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署东《国际问题与法律》课件8——索马里海盗问题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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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索马里海盗问题与国际法一、亚丁湾与索马里海盗二、海盗行为与国际法规定三、联合国安理会与索马里海盗四、打击索马里海盗与国际法制度五、中国参与打击问题1一、亚丁湾与索马里海盗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最东部的索马里半岛,北临亚丁湾,东濒印度洋,西交肯尼亚、埃塞俄比亚,西北接吉布提,海岸线长3200公里。亚丁湾,系以也门的海港亚丁为名。被索马里和也门环抱的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亚丁湾西侧有两个世界驰名的海港,即北岸的亚丁港、南岸的吉布提港,是印度洋通向地中海、大西洋航线的重要燃料港和贸易中转港,扼守着地中海东南出口和整个中东地区。据统计,每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只约有1.8万艘,其中大多数都要经过亚丁湾,而这条重要国际航道也为索马里海盗提供了大量下手的目标。2亚丁湾3亚丁湾4索马里海域图5一、亚丁湾与索马里海盗1991年索马里政府被推翻之后,这个非洲之角国家一直处于战乱状态,被不同派系、不同部族和相互之间混战不断的武装组织所割据。索马里混乱的局势和秩序的缺失为海盗提供了生存空间,使他们可以随意作案而不必担心受到惩罚。近年来,索马里海盗力量不断壮大,人数已从过去五六年间的100人以下发展到现在的1100人至1200人。途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船舶频繁遭到海盗袭击或劫持。索马里沿海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6索马里海盗7索马里海盗船8一、亚丁湾与索马里海盗索马里海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对国际航运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联合国秘书长索马里问题特别代表艾哈迈杜·乌尔德-阿卜杜拉说,索马里沿海的海盗活动已经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统计,2008年以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经发生160多起海上抢劫行为,超过50艘船只遭劫,700多名船员遭绑架。2008年9月25日,索马里海盗劫持了装载33辆主战坦克的乌克兰军火船。2008年11月15日,索马里海盗劫持了长330米的沙特阿拉伯巨型油轮“天狼星”号。2008年12月17日,中国货轮“振华4”号在索马里沿海亚丁湾水域遭海盗袭击。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登船海盗被逼退,30名中国船员成功脱险。一、亚丁湾与索马里海盗2009年10月19日一艘中国散货轮“德新海”号被索马里海盗劫持,25名中国籍船员成为人质。2010年1月1日,一艘悬挂英国国旗的货轮距索马里约1000公里的海域遭索马里海盗劫持。2010年1月2日,一艘悬挂新加坡国旗的化学品船在亚丁湾海域被索马里海盗劫持,船上有5名中国船员。2010年1月28日,一艘柬埔寨货船被索马里海盗劫持。2010年3月24日,一艘悬挂百慕大区旗的货轮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目前,索马里海盗仍然控制着几十艘船只和几百名人质。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呼吁各国进入其领海打击海盗。联合国安理会多次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框架下专门通过决议,世界上包括美国、印度、欧盟、俄罗斯、中国等纷纷派遣海军前往亚丁湾附近海面,保护来往货船,打击海盗行为。海盗在“振华4”号货轮甲板上射击112009年10月被劫的中国货船122009年10月被劫的中国货船13二、海盗行为与国际法规定根据一般词典比较直白的解释,“海盗行为”就是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一私人船只对另一船只的人员或财产或由反叛船员或其乘客对所在船只的人员或财产实施的掠夺、扣押或动用暴力的任何非法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二、海盗行为与国际法规定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进行分析,海盗行为有以下三个特征:(1)国际法明确规定海盗为一种犯罪;(2)明确要对海盗行为进行惩治;(3)国际社会成员有起诉、惩治及合作的权利与义务。二、海盗行为与国际法规定海盗行为通常都是发生在公海上,为了方便行事,海盗船只一般不悬挂国旗,也不悬挂任何表明自己国籍的旗子,所以从法律上讲,由于不悬挂国旗,就可被认为放弃了其所属国籍,从而处于一种无国籍的状态。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公海本是各国管辖权涉及不到的地方,但海盗行为的受害者却又都是具体国家的国民,所以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所有国家有责任要对海盗进行打击。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Oppenheim)认为:“依照国际习惯法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是军舰,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并且把他们带回本国,由本国法院审理和惩罚。”国际社会对海盗的态度有个发展的过程。16世纪到18世纪,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并不禁止海盗行为,所以在那时,北欧人、地中海人和摩尔人的海盗行为比较猖獗,但到了19世纪,国际社会开始把海盗行为认定为“国际罪行”。16二、海盗行为与国际法规定国际社会在1878年至1940年间订立的一些公约,如1878年《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的利马条约》(LimaTreatytoEstablishUniformRulesforPrivateInternationalLaw),都规定了对海盗罪要进行惩治和打击。1958年联合国组织订于日内瓦的《公海公约》确认了这一国际法规则。《公海公约》第19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一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航空器,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之下的船舶,和逮捕船员或航空器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航空器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该船舶、航空器或财物所应采取的行动,但不得影响善意的第三者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重申了要惩治和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规定,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二、海盗行为与国际法规定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予以惩治的法律基础。