正确使用法律的重要性。2.1.2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建设是医院安全行医的保障,医疗工作要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科主任是医院的中坚力量,医院要加强对科主任的管理。严格三级医师查访制度,培养年轻医生是上级医生的法定责任;加强转诊、会诊制度;认真执行逐级报告制度,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培训,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按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等。2.1.3妥善解决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时需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要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有关情况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这里存在冲突问题,如医务人员执行第一款规定,会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执行第二款规定又会侵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若两款均不执行,则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因知情同意和保护性医疗之间的冲突引发了不少医疗纠纷,如某医院麻醉师因履行告知义务而忽略了保护性医疗,最后导致病人在得知自己将要接受的手术治疗有较大的危险性后,因精神紧张而引发心脏病猝死,就是一典型案例。如何解决这方面的冲突减少医疗纠纷呢?有些医院的做法是:患者要亲自行使知情同意权,就要向医院提供一份有自己签5字的说明,表明自己能正确认识疾病和诊疗行为,要求亲自签署所有的知情同意书,这样做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依法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如医务人员认为需要或者患者家属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时,可让患者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的情况及代理权限。笔者赞同这种做法,这样做可有效地约束医疗行为,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无论是病人的知情权还是医师的说明义务都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做特殊处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如病人需做急诊手术,又无法和病人家属联系上,而病人的心理素质比较差的情况下,可以不按照前述规定向病人说明其病情、医疗风险等事项,这种保护性医疗措施、善意的隐瞒、善意的欺骗可以对抗病人的知情权和医师的说明义务,具有合法性。2.2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2.2.1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医疗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当事人既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办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因为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途径,是最终的救济手段。62.2.2处理医疗纠纷时,对不符合患方主体资格的来访者不予接待根据医疗纠纷的主体特征,一般以接待患者本人为原则,以接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补充;同时按《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接待。2.2.3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纠纷不予接待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医院在第一次接待处理医疗纠纷时,对距医疗纠纷发生时间超过一年,同时又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医院以不接待为妥,这种拒绝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2.2.4充分发挥病案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作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历的书写和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是目前我国规范病历资料的主要法律依据,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主要是通过病案进行举证的。因此,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书写病历,依法妥善保管和管理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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