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信息化改制与相关法律问题(doc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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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信息化改制与相关法律问题随着融合了计算机、通信和信息处理技术的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逐渐步入了信息化社会。2003年一月美国总统布什在国会中发表讲话。这说明信息时代的商业游戏规则就是电子商务。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是世界各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电子商务即注意力经济正是在这种选择下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的浪潮。它将知识、主体信誉、管理方法等作为企业投入的资本通过网络(主要形式是上市、网上炒股、将公司状况公告于网上等)而社会化,并且在网络世界中,由于信息的无穷性导致注意力的希缺性,注意力成为电子商务中最希缺的资源,因此企业的财富增长与公众注意力的增加成正比成为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为适应现代经济企业必须网络化,实现企业信息化改制。一、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的关系:(一)、企业信息化的定义:企业信息化:即挖掘先进的管理理念,应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去整合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设计、制造、管理,及时地为企业的“三层决策”系统(战术层、战略层、决策层)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数据信息,以便对企业的治理和运营情况做出迅速的反应,形成“数字神经系统”(盖茨语)。具体到一个企业,企业信息化就是要实现企业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管理方式的网络化、决策支持的智能化和商务运营的电子化。它不仅是网络技术的应用,而从本质上说是经济体制或企业机制的一场革命。“公司的智商是由其信息技术的基本结构连接、共享和组织信息的程度决定的。孤立的应用程序和数据,无论多么令人注目,只会产生傻瓜式的专家而不会产生高效的企业行为。”(选自哈克尔和诺伦的《有线管理:使用信息技术改变企业》)。(二)、电子商务的概念与优势:1、电子商务的概念:通过internet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交易、支付、服务等活动.它由以下a-f组成.a电子商务实体(EC实体):从事电子商务的实体,包括企业、银行、商店、政府、个人。b电子市场:指EC实体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换的场所.它由一系列的主体和设施构成。c交易事务:EC主体之间所从事的具体的商务活动的内容。d.物流:商品和服务的配送和传输渠道。e.资金流:资金的转移过程,包括付账、转账、兑换等过程。f.信息流:包括商品信息的提供、促销营销、售后服务等内容。传统交易也是由交易主体、市场等组成,那么电子商务的优势在哪里呢?2.电子商务比传统交易方式的优势:我们先考虑以下问题:当你在走进书店想买一本书而买不到,而不得不无奈的走向下一个书店时;当你想买一件质优价廉的西服而不得不到处逛服装店时;当你新开了一家规模不大的律师事务所而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往电视台、报纸做广告而广告又被刊登在某个不起眼的角落时;那么你是否想到电子商务可以很容易的解决这些问题.当你想买一本书时,你可以登陆网上书店利用搜索引擎很快的找到你想买的书并在网上购买;当你想买一件质优价廉的西服,你可以利用网上动态价格搜索机制和网上拍卖得到满意的商品;当你新开了一家规模不大的律师事务所而忙于做广告而又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待遇时,你可以通过(万维网)发布你的信息并能够获得跟大企业一样的效果。以上例子只是从某方面说明了电子商务的优势,而实际上电子商务在整个贸易过程中的优势都是传统交易方式无法比拟的。(1)就物流而言,电子商务中出现了新的商品,如电子图书、信息咨询服务等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而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2)就资金流而言,电子商务只需要鼠标轻点即可完成,而传统交易则需要很长时间。(3)就信息流而言,电子商务几乎提供了一切关于产品交易的信息,这在传统交易方式中是无法想象的。(4)就市场而言,电子商务形成了世界统一的市场,任何人都可以同样的方式购买同样的商品,而现实交易则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政策的不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比如某公司发行的一个软件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以5美元的价格下载,而这在传统交易中则是无法实现的。(5)就公平性而言,在电子商务中企业无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发布广告,促销营销等公平竞争的机会,而在传统交易中由于企业自身实力的不同,大小企业往往不能公平竞争。(三)、企业信息化是实施电子商务的基础从上述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不仅包括EC,还包括完善的电子市场、金融市场等。而企业的信息化改制只是企业实现由传统企业变为EC的必要条件,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二、企业信息化改制的主要内容:电子商务时代,企业信息化系统应该是以数据库为中心,数据库上的企业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以通过网络建立在企业与其供应链、客户及全方位市场需求之间的一系列接口系统的集成化的庞大系统,其最高水平便是企业形成类似于人神经系统的“数字神经系统”。它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产品信息化产品信息化要用好两个技术,一是应用数字技术,增加传统产品的功能,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二是应用网络技术。现在网络家电方兴未艾,海尔集团的网络冰箱通过网络管理中心进行控制,可以通报冰箱中的食品数量,提醒用户要不要购买,从而产生了新的附加值。现在产品质量往往相差不大,最大的差别在于服务,在于产品的附加值,而通过服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是最重要的方面。2、设计信息化。主要是产品设计、工艺设计方面的信息化,应用较多的是CAD,现在已经较为普遍。3、生产过程信息化主要是自动化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采取自动控制,用智能化手段解决加工过程中的复杂问题,提高生产的质量和精度,应用较多的是ERP(企业资源计划)。4、办公自动化(OA)主要包括实现个体工作自动化、工作流程自动化等。5、决策系统信息化:主要是DSS(决策支持系统)的运用,它能够可决策者提供更加完整、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资源。6、市场经营信息化通过实施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可以大大节约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7、智能资源计划(IPP):它打破了以前所有那些“面向事务处理”的管理模式,使管理人员按照设定的目标去寻找一种最佳方案并迅速执行。三、改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公司的类型、权利、义务与责任: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网络世界中统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简称ISP。根据ISP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1、网络内容提供者(简称ICP):自己组织商务信息通过网络向客户传播的公司。