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提高传染病防护装备水平和防护能力(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防性用药和相关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各类传染病防治所需的预防性用药、消杀用药、疫苗等储备计划,加强采购、调拨、转运、储存、使用、更新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体监管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二)定期开展防护培训和演练。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针对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临床救治、口岸检疫、实验室检测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每年组织对相关防治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定期开展人员操练和演练,确保防治人员熟练使用各类防护设施设备,提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能力。二、完善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措施(一)制定防护标准和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传染病疫情特点和处置现场情况,制定完善本部门各类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降低在流行病学调查、病例转运、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二)做好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做好疫点、疫区及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做好环境消杀,防止病媒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孳生与扩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要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三、规范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诊处置工作(一)加强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健全医院感染组织机构,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医疗机构医院感染控制和消毒效果监测,防止传染病病原体、多重耐药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医源性传播。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保障医务人员从业安全。(二)做好传染病患者诊疗和处置工作。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台。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做到标识清楚、布局合理、流程规范,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做好污水、污物处置,严防交叉感染。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或控制传播措施;对患者陪同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应根据相应的防护要求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措施。对于病情疑难、复杂、危重的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患者,接诊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能力的,应及时报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会诊或转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健全口岸传染病通报机制。四、严格落实医疗废物、患者遗体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一)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各级传染病监测、救治、防控和研究等相关单位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健全应急方案与工作制度,强化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严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各级卫生计生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行为。(二)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卫生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提前告知遗体火化机构接运时做好防护措施,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殡葬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要在符合防控标准的解剖室和严格防护的条件下进行,尸体解剖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按有关处置办法进行规范处理。(三)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诊疗机构及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五、加强传染病防治机构建设和管理(一)加强疾控队伍建设。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计委《X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方案》(X编办发〔X〕5号)要求,要尽快充实配备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优先配足配齐传染病防控相关岗位所需人员。(二)加强传染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市级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承担全市重大急性传染病隔离救治、指导援助、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确定X市第四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承担辖区内传染性强及原因不明传染病救治和转运任务。要重点加强定点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建设,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有条件的应设置独立的负压传染病隔离病房、负压传染病重症监护室以及专用临床检验室。每个区县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急性传染病救治工作。艾滋病、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当地情况统筹设置,重点加强耐药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救治能力建设,确保能为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三)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与管理。加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建设,强化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转、发挥作用。根据省卫计委、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方案》(X卫疾控发〔X〕2号)要求,市、县级要在X年年底前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必需设备的装备工作,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要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实验室建设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加强医疗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质控与管理,规范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与数据共享。卫生计生、农业、质监、林业等部门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株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和应对措施。要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设备要定期维护更新,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市有关部门成立市级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对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相关保障政策(一)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落实国家出台的待遇倾斜政策,切实保障传染病防护人员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对直接参与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工作的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人员等防控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实施方案》(人社部规〔X〕4号)等规定,根据工作风险、强度、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二)完善传染病感染者的保障政策。要按规定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切实做好职业性传染病高危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检验检疫相关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其健康安全。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防护和关爱措施,全力做好职业暴露人员的救治、康复和心理疏导。对从事甲类传染病、新发重大传染病等防治的高危、高强度工种人员,要实施强制离岗休息制度。限制孕期及哺乳期女性、急性或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出现发热、外伤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的人员应实行临时调离措施。甲类传染病、检疫传染病及新发重大传染病的疫情处置应实施双人协作制度,严禁单人从事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操作。七、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将传染病防治纳入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能力,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和积极配合应对处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人员“敬业、专业、担当、奉献”的形象,促进公众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同感。畜牧兽医、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展对养殖业和动物运输、屠宰、销售等行业从业人员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各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传染病医院,应加大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感染管理等的宣传教育,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落实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科学防护、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要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落实,确保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防治人员感染事件发生。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将传染病防治所需的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建立督导、评估机制,每年对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