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与企业家法律意识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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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与企业家法律意识培育宁波大学法学院郑曙光一、国内外企业法务工作现状介评1.企业法务在国外的发展概况从企业法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工作职责、法务人员的来源等方面作些分析:(1)企业法务人员的配置情况从1882年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立第一位企业法律顾问到现在,已有126年了。资料显示,目前从美国大型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企业法务人员的配备,约占职工总数的1%左右。在欧洲各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主要是根据企业业务量的需要,配置数量不等的专职法务人员。法国空客公司总部500名员工中就有15名为企业法务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其下属公司还有60名法务人员。国际社会还专门成立了相应的社团组织。最有影响性的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ssociationofCorporateCounsel,简称ACC)。它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于1982年。(2)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以美国为例。美国企业法务人员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参与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决策、合同管理、法务战略、知识产权保护、诉讼或仲裁业务、外部律师事务所管理等。2007年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法务经理向董事会一级的领导负责。44.8%向CEO负责,21.9%向董事长或总裁负责。(3)企业法务人员的来源问题在1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纵观国外的企业法务人员,几乎都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资深的职业经验,并且多数都持有两个专业学位。2.企业法务在国内的发展概况(1)企业法务在中央企业及各资委所属企业的基本进程:•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经贸委联合人事部等部门开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在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2005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中国首次共同举办的国企法律风险防范国际高层论坛。•2007年2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9月12日,由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世律所联盟联合举办中国首届CLO论坛在北京喜来登饭店召开。•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年8月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6名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2008年10月,江西省国资委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大成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三家企业派驻了法务总监,这在全国还是首次。(2)企业法务在一般性企业的基本概况在宁波,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33%。据深圳一家律所的调研:深圳企业总数约为16万家,其中中小企业占99%。抽样调查发现,深圳76.5%的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这类企业中因无合格法律服务而引起的损失,每家年均不少于1万元,略一推算,近八成未聘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的总损失每年可达数亿元之巨。国内目前的企业法务经理确已成为紧缺人才。究其原因是:企业法务经理门槛较高。首先,至少应获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其次,是复合型人才。即应会管理,又懂得法律。再次,法律上的问题影响了律师走向法务经理。如果律师去从事法务经理工作,就意味着他不可能再从事律师工作了。(3)企业法务人员的基本表现形式其一,内聘法务经理。所谓内聘法务经理,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内聘法务经理,在国外又称首席法务官(ChiefLegalOfficer,CLO)。在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有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信息官(CIO)等。我国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实际上是企业法务人员)约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受公司管理,又受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还受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管理。其二,外聘法律顾问所谓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到企业定期进行法律服务。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发展到今天,每年以4000-5000人的速度增加,截至2007年底中国律师数量已接近15万人,事务所也有1.3万家。这为律师事务所向企业输送法律顾问打下了基础。对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总体评价:(1)自上世纪90年代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中央企业、各省市国资委所属企业有所推进,但一直是不温不火慢吞吞发展。(2)在其他企业类型中,企业法务制度差异较大。造成差异的原因有:企业负责人的重视程度、企业的规模、企业的经营领域等。(3)企业法务职业群体近几年有所发展,但至今尚未成为一个被认可和看好的职业。在人才市场上也很少招用法务经理的。二、法务工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1.根本性的影响是减少或预防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从企业目前遇到的经营风险分析,法律风险占了较大的比重。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2家企业破产。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国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为我国的13倍。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中国企业在国内外都面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法律风险,但大多数企业家对法律风险的威胁仍旧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这才是我们更忧心的地方。