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出的背景二、正确认识和理解企业法律风险三、加快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出的背景近几年来,国际、国内发生了多家大型公司严重亏损或倒闭破产的事件,从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美国安然公司及世通公司的申请破产,日本八百伴公司和香港百富勤公司宣布破产,到国内银广厦的摘牌,“德隆系”的坍塌以及中航油出现巨额亏损,等等。这些事件引发的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使企业承担了重大的法律责任,更给经济界和企业界带来了极大的震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从未象今天这样成为各国企业运营和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国资委组建以来负责的一项新的工作2003年5月至2005年12月: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帮助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221起;涉及中央企业110多家;直接涉案金额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500亿元。上述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亟待健全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亟需建立三是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亟需加强2004年12月13日李荣融主任报告摘要要高度重视企业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央企业要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的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2005年12月26日李荣融主任报告摘要加强企业法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切实贯彻实施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2006年1月23日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继续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尽快构筑起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国务院2005年3月29日常务会议通过在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明确指出:“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二、正确认识和理解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风险的概念企业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预期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出现差异,而这种差异又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即存在风险。企业的不同风险,可以概括为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显然,企业法律风险(确切地说,亦可称为法律性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防范最基本的要求主要特征是:1、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约定性)。2、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3、企业法律风险发生领域的广泛性。4、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形式的关联性。5、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直接法律风险与间接法律风险。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客观类法律风险和主观类法律风险。作为的法律风险和不作为的法律风险。在上述法律风险分类中,还应当注意将企业因违法违规违章引起的法律风险和企业正常商务活动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风险区别开来。对违法违规违章引起的法律风险,企业要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完善措施,坚决加以杜绝。对正常商务活动中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风险,应当不断探索总结,提高防范水平和能力。企业法律风险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在国际层面上在国家层面上在企业层面上三、加快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一)认真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公布—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要求:一是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二是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三是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二)加快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办法》20条)—与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处于同一层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大力提高全员法律意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我国“入世”后,国内企业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开始面临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我国企业不论在技术、管理等方面与国外企业存在多大差距,都必须按同样的法律规则开展竞争。这种平等法律环境下的竞争,对我国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无疑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我们的企业与国外企业合作中涉及的风险分配和权益保护等,往往是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实现的。企业运用法律能力强,就能够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减少合作中的风险。(二)建立以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工作体系要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法律风险防范责任制的四个层次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配合落实。→制度完善→程序配套→手段有力→责任落实(三)制订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有企业和行业的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特色有具体工作岗位法律风险源的分析、警示有针对性强、务实可操作的防范措施对于有关重点活动,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企业改制金融债权涉外经济活动企业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等(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围绕企业做强做精做大、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中心任务,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方针是:提升能力,把握资源;落实战略,形成合力;集中优势,重点跨越。(五)加强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认真贯彻《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1号令)。《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总则处理备案附则奖惩协调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以加强国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为目的;以依法妥善处理法律纠纷为原则;以防范中央企业法律风险、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案件分类方式加强重大法律案件管理为重点;以明确案件管理责任为核心;以出资关系为标准,坚持备案监督为主,协调处理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