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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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四节企业破产法案例引例:从GITIC看破产震荡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作为债务人向广东高院申请破产。1月15日,广东高院立案,16日,法院宣告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003年2月28日破产程序终结,历时4年,但继续保留清算组(国外一般要8-10年。香港一家银行破产案,1991年就立案,到2003年也未审结)。因其政治意义和国际影响,受到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办案效率非常之高,也花了4年时间进行清算!政府重视,清算组3任组长武捷思、董红、刘昆分别为省府省长助理、副秘书长!法院更是高度重视,吕伯涛院长亲自任该案领导小组组织。省法院集中全省法院力量,统一指挥和调度,投入全省58个法院500多名法官\法警,出动1万多人次,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中止、终结等法律措施,竭力追收其境内外财产。《偿还财物通知书》发出600多份,执行案件280多件,涉及金额近180亿元。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权(63层)的拍卖,就拍了3次(2001年12月18日、2002年1月30日、10月18日)。扣除清算费后,最后到201家债权人手上只有区区25.36亿元,破产债权清偿率达12.52%。•案例:•通达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经过破产清算,该企业总资产1100万元,其中厂房价值700万元,已作为银行贷款抵押财产,贷款总额为900万元,银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该厂房拍卖所得600万元。企业因业务关系欠甲、乙、丙货款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25万元;企业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为进行必要生产经营活动欠丁货款15万元,对丙的债权进行有效清偿10万元;企业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0万元;欠国家税款50万元;破产费用支出为6万元。提问:(1)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请简要说明理由。(2)企业的破产财产债权是多少?请简要说明理由。(3)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及具体分配数额如何?一、破产的概念破产的概念和特征1、破产概念“bankruptcy”源于拉丁语“bancarotta”:砸烂摊位特征:扩大了适用范围-所有的法人企业。注意: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如合伙企业,但不包括自然人.破产法:企业法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状态时,依法清理债务的制度。•2、适用范围•(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2)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3)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3、破产的意义对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对于社会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通过破产程序,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过破产程序,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1、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只有具备了这一实质要件,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开始破产程序。•二、破产界限重要•以上规定包括了三项内容:•(1)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2)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3)清算企业申请破产——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不能清偿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非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还债方式债的性质不能偿还期限三、破产的程序申请受理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申请人管辖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清算费用重整或和解整顿结果继续存在企业破产的受理程序在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申请异议申请异议审查立案驳回受理管辖1、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2、级别管辖:中级管辖经工商核准登记的相应辖区案件以及国有大型企业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天。立案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声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审查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受理•注意:破产案件中,除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均不能上诉•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哪个?•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1、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担保的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对方无力还债企业亏损的证明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明自己无力还债2、案件管辖权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3、破产申请流程申请受理(15日内裁定)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自受理申请日起25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提出申请提供债务清册债务人有破产法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今日早报破产清算公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破产清算公告:•余杭区法院根据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受理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2年6月11日前向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余杭法院定于2012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对于管理人而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机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6、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性质职权表决表决权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无表决权•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无权对会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有:•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例: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300万元的债权,其中,B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对A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根据规定,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A、100万元B、200万元C、250万元•D、300万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上面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双重表决权制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7、重整和和解制度••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破产重整的申请人(1)债权人(2)债务人(3)出资额占债务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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