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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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1.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会计部门规章:《…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制度》《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4.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机构的设置5.自律管理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6.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及辅助性账簿15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固定资产卡片账报废后保管5年,月度季度报表3年,年度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为永久7.原始凭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报表、附注、其他信息9.会计报表对外报出时间:月度6天,季度15天、半年度60天、年度4个月10.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的对象为单位的经济活动11.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如报单位负责人处理的,单位负责人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1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13.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①审计目标不同②审计独立性不同③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④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⑤审计标准不同⑥审计时间不同14.单位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别①监督的主体不同②监督的性质不同③监督的时间不同④监督的内容不同15.会计机构的设置:单位的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要求16.依法被吊销资格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考试,不得重新取得证书17.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资格证18.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转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证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19.会计证实行6年定期换证,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证到期前6个月内办理换证手续20.会计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21.参加会计证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22.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不合法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或者登记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提供的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规定使用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导致毁损、灭失的,未按规定建立会计监督制度,拒绝实施监督的,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承担一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单位3000-50000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2000-20000③给予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证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⑴刑事责任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逃避税款,逃避税款数额较大并占10%以上,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占30%以上,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②向社会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000-200000元罚款③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人员索取他人财务或非法收受贿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⑵行政责任①通报②罚款单位5000-10万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3000-5万③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证2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上25.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⑴行政责任①罚款:对违法行为人5000-5万②行政处分:降职、撤职、开除26.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商业银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5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27.对于经批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由证券监管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30-60万元罚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对发行人处5-10万元罚款为证券上市、发行等出具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倍罚款。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责任人员资格证28.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文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10万罚款,提供虚假文件的,处10-50万罚款29.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罚款30.纳税人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或少缴税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5倍罚款第二章1.同城:银行本票、本票异地:汇兑、托收承付同城或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①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②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③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④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⑤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3.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4.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6.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7.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8.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行及帐号的,5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址及其他信息变更的,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9.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是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说明书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0.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业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1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办法开户登记证12.基本存款账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只收不付)专用存款账户: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1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转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14.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1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款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活期储蓄的功能,具普通转账结算功能和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16.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的处罚:非经营性存款人:1000元经营性存款人:1万-3万17.违反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户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的:非经营性存款人:1000元经营性存款人:5000-3万元18.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处警告并罚款1000元19.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非经营性存款人:1000元经营性存款人:1万元-3万元20.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处5万元-30万元21.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欺骗开立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单位结算账户未通知银行的,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处5000-3万元2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23.票据的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2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5.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6.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27.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28.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29.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30.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1.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32.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33.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34.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35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36.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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