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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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法律实务二OO九年提纲第一部分环境法的体系第二部分环境法的效力和适用第三部分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第四部分环境标准第五部分污染防治法第六部分环境法律责任第一部分环境法的体系几个概念法律:广义和狭义不同法律规范: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分类后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污染保护法资源防治法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一、环境法体系的纵向结构不同的立法主体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二、环境法体系的横向结构《环境保护法》——环境法的基本法污染防治法6+3《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保护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三、环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四、环境法规范:按调整关系的性质划分环境民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规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关系环境刑事规范——环境犯罪与刑罚环境技术规范——标准、监测规程、技术要求环境程序规范——无实体内容其他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五、环境法律规范:按规范的方式划分授权性规范——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以、有权)义务性规范——应当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应当、必须、有义务、有责任)禁止性规范——不得作出或必须抑止某种行为(禁止、不得)引导性规范第二部分环境法的效力和适用一、法律的效力含义: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有约束力有效条件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时间效力生效: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通过和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失效宣布失效:〈环保法〉47条宣布〈环保法(试行)〉废止规定终止时间:自然失效:新换旧溯及既往问题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领域和其他海域(领土、领空、领水和底土、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本国的航空器)全国有效地方有效某一区域有效法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本国领域内一切个人和组织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法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可以行使:私权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都不得行使:公权二、环境法的适用规则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的规则。二、环境法的适用规则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的规则。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原则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就饮用水源保护执法而言,《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是特别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一般法,前者优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环境的监督管理来说,《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是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应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环保条例》是普通法,《水源条例》是特别法就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来说,《环境保护法》是特别法,它对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请诉讼的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为3年;《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它对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作了一般规定,2年。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应适用《环境保护法》“3年”的规定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原则四: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从旧兼从轻)不溯及既往:旧法已废止、新法已施行,这时发现新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例: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2008-6-1前发生的,2008-6-1后才发现的,按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罚款1万元以下(修订后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保护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法比旧法处理结果轻,就适用新法不溯及既往的认定继续(持续)行为:必须是一个违法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必须是持续地侵害同一对象;对“继续(持续)行为”的处理:不管行为持续多久,只能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发生于旧法与新法更替时期,应适用新法;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未经环境影响审批的违法行为法规对既往的直接处理:如《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企业在不同的建设和生产阶段应执行的环境法律制度污染预防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评的后评价及跟踪检查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后果环评法31条二、“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三同时”制度在不同阶段的要求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8条《水污染防治法》71条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基本化工原料的企业。2001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2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嘧磺隆、代铎锰森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代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未报批环评文件、未验收环保设施即已投产的项目•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已建成的,同时,设施未建、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同时处罚,分别处罚,相应处罚”过程控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淘汰与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排污收费的特点是:⑴强制征收。⑵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⑶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缴纳排污费与承担其它法律责任的关系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四、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物排放方面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噪声排污方面向海洋排污方面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量审核发证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五、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是指国家以防治环境污染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的,定期公布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或项目的名录,并通过行政和法律的强制措施,限期禁止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或转让的规定的总称。六、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超过污染物总量指标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七、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入辖区内的现场,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排污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种法律制度。现场检查的任务检查当事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的情况。检查、督促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限期治理决定的执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处理环境群众纠纷,制止环境违法、违章行为(含现场行政处罚)。调查当事人的排污和治理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第一手材料,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行政决定。现场检查的合法性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出示证件遵守行政处罚程序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环境应急制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制度第四部分环境标准环境标准定义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立法机构或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统一和规范的事项所制定的含有技术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文件的总称。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的作用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依据环境标准的适用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第五部分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措施源头控制——改进燃料集中供热制度控制区制度对存放的物料的控制管理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限制排放制度回收利用和排放处理制度达标排放放射性物质制度禁限排放恶臭物质制度扬尘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控制防治油烟污染二、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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