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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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法律思想研究作者:吴剑飞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相似文献(8条)1.期刊论文李俊论晚清司法独立原则的引进-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8)司法独立是西方近代宪政的基础,对于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有着重要意义.晚清法制变革中,司法独立原则逐步为先进知识分子和开明官员所认识和接纳.随着清末新政的展开、预备立宪的推进,司法独立成为了引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近代转型的基本理念,其内容为清末新制定的宪法、诉讼法等新式法律所确认.2.期刊论文邹欢艳试析我国司法独立何去何从-金卡工程2010,14(1)优越的法律制度一直是各代法律人孜孜不倦的追求,当前我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怎样才能走出属于自己的一条法律大道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历史和世界总是相通的,中国的司法改革还要不要传统?是否应该义无反顾地跟着西方走?本文将从清末变法修律谈起,比较中西方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异同,尝试理出中国司法改革的态度,希望能得出有益的结果.3.期刊论文聂志琦.NIEZhi-qi清末刑事诉讼制度变革探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清末修律中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终结了千余年的封建司法传统,把具有进步色彩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引进中国.但由于缺乏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那次改革未能成功.重新思考清末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败得失,在我们今天选择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道路时,只有坚持理性的拿来主义,才能促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最优化.4.会议论文周向阳觉醒与困惑——沈家本司法独立思想解读2003时代呼唤司法独立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掀起了一场惊心动魄、波澜壮阔的思想大变革,在这一场艰苦卓绝的法律思想革命中,一切憎恨专制暴政,心痛社会法制缺失和国家法权丧失的志士仁人,不管他们来自哪一个阶层哪个集团,不管他们代表谁的利益,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为建立一个法治的中国而努力。沈家本继承了前人的这一思想,并在对西学有深入了解后,发展了这一思想。可以说,他是清末司法独立思想的综合者或集大成者。在主持清末修律时,他多次宣扬其司法独立思想,力主中国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并力促其实现。对司法独立思想在中国影响的扩大和深入,起了很大的作用。5.学位论文陈异慧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2006作为一个博古通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沈家本在主持清末修律时,从“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的认识出发,以刑法的改革为切入点,在日本刑法学家的协助下,制定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一《大清新刑律》,并进行了司法改革、监狱改良,从而推动中国刑法理论、刑法体系和刑法内容以及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转变,成就了清末修律的卓越功绩。这些功绩是在他的现代性刑事法律思想指导下取得的,也充分体现了他的现代性刑事法律思想。本文以原著为基本材料,参考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系统性地探讨沈家本的刑法中的人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以及改良监狱等融合中西的现代性刑事法律思想。6.期刊论文张从容析1910年《法院编制法》-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1)1910年制定的法院编制法是清末修律和司法改革重要成果.它以审判机构组织法的形式确定并重申了司法独立原则,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落实,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色.由于追赶世界立法潮流,法院编制法也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与局限性.7.期刊论文欧阳湘.OuyangXiang试论清末地方司法改革中的中央馆部与地方督抚之争-比较法研究2008,(4)自清末修律开始,中国司法开始了它的现代化转型.这种转型是历史性的,意味着以司法独立为取向的新体制取代传统的全能型衙门,其核心内容就是将原属行政机关的审判权剥离出来.围绕司法权的这种转移,在中央引发了法部与大理院的争执即部院之争;在地方,各省督抚也不甘于原先拥有的司法权被剥夺,对中央所拟地方司法改革方案进行了抵制和抗争.8.学位论文刘永贤论自由心证的保障与限制机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2009自由心证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评价原则。为求得合理的心证,采用自由心证原则的国家一方面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自由,另一方面制约法官恣意判断,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设制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制约措施。这些措施从抑制裁判者的主观随意性上来说,是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和制约;从保证心证的合理性来说,是对自由心证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判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本文以民事诉讼为中心,对自由心证的保障与限制机制进行了考察,以期为我国法官心证的保障与限制机制有益的借鉴。本文分六个部分对自由心证的保障与限制机制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为自由心证意蕴,介绍了自由心证的词源、涵义和自由心证的具体内容。自由心证是由自由和心证二词组合而成的复合概念。自由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判断。心证指法官依据对证据的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自由心证是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其具体内容包括自由心证的范畴、自由心证的途径和自由心证的程度等三个方面。第二部分为自由心证的历史嬗变,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自由心证的历史沿革和自由心证在中国之命运。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过三种证据制度,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因其局限性而不存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法普遍采用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发端于法国,于清末修律时传入我国并有一定的发展。第三部分为心证是如何形成的。本文从心证事实形成的时间和心证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裁判者心证是先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模糊认识,再围绕该认识寻找依据,并且心证是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四部分为自由心证内部保障与限制。根据保障与限制措施来自于诉讼内还是来自于诉讼外,可以把它们分为内部的保障与限制措施和外部的保障与限制措施。这一部分从证据裁判原则、经验法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辩论主义、判决理由和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为自由心证外部保障与限制,这一部分围绕民事诉讼目的、司法独立、法官素质、法官中立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第六章提出了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的两个进路。传统观点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判例在我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历史资料表明,我国有判例的传统。判例制度的归复可以为自由心证的合理性提供良好的规制。在证明模式的选择上,比较了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的利弊,主张建立以自由心证为主体、以法定证据为补充的新型证据制度。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3e307f65-1d4f-496b-90a0-9de000aefcba下载时间:201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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