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资讯专递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网IssueNo.12010/03/23新法解读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统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标准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规范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不同认识,统一司法尺度。致未成年人受害担责不低于40%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尤其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难度相对要大得多。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并且,在这类案件中通常也的确存在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问题。司法解释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指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案件将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理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案由的不同来确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此外,司法解释重申了此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原则。铁路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司法解释还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权利。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侵权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处理。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外,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新法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0-3-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2-2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0-3-3)【法规】·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3-19)·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3-16)·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3-15)·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2010-3-15)·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2010-3-15)·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2010-3-15)·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3-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3-1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财政部——(2010-3-11)·.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2010-3-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0-3-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3-1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10-3-9)·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10-3-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2010-3-8)·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010-3-8)·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10-3-5)·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农业部——(2010-3-5)·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通运输部——(2010-3-5)·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3-5)·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3-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3-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2010-3-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10-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2010-3-1)法律风险防范招聘员工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在招聘劳动者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的防范:1、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对拟录用人员必备的最低要求,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劳动者期间,发现其不能满足录用条件,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在招聘广告中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保存好该招聘广告,因为,如果因在试用期由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雇从而发生纠纷时,载有录用条件的招聘广告一旦遗失,用人单位将因举证不能而处于不利地位。除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劳动者明确:录用劳动者前,向其出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事先就录用条件进行明确并进行公示,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或者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录用通知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书性质为要约,即一经劳动者承诺同意,该录用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够被擅自撤销。因此,用人单位在向拟录用的员工发送录用通知书时定要慎重,否则发送后反悔,将惹来纠纷。3、其他注意事项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除了上述法律风险外,还须注意如下法律风险的防范:(1)应聘劳动者的其本信息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学历状况、工作经历等。(2)应聘劳动者是否有影响工作的潜在疾病。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应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安排进行严格身体健康检查。(3)应聘劳动者是否达到16周岁。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最低年龄要求不得低于16周岁,否则可能因使用童工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或刑事责任。(4)应聘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存有劳动关系。如果招录的劳动者还有与第三方单位存有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会就其因使用该劳动者造成第三方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联系我们办公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6号6层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电话:13851933570戴仔勇律师传真:025-83237699电子信箱:daizaiyong@163.com更多信息欢迎访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网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