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一、概述二、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三、几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重点内容:•法定管理传染病•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一、概述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动物与动物人与人人与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施行•传染病防治法: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总和。法律法规•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行。适用范围•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的原则和方法:1、预防为主2、防治结合3、分类管理4、依靠科学5、依靠群众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中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豁免权法定管理传染病(37种)甲类(强制管理类)乙类(严格管理类)丙类(监测管理类)鼠疫霍乱甲型H1N1流感SARSAIDS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类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一、传染病的预防•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三、传染病的疫情控制(一)、传染病的预防1、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卫生健康意识2、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责,消除各种传染病的媒介3、做好计划免疫工作4、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5、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预防措施(1)饮用水保护(2)传染源控制(3)防止医源性传播(4)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和运输(5)消毒处理(6)人畜共患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的预防法律制度•一、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制定•二、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三、预防接种制度•四、传染病菌种、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五、传染病社会综合预防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的职责监测预防普及检测•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2.做好计划免疫工作•3.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和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4.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5.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6.发挥预防保健组织作用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救治预防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1.疫情报告a.报告人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责任报告人甲类乙类丙类肺炭疽AIDS↗→↘↘↗城镇农村→→城镇农村→→→6小时12小时12小时24小时24小时b.报告时限•2、通报和公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1•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情形等突发事件时1.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之内向卫生部报告;3.卫生部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疫情的信息通报和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传染病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三、传染病的控制•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1)一般性控制措施(2)紧急措施(3)疫区封锁1、控制主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主体2、控制方法:(1)控制传染源(2)切断传播途径(3)宣布疫区(4)对尸体的处理(5)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一般性控制措施•1.甲类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艾滋病病人、肺炭疽病人——隔离治疗•2.其余乙类病人、丙类病人——根据病情•3.疑似甲类病人——明确诊断前,指定场所医学观察•4.对相关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紧急措施条件(1)传染病暴发、流行,而不是处于一般发病水平;(2)不采取紧急措施不足以控制疫情;(3)必须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并公告。紧急措施包括•(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疫区封锁•甲类、乙类—暴发、流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宣布疫区•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大、中城市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国务院决定。•疫区解除——原决定机关四、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