2.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其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实践中常见的有:(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2)设立的是公司制企业,但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投资者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3)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4)公司注册资本瑕疵。(5)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很多民营企业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其二,企业运营阶段因风险管理缺失导致风险。实践中常发生的有:(1)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企业与企业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2)人力资源利用中的风险。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遇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3)对企业内员工教育不够,造成员工的过错行为引致企业索赔。案例评析:“如果我说错了,白送一辆新车”----宁波一电动车营业员与顾客“打赌”被要求兑现承诺其三,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常发生的有:(1)市场交易前,对可交易的产品和项目是否合法未作认真审查,引发纠纷。(2)不注重合同,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3)担保引发承担责任。案例评析:年收益12%的理财产品“宜信宝”的合法性讨论。案例评析:免烫衬衫上有“DP”字样,中国服装龙头企业雅戈尔集团公司被指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其四,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常发生的有:(1)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引发纠纷。(2)集体土地成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受到行政处罚。案例评析:是股东还是联营投资?(3)合作建房,违反法律规定,补缴土地出让款使投资者无利润可图。其五,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常发生的有:企业不重视年检,其结果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六,产权不明晰导致的风险。实践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有:(1)公司财产混同产生的风险。(2)夫妻或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导致的企业风险。(3)传承导致的风险。案例评析:法院执行公司债务时,为何执行到了股东身上?三、企业如何有效地开展法务工作1.企业内聘法务人员与企业外聘律师相结合企业内聘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的区别:其一,身份不同。其二,工作立足点迥异。其三,工作参与程度不同。其四,对工作的要求不同。其五,两者的优势各异。如何做到企业内聘法务人员与企业外聘律师相结合,可选择以下几种模式:模式一:外聘主导型:主要聘请外部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法务管理,企业内部设立法务岗位或无法务岗位。模式二:内设主导型:主要设立内部法务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法务人员,是否外聘法律顾问是次要问题。模式三:公司律师型。2.企业内聘法务人员的专职与兼职根据企业的规模与对法务工作的需求,企业可以灵活设置法务机构。其设置模式主要有:其一种模式:企业内聘法务人员专职化。其二种模式:企业内聘法务人员兼职化。3.企业法务工作的的基本内容与程序其一,了解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其二,进入岗位工作状态。其三,理顺法务工作流程。其四,参与重大投资活动。其五,加强诉讼处理功能。其六,配合职能部门工作。4.建立企业法务的管理制度(1)法律论证制度。(2)合同管理制度。(3)企业产权变更审核制度。(4)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5)劳动合同与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四、企业家的法律意识1.企业家的十大意识为何少了法律意识?企业家的十大意识是指:★危机意识★创新意识★战略意识★竞争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知识管理意识★市场意识★知本意识★资本运营意识★组织再造意识。2.法律意识与法律专才的差异法律意识,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包括法的制定、实施的情况及人们对实施情况所产生的影响的看法和评价。法律意识要求的是企业家有法律理念,而非要求精通法律。当然,对法律法规越精通,法律意识也就越强。3.法律意识是可以养成的法律意识不是天生的,它是在后天养成的。法律意识的养成,有二种有效的途径,一是向书本学习,二是向实践学习。五、企业家应当有哪些法律意识1.依法经营意识2006年12月,在深圳执业的王荣利律师曾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本著作,书名为《总裁的陷阱——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富豪们牢狱之灾的表现。序号表现典型案例1急于做大弄虚作假触犯刑法欧亚农业杨斌违规案明星电力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案2官商勾结违法乱纪触犯刑法周雪华行贿胡长清案3为获融资涉嫌欺诈触犯刑法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4公私不分侵占挪用触犯刑法金正老板万平侵占案5骄横跋扈涉“黑社会”触犯刑法刘涌黑社会案6卷入黑道相互倾轧触犯刑法袁宝璟雇凶杀人案7集权管理失职受贿触犯刑法三九集团赵新先案8贪图暴利操纵证券触犯刑法德隆唐万新案9违规操纵上市公司触犯刑法顾雏军操纵科龙案10心理失衡侥幸捞回触犯刑法黄宏生香港刑案11挑战法律非法经营触犯刑法湛江市委书记儿子陈励生走私大案12违法管理发生事故触犯刑法“广西首富”黎东明南丹矿难13偷税漏税偷逃税收触犯刑法刘晓庆偷税案14一时冲动丧失理智触犯刑法侯建军驾车撞死人命案15情感误区不择手段触犯刑法福州地产老板郑某枪杀情妇案16不当竞争谋财害命触犯刑法周锦新被害案2.业务材料保全意识(1)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在诉讼中可作为证据材料。(2)我国民商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3)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4)传真事实的法庭确认问题。(5)向对方发送函件的法律要求。(6)业务单据的保管要求。(7)专案保管的基本要求。3.诉讼时效、仲裁时效意识(1)诉讼时效。(2)仲裁时效。(3)时效届满时如何处理。(4)催款函的法律要求。4.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意识(1)如何从调解、仲裁与诉讼中选择最佳解决方案。(2)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特点。(3)我国民商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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