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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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11-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和融通作用,合理、有效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改善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第三条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贷款风险。各旗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分别授权各旗县管理部组织实施。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承办,各旗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分别授权各旗县管理部委托商业银行具体承办。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具有本市区域内(含市辖旗县区)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㈢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和装修住房。⒈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房人需持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35%的自筹资金购房款收据;⒉购买二手房要有房管部门的产权变更审批表,以及变更后的产权证和房产买卖契税发票;⒊自建房需有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核发的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所建房屋主体工程要完工;⒋装修住房贷款,贷款人要持有所装修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且正在装修,装修工程量达到50%以上。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七条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65%;购买二手房、自建房,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评估价的50%;装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2万元。第八条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并且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可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第九条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按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利率,于次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条借款人向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附所购房相关资料。第十一条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要进行贷前调查或现场勘测评估,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经管理中心批准,需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委托代扣代交贷款本息协议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带回所在单位签章,并提供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资料齐备后,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签定借款合同。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要在借款人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划转所贷公积金。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㈠由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个自然人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同时每个保证人要交纳贷款金额5%的保证金,贷款还清后,所交保证金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准贷款,已贷款的人不能作保证人。㈡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同等金额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㈢选择有资质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第六章贷款的偿还第十四条还款方法实行“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自受托银行划转款之日起的次月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必须在每月25日前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五条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当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剩余贷款。等本等息一次性还款的,需结清剩余贷款本息。此前已计收的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第十六条借款人如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余额,可按照《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支取夫妇双方公积金缴存余额的80%。第十七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十八条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委托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九条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㈠借款人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㈡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偿还贷款的;㈢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㈣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它用的;㈤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还清贷款不足一年的,不能申请贷款。第二十一条不论什么原因支取过本人帐户缴存的公积金,不足两年的,不能申请贷款。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3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八年六月十日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贷款职工的还贷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资金来源,对中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适当贷款利息补贴的政策。第三条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审批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对象:凡在管理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职工家庭除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建的单套住房以外,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它住房和营业用房的;㈡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或者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的;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已经正常还贷1年以上,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的;㈣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和资金来源的;第六条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条件:㈠夫妻双方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的;㈡贷款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㈢贷款期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㈣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第三章贷款贴息比例、额度及期限第七条贴息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分为部分贴息和全部贴息两种形式。贴息具体比例为: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100%的比例贴息;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5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80%的比例贴息;㈢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含6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70%的比例贴息;㈣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1%?70%(含7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50%的比例贴息;符合第五条或者第六条任何一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确定贷款贴息比例。第八条贴息额度:根据申请人贷款利息支出情况,年贴息额度为500元?5000元。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发;单笔贷款贴息金额超过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发。第九条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按照年度进行审批,执行期限为一年。第四章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第十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程序为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初审、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管理中心实施。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借款人于每年10月份向管理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㈠《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签章;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归还贷款凭证;㈣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第十三条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实地调查后,确定贷款贴息对象、比例和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管理中心将有关资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后审定。第十四条每年年初,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财政部门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核拨给管理中心。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在每年12月底前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拨入贴息对象的还款账户内。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资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管理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应收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按照住房公积金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贴息资金的利息。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10日(地方法规)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03-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职工居住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建设部、财政、人民银行若干问题,自治区、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交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支取公积金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章支取的对象和范围第四条职工支取其本人帐户节余的住房公积金为销户支取和使用支取俩中方式。职工因离、退休、调离本行政区域、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等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为销户支取。因购买自住住房、租住住房、重大疾病、供学生上学、偿还住房贷款的,为使用支取,使用支取不注销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应在该帐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全部支取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储余额本息:1.以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且具备法定退休年龄的;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3.出国定居的;4.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手续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且满两年没有再就业的。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部分支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1.购买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2.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3.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城镇居民最底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总收入25%的;4.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底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5.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第七条职工根据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不同情况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时,应提交如下相应证明文件:一、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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