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资讯(总第5期)2007年8月-1-石先广律师(13127661760sxg897@gmail.com)中国法律巅峰网王明律师(13366626638wangming79@126.com)第一法律网企业法律资讯(第六期)本刊负责律师:石先广律师王明律师中国法律巅峰网:第一法律网:企业法律资讯(总第5期)2007年8月-2-石先广律师(13127661760sxg897@gmail.com)中国法律巅峰网王明律师(13366626638wangming79@126.com)第一法律网,您一定需要了解最新的劳动用工政策;如果您是企业法务人员,您一定需要最新、最及时的法律资讯;如果您是企业老板,您需要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当您被日常事务性的工作束缚时,您或许没有时间和精力来搜集、整理最新的劳动用工政策和法律法规,如今您不需要费时、费力就可以免费获得最新的、完整的相关政策法律资讯,由中国法律巅峰网()专家律师团队联合倾力推出的《企业法律资讯》就是这样一份专为企业量身定做的电子期刊。《企业法律资讯》由长期从事企业法律服务的专家律师编写的、汇集最新法律、法规、政策的综合性电子期刊,内容包括: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以及企业相关法务方面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和相关案例分析,其宗旨是帮助企业了解最新的企业法律资讯,预防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在商海里航行保驾护航。相信这份电子期刊能成为企业HR、法务人员、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的好帮手!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向您提供本杂志后续各期电子版本。但愿此份真诚能在我们之间架起一座合作共赢的彩桥,助你商海鏖战一臂之力。同时,希望您能记住我们的联系方式,随时与我们沟通交流。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也欢迎您随时向我们提出!顺祝:工作顺利事业有成!中国法律巅峰网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企业法律资讯(总第5期)2007年8月-3-石先广律师(13127661760sxg897@gmail.com)中国法律巅峰网王明律师(13366626638wangming79@126.com)第一法律网目录【焦点关注】《就业促进法》出台【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法》亮点扫描(上)――――――――――――――――――――――劳动保障部提醒:先试用后录用和试用期性质不同应注意【省市传真】上海市将建“最低薪酬制度”上海市从7月1日起调整5项因工伤残等补助标准【团队成员活动】《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荣登全国法律实务类销量第一石先广律师近期劳动合同法培训活动介绍――――――――――――中国法律巅峰网推出劳动合同制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修改服务―――――企业法律资讯(总第5期)2007年8月-4-石先广律师(13127661760sxg897@gmail.com)中国法律巅峰网王明律师(13366626638wangming79@126.com)第一法律网【焦点关注】《就业促进法》出台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共识变成现实。《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就业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后,通过的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将对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重要作用。1、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促就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李援介绍说,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第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第三,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比如,《就业促进法》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第四,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企业法律资讯(总第5期)2007年8月-5-石先广律师(13127661760sxg897@gmail.com)中国法律巅峰网王明律师(13366626638wangming79@126.com)第一法律网、“公平就业”设专章,受到歧视可诉讼。针对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李援介绍说,在这些规定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一是该法的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同时,“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并依照现在的《就业促进法》来办,就会逐步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现象。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3、中介不得扣押证件收取押金,公共机构办招聘会不得收费。《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若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了中介违法成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4、重视职业教育有专章规定。《就业促进法》对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了专章规定。强调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加大企业法律资讯(总第5期)2007年8月-6-石先广律师(13127661760sxg897@gmail.com)中国法律巅峰网王明律师(13366626638wangming79@126.com)第一法律网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就业具有相当难度的初高中毕业生也成为《就业促进法》关注的对象。该法规定了劳动预备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法》亮点扫描(上)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初开始进行劳动合同的改革和试点工作,1994年制定了《劳动法》,其中第三章为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劳动法》出台后劳动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的规章和政策。自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政策颁布10多年来,劳动合同制也基本得到普及,劳动合同已经深入人心,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过于原则和抽象,只有不到20条,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需要一部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专门的劳动合同法。2005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2005年10月28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7年6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历经4次审议并大幅修改后,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以145票赞成,一个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并有很多创新之处,具有企业法律资讯(总第5期)2007年8月-7-石先广律师(13127661760sxg897@gmail.com)中国法律巅峰网王明律师(13366626638wangming79@126.com)第一法律网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解决目前劳动市场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一、保护劳动者利益主线不变。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倾斜保护还是平等保护的争议贯穿了四次审议的始终。劳资双方及各自的代言人对这一问题既有明争也有暗斗,《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变化无疑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官员坦承,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的确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从立法宗旨的演变可以看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主线在四次审议中一直未变,但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一立法宗旨也符合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的调整对象虽然是传统私法领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表面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同等,社会法就是要通过倾斜立法来矫正这种不同等。因此,劳动合同立法的立法宗旨必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二、新兴组织等单位的用工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劳动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