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第一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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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考虑如下因素:1.单位规模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最基本的)明确:单独设置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不单独设置的:纳入其他职能部门,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区分:“会计主管”与“会计主管人员”(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1、概念: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任职资格(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职务回避、业务回避)1.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代理记账2005年1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代理记账的概念: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不是指委托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记账)(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多选)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无: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与委托人签名并盖章)注意和一般企业区别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出纳工作)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守法、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三、会计从业资格(一)概念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26号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适用范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从事会计工作的)适用岗位:(注意多选)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总会计师、会计电算化)(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凡进必考)1.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由省级财政厅组织实施。注意:计划单列市(如宁波)、新疆建设兵团、铁道部、部队总后勤部、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独组织。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每年一次,省级统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不定期组织)2.报名条件:守法、道德、知识和技能。注意:无学历、年龄限制;3.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注意免试专业和免试科目4.证书申领填写申请表,持成绩合格证明(2011年起,当年有效)、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照片、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本辖区中央和省级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1.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之后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开始计算工作年限。2.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不含岗位改变)(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概念:(1)参加对象:持证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目的:不断提高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2)内容。包括:(1)会计理论与实务(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会计职业道德(4)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3)学时要求:接受培训每年不少于24小时。2、特点:(1)针对性:高级:已取得或受聘高级职务;未具备高级职务但在大中型企业或省级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中级:已取得或受聘中级职务初级:已取得或受聘初级职务;其他会计从业人员(2)适应性:联系实际,学以致用(3)灵活性:培训形式:接受教育(面授、函授、录像、网络教学等)和在职自学。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技术等级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务,浙江2009年开始试点)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原采用评审制(1986年起),现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03年起)。(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考试级别、科目、周期: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考代评;副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2003年我省试点)。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正高级实行评审制度。科目:初级: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必须一年通过)中级: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二年一周期)高级:高级会计实务+评审。(成绩三年有效)2.报名条件P36基本条件:会计从业资格具体条件:(1)报考初级:高中毕业以上学历。(2)报考中级:(至少专科学历)①取得大学专科,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②取得大学本科,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⑤取得博士学位。(无年限规定)(3)报考高级:先必须具有中级资格(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之一),并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学历:至少本科以上本科:任会计师5年;注意: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可报考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三、证书的管理: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1、是全国有效;2、是省级人事部门颁发证书;补充: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资格,表明已具备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择优聘任。取得初级资格:(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即高中学历),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只可聘任会计员。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会计师。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取决于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业务工作量、经营规模等因素,不同单位有不同的要求。原则: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其他账可以,如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和会计档案管理。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三种不属于会计岗位情况: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等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总会计师岗位:1、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2、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主要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一)交接的范围:工作调动;因故离职特殊情况: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时间很短,不影响工作的,不考虑)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3.移交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交接的程序P401.交接前准备工作:及时办理未了会计事项;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编制移交清册。2.移交点收:(1)现金:发现“白条顶库”,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5、交接人员的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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