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内海事行政法规第一节、海上交通安全法郑重声明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在履行法律审批程序,在其正式颁布前,要求掌握现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但对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的主要规定要有所了解,尤其是关于“航行、停泊、作业”和“安全保障”等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1、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沿海水域: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包括海上专属经济区)船舶: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3、船舶管理1)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2.1)船舶必须持有证明其航行权的证书(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2.2)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3.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检查3.2)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4)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1)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2)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国领海。4、船员管理1)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人员;2)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等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3)船舶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5、水域管理1)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3)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我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6、安全保障1)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2)船舶发现下列情况,应当速报主管机关(1)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2)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3)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7、危险品运输1)船舶、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2)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8、海难救助1)船舶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2)遇难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施救3)事故现场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的名称、呼号和位置。4)发生碰撞的船舶,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5)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同一指挥;9、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1)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2)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10、主管机关的权利1)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与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2)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的安全具有危险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3)船舶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4)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1)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11、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民事责任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3)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一、总则1、适用范围《值班规则》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活动,但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除外。2、主管机关3、熟悉与遵守略过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最有效使用一切可用资源保持适当的值班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轮机长报告。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除非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时,不应交班,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在确认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接班。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要求做好记录值班一般要求二、港内值班1、港内值班的一般规定①船舶在港内停泊时,船长应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以及装载有危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易燃的物品或其他特殊货物的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②船长应根据停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的且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员,并安排好必要的设备。③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的组成,应至少包括1名值班驾驶员和1名值班水手。2、锚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①锚抛下时应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②在急流区锚泊或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应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③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照明灯,按规定显示或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3、港内停泊值班期间值班驾驶员的职责①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经常巡查船的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所,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②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悬挂有关号灯号型;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泊缆绳,特别是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加强巡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③根据船舶种类特点,按积载计划的要求,负责船港联系和协作,监督装卸操作安全和质量,掌握装卸进度,解决装卸中发生的问题,制止违章作业,注意天气变化及海况,及时开关舱;装卸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时到现场监督指导;④按船长或大副的指示或者情况需要,通知机舱注入、排出或调整压舱水,并注意船体平衡。注意检查污水井、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监收加装淡水和物料,加油船来时通知机舱并注意防火安全;⑤掌握船舶稳性情况;⑥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⑦禁止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垃圾及杂物,防止本船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⑧注意过往船舶,当有他船系靠本船或前后泊位时,应在现场守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记下该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经过,并向船长报告;⑨对遇难船舶和人员提供援助;⑩主机试车应在确认推进器附近无障碍物,不致碍及他船,不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情况后方可进行,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4、港内停泊期间甲板值班的交接班1)交班驾驶员告知接班驾驶员的事项:①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航运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②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主机状态和其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与船舶安全停泊有关的其他情况;③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包括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值班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等;④舱底水、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消防设备的情况;⑤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式⑥要求在船船员的人数和全船人员的动态情况;⑦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⑧旁靠船、驳情况,周围锚泊船的动态;⑨港口的特殊要求;⑩有关船员、船舶、货物的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相关机关报告的程序。2)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核实①系泊缆绳或锚链是否恰当;②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发生溢漏或失火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③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否正确;④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都在严格遵守之中;⑤是否存在危及本船的情况,以及本船是否危及其他船舶。三、货物装卸值班①航运公司应制定相应保证货物作业安全的规定。②负责计划和实施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应通过对特定风险的控制,确保作业的安全实施。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时,船长应作出保持货物安全的值班安排。(1)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安全值班应由甲板部和轮机部各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若干名普通船员组成。(2)载运非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长在作出值班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所有特殊情况。开航前驾机联系制度①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小时,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须及时更正。②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③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通知驾驶台。航行中的驾机联系制度①每班交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等参数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②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备妥主机。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③如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④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报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威胁人身安全或主机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⑤因调换发电机、并车等需要暂时停电时,值班轮机员应事先通知驾驶台。⑥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水、气、汽、电等。⑦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都应严格执行。⑧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轮机员。⑨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停泊中的驾机联系制度①抵港后,船长应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