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形态(曹恒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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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态与选择主讲教师:曹恒民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次课的学习,了解企业法律形态,了解和掌握企业法律形态的形式和本质,能够正确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企业形式。教学目的与要求1、着重考虑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2、认识企业法律形态应考虑的四个主要方面:业主数量和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和利税分配;债务责任。3、了解聘请专家进行咨询的重要性(法律、工商行政、税务等)教学重点与难点:如何正确选择企业形态,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要求,公司法、合伙企业等基本规定。一、企业的不同法律形态我国企业的形式大体上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及其他有关情况,决定自己创办企业的形式。不同企业法律形态有不同的要求,包括开办和注册企业的资金、开办企业手续的难易程度、风险责任的大小、纳税额的多少、筹措资金的难易、寻找合伙人可能性的大小、企业决策的复杂程度、企业利润的多寡等等。二、不同企业法律形态的特点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其特点也各不相同,我们只有详细了解其特点,才能为选择企业的法律形态做好充分的准备。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业主只需一个人或一个家庭,人数上没有过多限制,注册资本也无数量限制,开办手续比较简单。业主只需要有相应的经营资金和经营场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起字号。在经营上,由于全部资产属于自己所有,决策程序比较简单,不受他人制约;利润分配上,全部利润归自己或家庭,但同时对外要承担无限责任,相应的风险也比较大。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业主数量与注册资金上与个体工商户相似,但设立手续比个体工商户要复杂,需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必要的从业人员。在经营决策与利润分配上与个体工商户相似,决策程序简单,利润归投资人的同时负无限责任。3.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伙,无资本数量限制。成立条件较为复杂,需要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按照协议分配利润,同时要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可以说是最重的。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由50个以下的股东组成,注册资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其最高注册资金未做限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还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管理公司事务。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也较为复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创业者而言风险最低。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数量未做具体规定,对注册资本数量也无具体限制,利润分配方面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同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经营上,企业成员人股,一般实行全员入股,建立资本金制度,职工既是参股人又是劳动者。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人至少包括一个中方投资者和一个外方投资者。对于这类企业,法律并没有特殊的注册资本限制,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要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量就准后方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作合同分配利润,并以其全部资高承担债务责任。该种企业形式在经营上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长或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由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副董长或联合管理机构副主任由另外一方公民担任。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人至少包括一个中方投资者和一个外方投资者,这种企业形式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资本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将中外合资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要求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出资比例进行的.同时中外双方也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经营上,中外合资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人员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另外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也由合资各方分别担任。三、影响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因素以上各种企业法律形态各有利弊,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某种企业法律形态最好或最差,但从总体上说,选择企业法律形态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影响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因素(1)拟创办企业的规模大小;(2)创业时所拥有的资金的多少;(3)共同创业人数多少;(4)创业的观念;(5)所能承受的风险;(6)准备创业的行业的发展前景。影响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因素具体而言,在选择企业形式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准备开办的企业规模较小,投资人较少,资金较少,所有风险由自己一个人承担,那么就可以选择比较简单的企业形式,如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2)如果准备开办的企业规模较大,投资人比较多,需要的资金较多,为避免较大的债务风险,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形式。(3)如果能争取到国外的投资者,享受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则可以考虑选择中外合作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4)如果有其他的合伙人,则可以选择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形式。(5)如果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不愿与他人合作,则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6)如果所选择的是科技含量高、需要大量投资的企业,则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形式。四、企业法律形态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种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区别: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现行的法律体系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企业法律形态构成了我国的企业体系。(一)法律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建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法律形态----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的章程(4)有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法律形态----有限责任公司2、组织机构完整的公司机构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法律形态----有限责任公司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法律形态选择必然由出资人完成,公司股东首先考虑的是个人权利义务、风险和利益。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从公司得到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股东在行使共益权时,同时也是实现或保障股东自身的利益。(二)法律形态-----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也属于非法人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人数而言,至少应当有两个合伙人,这点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法律形态-----合伙企业(2)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的具体出资额,法律并没有金额限制,只要合伙人认为与经营相适应即可。法律形态-----合伙企业(3)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应符合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使用权。(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缺乏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法律形态-----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出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合伙人出资时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以其约定为准。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当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可以通过许可方式将使用权作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若合伙人对出资财产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则其只能以其享有的权益出资,如合伙人以租赁房屋权益作为出资的,由于客观上不能转移所有权,因此此时的出资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权。法律形态-----合伙企业(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部分。这部分财产是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任何合伙人都不得擅自处分,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统一使用和管理。收益在分配前,应当作为整体以符合合伙企业经营目的的方式使用,所有合伙人对其享有的权益同经营决策权益是一致的。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法律形态-----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①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同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对合伙企业享有他物权或其他限制权利的财产享有共用权。②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③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的义务包括:①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的出资。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分伙企业的财产。③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包括转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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