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007年考试情况2007年教材根据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进行了100%的重写2007年本章分值为7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1、申请人(1)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2)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2、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06年单选题)。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3、上诉(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这两个裁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破产宣告的裁定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答案】AB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P195)。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P188)。(2)解除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第三节破产管理人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2)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二、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答案】ABCD三、管理人职责的限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3)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5)借款(6)设定财产担保(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9)放弃权利(10)担保物的取回(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例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答案】√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基本规定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一、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2、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二、债务人的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三、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四、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相关链接2】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相关链接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相关链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5.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破产费用。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第六节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单选题)。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债权申报的要求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例题1】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答案】×【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C、未到期的债权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