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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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讲座胡静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6月日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含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次将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化。我国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各污染防治单行法都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是201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三)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1.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2.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资格证书分等级分:甲级和乙级;分行业)•3.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4.行业部门预审•5.环保部门审批•(五)公众参与:•1.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2.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全文公开。•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3.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六)违法后果•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环境影响评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有关邻避(notinmybackyard,nimby)问题的破解。•(七)事关投资决策的区域限批:•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例】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法〔2005〕9号•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1、有关法律要求和你公司行为的性质•…………•你公司“三峡地下电站(总装机4200MW)工程项目”和“三峡工程电源电站(100MW)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限期改正内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三峡地下电站(总装机4200MW)工程项目”和“三峡工程电源电站(100MW)工程项目”停止建设,并于2005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书面申请。•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质?•环评制度在过程完成之前并没有预设的方案,其生命力在于过程、在于程序。环评不是对报告书的内容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缺乏替代方案讨论的环评制度难免流于形式。二、三同时制度(一)含义:•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其具体规定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适用范围:和建设项目环评的适用范围相同。•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创举,它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都是针对新污染源所采取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措施,体现了环境法预防为主原则的要求。二者对建设项目发生作用的阶段不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三同时”作用于建设项目立项后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三)管理程序:•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2.建设项目的施工,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3.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5.只有在获得《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后,建设项目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01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具体要求和程序规定。二、三同时制度•没有对“三同时”验收作出专门规定,是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精神,回应企业减少审批环节而作的规定,这给今后整合环保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留下余地。••(四)违法后果:•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煤制烯烃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案)•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文号:环法[2013]6号•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煤制烯烃项目于2005年3月经我部环评批复(环审〔2005〕270号),于2010年6月投入试生产,至今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我部于2012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进行了陈述说明,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表示对存在的问题正在进行整改,承诺于2012年12月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恳请免于处罚。但你公司2012年12月底仍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工作。•2、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煤制烯烃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3、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煤制烯烃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我部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3)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三、排污费制度一、含义:•排污费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该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制定,2003年7月1日生效)。•(二)适用范围•1.主体: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行为:•(1)排污即收费: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2)排污即收费,有例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3)超标才收费: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4)超标才收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建成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缴纳排污费。•危险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三)征收程序1.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3.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4.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申请复核。5.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2014年9月1日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高标准;差别化收费(如超标或超总量的加一倍征收)。6.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四)使用•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五)法律后果:•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一)含义:•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活动,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总量控制:对某一区域的污染物排放设立数量上限,理论上上限是该区域环境容量(环境自净能力)。•(二)适用范围•1.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定区域排放指定污染物的需要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是实现总量控制的工具•国务院和省、自治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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