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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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法律风险目录1银行授信业务风险概述及法律环境3刑法相关的条款2授信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4“四项”手续审批的法律审查授信业务法律环境商业银行法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担保法等主体资格担保关联交易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序号规制内容相关条文条文内容1贷款的基本原则第34条第34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贷款业务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第35、36、37条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37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贷款利率的确定机制第38条第38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4贷款的外部关系规则第41、42条第4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第42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5商业银行单一授信规则第39条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6关系人贷款规则第40条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商业银行法(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授信业务的相关规定序号颁布部门发布日期文件名称文号1人行1996.11.1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银发(1996)403号2人行1999.1.20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3银监会2004.7.16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4银监会2007.6.29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5银监会2007.7.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6银监会2007.11.23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7银监会2006.9.26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8银监会2004.4.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9银监会2010.2.1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10银监会2009.7.2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11银监会2009.7.18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12银监会2010.2.1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13银监会2007.7.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三)与授信申请人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序号民事主体细分类别相关法规登记管理机关1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工商局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工商局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2机关法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续上表序号民事主体细分类别相关法规登记管理机关5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工商局合伙企业(含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局合伙型联营企业《民法通则》工商局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除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工商局乡镇、街道、村办等集体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除外)《乡镇企业法》工商局6个体工商户-《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局7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法》,《民法通则》-(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授信业务的相关规定(四)与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序号颁布、修订时间法规名称相关主要司法解释、实施细则11986.4.12《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1995.6.30《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31999.3.15《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2007.3.16《物权法》暂无52005.10.27《公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62004.8.28《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4(四)与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序号颁布、修订时间法规名称相关主要司法解释、实施细则72007.8.30《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81990.5.19《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无92007.12.30《土地登记办法》无101992.11.7《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111995.10.30《民用航空法》无121995.5.10《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目录1银行授信业务风险概述及法律环境3刑法相关的条款2授信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4“四项”手续审批的法律审查一、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注册资本要求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上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要求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无规定,应为一次性缴足集体所有制无规定无规定无规定,应为一次性缴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同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一、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贷款证或者贷款卡未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年审2、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表现形式(以公司法人为例)一、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现金出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经营期限在申请授信期限内未按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一、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3、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贷款证或贷款卡是否经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年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在授信期限内;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内;现金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非现金财产出资是否存在估值严重偏离公平价值,用于出资的非现金财产是否具备可转让性和变现能力;授信申请人是否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检;公司章程是否对公司解散有特殊约定;一、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二)授信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时的法律风险防范授信申请人应当按时通过年检,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贷款卡或贷款证应当按时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审,没有按时通过年审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得办理授信业务;如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存续期限的,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当在存续期限内一、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三)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和司法机关法人,《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机关法人。银行不能接受国家机关的申请向其发放商业贷款。(四)企业间借贷《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一、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五)授信申请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的法律风险防范1、其他经济组织的内涵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除外)、外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除外)、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等集体企业。2、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应当持有《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贷款卡或贷款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内;应当通过年检一、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四)授信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法律风险防范主要是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同上。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授信申请人决策文件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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