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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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1、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2、会计行政法规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3、会计规章4、地方性会计法规5、会计规范性文件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制定权限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只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1、爱岗敬业;2、诚实守信;3、廉洁自律;4、客观公正;5、坚持准则;6、提高技能;7、参与管理;8、强化服务。1、共同的目标2、相同的调整对象(一)联系3、在作用上相互补充4、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四、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5、在实施上相互促进1、性质不同(二)区别2、作用范围不同3、表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①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1)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五、会计工作管理体制(2)会计人员的管理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③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3)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第二节会计核算(一)依法建账(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1、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2、变造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2、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2、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二、会计核算的内容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原则: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四、记账本位币2、特殊: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五、原始凭证的审核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1、填制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六、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2、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31、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七、会计账簿2、登记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一)构成其中,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2、附注1、编制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八、财务会计报告(二)编制要求2、结账日: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三)对外提供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3、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一)账务核对的基本要求: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九、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二)财产清查的内容:财产物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会计报告类、其他类。(一)会计档案的范围2、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年。(二)会计档案的归档2、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1、永久十、会计档案(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2、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四)本单位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五)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1、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六)专人负责监销2、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3、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4第三节会计监督(一)监督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监督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其核心是“内部牵制”(三)单位内部控制的方法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一)监督主体:主要指财政部门。但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二)监督对象:会计行为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政府会计监督(三)监督的内容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一)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审计业务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1、政府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2、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自律职能。(三)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三、社会会计监督1、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2、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3、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5、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五)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2、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5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2、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不是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1)审核原始凭证(不包括填制原始凭证)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填制记账凭证二、代理记账(3)登记会计账簿(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设置范围: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1、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二)总会计师的地位2、总会计师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但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四、总会计师3、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三)任职资格: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四)任免程序: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解聘。6(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二)免试条件: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1、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三)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3、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五、会计从业资格(1)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1)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在离开工作单位(四)会计从业资格的后续管理2、调转登记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2)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在90日内,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3、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一)继续教育的对象: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继续教育的级别: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三)继续教育的学时: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四)继续教育的形式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1、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仍不参加者,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五)继续教育的考核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应在9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71、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一)会计专业职务2、中级职务——会计师3、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初级职务1、初级:会计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全国统一考试(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中级职务报名条件(1)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大本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高级职务:考试与评审相结合2、中级:会计证+(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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