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和明码标价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价格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介绍对经营者的一般要求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塑造经营者良好社会形象;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码实价是政府长期倡导的一贯政策。一、价格法律法规赋予经营者的权利1.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商品(服务)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服务)的试销价格;4.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5.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二、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1.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明码标价;3.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4.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5.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资料。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下列行为为价格违法行为。即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压价、变相提价、牟取暴利等。(一)价格串通是指某一行业的部分经营者,就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达成某种协议,用协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二)低价倾销是指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产品,迫使行业内的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三)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虚构、捏造、散布商品价格上涨或必将带来商品价格上涨的消息、信息、流言等,推动价格大幅度非理性上涨,由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或标价方式,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五)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买方实行不同的价格,以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六)变相提价、压价长期存在于粮食、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的收购和调拨环节中,销售方或收购方具有自身的相对优势地位,利用商品确定等级、品质上的弹性,变相的抬高或压低商品价格,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七)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超过了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和公布的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法幅度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介绍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中,最为普遍的是价格欺诈行为。在此,重点对价格欺诈行为做重点介绍。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一)《价格法》的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二)《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的规定1.相关定义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误导性标价行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2.价格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1)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标价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列出了九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标价行为。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欺诈性标价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低价表示、高价结算;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等;表示的最低价、特价等无依据、无比较;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处理商品不明示;馈赠物品表示不清;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其他。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3)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4)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商品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6)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7)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23号)的规定1.价格欺诈行为的构成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2.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的情形(1)馈赠的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的,不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2)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3.《规定》所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的,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4.《规定》所称的“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四、价格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规定5.《规定》所称的“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6.《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手段(1)特价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2)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一)概念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二)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规定1.《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3.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五条。其中应该特别注意的几项规定:(1)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2)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第九条)(3)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第十三条)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4)明码标价与价格欺诈的关联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实施处罚。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4.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2)相关概念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所公开标示的价格(标准)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结算的行为。明码议价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标准)为最高参考价,同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商议后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3)分类ⅰ.商品明码标价ⅱ.服务明码标价ⅲ.促销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重点关注)(4)促销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ⅰ.概念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服务)、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ⅱ.促销活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a.使用色彩明显区别于正常标示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处理商品还应特别标明b.额外需如实标明的内容降价销售:应当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折扣形式:应标明折价原因、折价起止时间、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赠券销售: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使用期限应合理;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限量销售: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价外馈赠:应当如实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馈赠服务的种类、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有效期限,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或服务的价格。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的,也应当同时标示限制要求。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价格和数量等;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c.应当保留促销行为前30日内实际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原价。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d.促销商品及服务应标明真实原因,标明的促销原因主要有:库存积压;过季或临近换季;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停产;残次、处理;让利优惠;其他促销原因。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e.促销活动中某些时间问题办法中关于原价、特价以及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方式实行促销活动的规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中的规定基本相同,注意时间点7天。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标示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促销期满即应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收费并使用正常标示的标价签。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f.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标示价格或收费带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连锁服务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使用与价格、收费标示同等或更大的字体及其他一些醒目方式明确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促销商品的促销内容可以在单件商品标价中标示,也可以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集中标示。集中标示的,应当按照促销种类、优惠幅度等分类标示。六、问题答疑1、新开门店组织促销活动无原价问题。只要是不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不禁止的,是完全允许的。2、各个门店是独立运营的主体,是否执行银座的促销决定,应由他们自行选择,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外,只要是不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不禁止的,也是完全允许的。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进价5元,你卖6元或4元,都是可以的。3、每个独立运营的门店进行促

1 / 4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