2、网络中介服务者,指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或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交换机等基础设施德公司(简称IAP)和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为用户在网上搜索信息工具的公司(简称IPP)。ICP一般是提供信息供客户浏览,IPP一般则提供搜索引擎、BBS(电子布告版系统)、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等服务,二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互补性,其者是提供信息,后者则是对信息进行搜索、交流、评价等。因此,一般的电子商务公司同时采用这两种服务,以实现公司信息流的有序运转,最终实现以思维的速度进行商务。ICP一般为电信公司和提供硬件产品的电脑公司。关于他们的权利、义务、责任,我们将分别讨论。1、IAP:一般认为IAP是为其客户包括公司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传播信息的传输渠道,提供了一系列物理设施,而无法对信息进行编辑和控制。因此,他们只需对其提供的产品负责,而无需对网上信息造成的一切状态负责。2、ICP:由于他们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信息,因此他们应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并且应当按照其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对这些信息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关于ICP的权利、义务应作如下规定:(1)、权利:A、对其提供的构成著作权的信息享有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权是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新确立的一项权利,具体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或的作品的权利。因此,网络作品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B、对其提供的信息享有编辑权、加密权。一般情况下,ICP为了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都会对其信息的编辑采取加密措施,防止他人篡改。这种加密措施应该受法律的保护。实践中已经出现黑客篡改ICP的信息,致使客户受骗,导致公司受损失的情况。(2)、义务与责任:A、保证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无论该信息是转载还是自供。合法性是指公司对其提供的信息享有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指: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并承担该信息的后果:如果一项信息构成要约,客户承诺后,即构成一个合同,如果公司不履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B、经常审查信息的义务。通常情况下,黑客修改公司的信息,导致客户受骗,客户起诉公司,公司即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应该经常审查信息,保证其信息的可靠性。C、如果公司提供数字化商品或数字化服务,那么公司必须保证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的约定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3、IPP:作为电子商务的另一种中介商,他亦为网上信息的交流提供了传输渠道,但是与IAP不同的是他享有对信息的审查和编辑权,因此其义务和责任与IAP大相径庭。由于其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联系紧密,笔者将其放在一起论述。(1)、删除权。即公司对其认为非法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信息予以删除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将会导致公司处于两难境地:如果该信息为合法信息而被公司删除,将会导致公司与信息发布者的合同纠纷;如果该信息为非法信息而未被公司删除,则会导致公司与被非法侵害信息侵害人的侵权纠纷。因此法律应涉及一个有效的程序来保障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并且对公司的责任做出合理的规定。笔者认为公司只应该对明显非法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信息因行使权利不当而承担责任为宜。(2)、协助调查义务。即公司应帮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调查侵权行为的义务。这主要适用于该信息为非法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信息而未被公司删除的情形。笔者认为,无论该信息是否具有明显违法性,公司都应当承担此项义务。(二)、域名的法律问题所谓域名乃是指在因特网上由一系列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用来标志各计算机主机所各自具有的地址。其用于商业则是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代名词,因而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亦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1、域名的性质: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域名是否属于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地域性、时间性、独创性。域名作为一种地址其适用于整个因特网因而具有世界性;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只要注册人按时交费就可以无期限适用该域名因而具有永久性;域名是由一系列简单的数字或字母组成的,亦不具有独创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域名显然并非知识产权。那么权利人对域名是否享有利益,域名能否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呢?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首先从分析域名的法律特征入手。首先域名具有唯一性,他是网络世界区分各种主体的一种标志,只能是独一无二的。其次域名具有有用性,在电子商务中独一无二的域名就成了网络企业的商号,他能区分各种商业主体,象征着企业的品牌,因而能给企业带来利益。再次域名具有可处分性,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处分手段来收益。最后在非电子商务领域,域名亦是教育机构及国家机关等非营利性组织的名称,具有人身权的性质。结合上述域名之法律特征我们可以认为域名是一种民事权利,即名称权,属于人身权。在商务领域有起着商号的作用,又是一种财产权。这便是域名的性质。2、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处理:其主要表现是域名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其典型案例是域名恶意抢注而引起的纠纷。所谓域名恶意抢注是指注册人明之其所注册之域名系他人合法享有权利之商标,而故意将该商标之文字内容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然后再以高价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权人或利用该网站销售相同或类似于该商标商品的行为。这是一种纯粹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侵权行为处理。此外实践中也不乏域名注册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况。一般认为对未注册之驰名商标应予以保护,而不能一概对未注册商标不加保护。因此亦认定此种行为侵犯商标权之行为。至于商标抢注行为由于其影响不大,实践中尚缺乏此类案例,此处不再赘述。(三)、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在企业信息化改制中,还应当建立两个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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