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_第一章_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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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管理学院袁新敏会展政策与法规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以利润为驱动,不同于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福利机构等。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由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经营:决定了公司是一种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须5个以上股东认购。其全部注册资本以股份形式构成。(3)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司的成立与经营必须依照《公司法》进行: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受到法律的保护。3、会展公司依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会展经营活动或会展服务的企业法人。(识别会展公司与会展行业协会、旅游管理部门的区别)4、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根据股东的责任分)类型特点无限公司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为多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如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全部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所有股东以其持股股份为限承担公司债务责任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股份有限股东共同组成二、《公司法》1、《公司法》的性质2、《公司法》的原则(1)公司的设立与运行严格依法进行:地下钱庄(洗钱),私人高利贷,私人当铺《公司法》是企业法的组成部分,它既是组织法,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等做出规定;同时也是行为法,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等做出规定。但主要是组织法。(2)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前提是(1),公司的商标权、经营权、专利等不受侵犯。(目前流行的网络域名抢先注册、胡戈现象)(3)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所有股东必须承担风险。(4)公司内部实行科学的管理体制:权责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温州企业的家族式管理)(5)公司实行有限责任:(见公司的分类)(6)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根据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今日1套”被注册为避孕套商标,在现场招商。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特征和分类1、定义2、特征(1)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出现负债、亏损、破产等情况时,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而股东只需根据出资额承担有限的责任。依法设立,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东人数的法定限制:除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可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外(称为国有独资公司),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50人。(3)不等额股份:公司全部资本不划分等额股份,即每一股份在数额上可各不相等,股东出资后,得到的是公司发放的不能流通的出资证明书,而非股票。(4)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定:股东不能退股,股份可以转让,但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转让才能生效。3、种类根据投资者的人数,分为多人投资(2-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根据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5月,秦某、戴某、杨某、李某分别出资11.2万、28万、21万、10万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3年6月,戴某车祸死亡,戴某之女黄某在原股东秦某、杨某、李某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认可黄某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股份,行使股东权。案例1:黄某是否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答案:本案中黄某并不能基于继承这一事实法律行为当然地取得股东资格,因为:(1)股东出资后获得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表现形式,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尽管股东死亡,它仍然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体现了股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被继承的。但股权中的人身权益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随股东人身消灭而消灭,是不能被继承的。(续)(2)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要看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章程是各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以尊重。但在章程未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即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其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此时股东资格的取得并非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是基于股东之间达成的新合意。而且,一旦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必须将该股东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续)答案:因此,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话,黄某可以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反之,黄某只能把父亲的股份作价予以继承,其父的股份由不同意的股东认购。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前已述(2)公司的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根据旧版《公司法》):生产经营类公司不少于RMB50万;商品批发类公司不少于RMB50万;商业零售类公司不少于RMB30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型性公司不少于RMB10万。案例2:关于注册资本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展台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5年8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5年12月,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5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1)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法院会支持建行的起诉要求吗?(2)你认为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存在弊端吗?答案: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甲乙合资设立的丙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没有达到法定的50万元的要求,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因此甲乙两方都应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未达到法定资本额,已成立的公司也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像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续)为此,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名称包括:地名字号经营业务法律性质如:上海(地名)曙光(字号)机械进出口(经营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性质)。(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如资金、厂房、设备、工人等(5)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居民小区变企业的争议?)公司经营范围;(人才服务中介、洗脚店变相提供色情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机构或组织);股东出资的方式(如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和出资额;股东的权力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不可退股但可转让股份)公司的机构设置、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最后全体股东一致签名、盖章。2、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发起:当发起人有数人时,为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应协商签订发起人协议,该协议被视为合伙协议,在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制定并加以签名、盖章。(3)认缴公司资本: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除外)。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担任)验资并出具证明。(4)公司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公司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自此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营业。案例3:如何定性该案件的抽资行为?2003年3月,张某、陈某、黄某合议成立和记会展策划有限责任公司。陈某、黄某各出资20万元,张某出资60万元,共100万元存入银行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张某将存单复印后即将自己出资的60万元取出用于自己私有的海江公司的经营,后以该存单复印件为依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骗取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4月出具验资报告。6月,张某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了和记会展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并获得了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问题:关于张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张某以存单复印件骗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后又抽调自己的全部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张某的抽资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并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但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了公司登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你认为以上哪种分析更为合理?答案:第二种分析更为合理。因为:(1)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等行为。(2)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张某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发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和记公司登记注册核发法人营业执照之前。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显然,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抽逃出资罪对行为发生时间的要求。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2)职权范围:(3)股东会会议和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有首次会议(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1/4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2/3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案例4: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A公司与B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A公司负责“速净”商标产品的生产,而B公司则负责该产品的销售。“速净”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属于B公司,并已注册在案。为了提高经济效益,A和B两公司洽谈达成合并意向。经双方董事会提议并经各自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两公司签订了合并协议,约定将B公司归入A公司。根据决议,A公司要求B公司转交其全部财产,包括“速净”商标专用权。然而,B公司部分股东反对转交包括“速净”商标专用权在内的全部财产。他们的理由是:B公司的合并决议程序不合法,其根据是:B公司共有7名股东,当公司董事会就合并议案通知召开股东大会时,已经有2名股东书面表示反对,并且拒绝到会表决,该两名股东共代表公司股份的20%;而在公司讨论这一议案的股东会上,虽然有3位股东投了赞成票,但又有两位股东投了反对票,而这两名股东共代表25%的公司股份。问题:(1)B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A公司能要求B公司移交其财产吗?答案:B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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