也正是因为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6月通过的第1816号决议在提到联合国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认为该文件反映了“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thelegalframework)”,并呼吁各国参与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为保证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人员安全,联合国安理会在2008年6月通过第1816号决议,授权外国军队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活动,授权有效期为6个月。此后,安理会又先后通过了第1838号、第1846号和第1851号决议,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其中,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12月16日一致通过的第1851号决议决定,从即日起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12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18三、联合国安理会与索马里海盗(一)安理会的职权联合国安理会是一个政治性组织。关于它的职权,《联合国宪章》第24条(1)款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然后第25条接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到:联合国所有的会员国,通过《联合国宪章》同意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primaryresponsibility)授予了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理会是世界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也是目前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安理会一旦做出决议,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的规定予以执行。19三、联合国安理会与索马里海盗(二)打击索马里海盗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的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和第十二章。关于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联合国宪章》第24条之(2)款还明确规定: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从这些规定上看,联合国安理会在其职权范围上也有非常强硬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方面,该章规定在国际法学界时常被称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法律规定。《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是关于安理会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根据这一章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断定(determine),国际上是否存在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联合国安理会是世界上唯一有权做如此断定的国际机构);如果它断定存在有这样的局势,安理会就可以采取它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三、联合国安理会与索马里海盗这些措施既包括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强制性措施,如经济制裁、停止交通或断绝外交关系等,也包括武力行动,如对有关国家的军事封锁或其他军事举动。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这些措施的决定一旦做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就得提供“协助和便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关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决议,是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框架下通过的,是站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高度来讨论和对待索马里海盗问题。安理会通过决议的本身就清楚地表明:索马里海盗行为已经危及到了世界和平和安全。由于联合国安理会的性质和权威,打击索马里海盗可以说是师出有名,是在替天行道。索马里海盗是现代社会中实力雄厚、拥有高技术的海上军事组织。打击海盗是海上的特种作战,没有一个国家拥有足够多的舰只来对付索马里海盗,也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具有单独打击海盗的海军。这就需要国际社会进行合作,把打海盗的兵力联合起来,以便能有效地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三、联合国安理会与索马里海盗(三)安理会决议的落实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以后,北约、欧盟、俄罗斯、印度、韩国、中国等已经或者宣布准备向索马里以北的亚丁湾派出军舰,以打击该地区日益猖獗的海盗活动。所有这些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即便是“借打击海盗展示军力”,但由于这是为了对付和打击索马里海盗,是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框架内采取行动,在国际法律上无可非议:(1)欧盟成立了欧盟保安舰队,从2008年12月起开始实施代号为阿塔兰塔的军事行动,为期一年,行动总指挥部设在英国的诺斯伍德。(2)红海附近的阿拉伯国家在2008年11月20日决定建立联合机制,加强红海地区航运安全,共同监督、跟踪和打击任何试图进入红海海域的海盗活动。(3)俄罗斯海军参谋部命令俄罗斯所属的所有海军舰只,无论其位于何处、执行何种任务,在沿途遭遇海盗后都应对它进行打击。22三、联合国安理会与索马里海盗需要关切日本利用海盗问题来解决国内问题困境的行为:由于日本在二战前和二战中对中国及他国发动侵略战争的历史原因,二战后制定的日本《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被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和在海外行使武力。二战以后,虽然日本的国家管理的形式和结构与战前和战时有很大的改变,虽然其国力和国际影响也在不断增加,但由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美国等大国的国际政策,日本还从来没有一个可以突破禁止使用武力规定的理由。日本作为联合国会员国,曾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但在外派军力方面却一直非常谨慎。海盗问题在国际法上的特殊性成了一个日本在海上行使武力的突破口。2001年7月,由于马六甲海峡地区的海盗活动猖獗,当时的小泉政府就以与东南亚国家联手打击该海域的海盗为由,派出一艘军舰前往东南亚沿海,从而突破了自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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