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依法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农村信用社采取协商等办法仍不能得到清偿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常选择以下几种方法实施依法清收:(一)直接扣收如果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有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存款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的,当该情形出现时,农村信用社可以直接扣收款项。采取直接扣收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本息的损失,也可以作为农村信用社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为保全债权创造条件。(二)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十四节等有关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支付令,以追讨贷款。申请支付令是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的最简便的法律追讨手段之一。法院开出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前提: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证据确凿;二是申请支付令应当用申请书方式提出,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三是请求给付的金钱等债务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四是农村信用社没有对等给付义务,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五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是支付令申请应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该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此时农村信用社仍可通过起诉来追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未提书面异议又未履行支付令,农村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四节等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抚养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五是农村信用社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四)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合同法解释》第五节等有关规定,当债务人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农村信用社可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农村信用社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三是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撤销权自农村信用社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行使抵销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行使抵销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互享到期债权;二是双方债务都已届清偿期;三是双方的债务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农村信用社发出的抵销通知要载明所抵销的债权的合同编号、本金数额、利息数额等,还要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如果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经过了公证并且公证机关对合同债权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责任时,农村信用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公证债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可按照《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积极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对于物的担保,可与担保人协商拍卖、变卖担保物或以担保物折价偿还借款本息,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八)申请参与分配依据《民诉法意见》第十七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节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农村信用社债务时,农村信用社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农村信用社可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农村信用社申请参与分配,应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九)申请破产或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借款人、保证人为企业法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农村信用社还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及该法相关规定,申请借款人、担保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维护债权。对于已被申请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所以,债权申报应在法院通知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最晚不得晚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十)诉讼途径在非诉讼手段无法收回不良贷款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意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关系、诉讼成本、担保情况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起诉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十一)仲裁途径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争议的管辖,农村信用社和债务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农村信用社也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提起仲裁应与提起诉讼一样综合考虑,慎重决策、充分准备。四、关于依法挽救过时效债权中的法律问题(一)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诉讼时效对农村信用社保全债权关系重大。农村信用社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采取措施以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实际操作中,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款人、保证人考虑采取以下方法中断诉讼时效:1、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法律保护,农村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保证人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被催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被催收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2、公证送达催收通知。当被催收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被催收人已知晓催收内容达到催收的目的以中断诉讼时效。3、通过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催收。在上述催收方式无法采用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也可以考虑到邮局采用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催收,但要特别注意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的“内件品名”栏中详细写明逾期贷款合同的编号、逾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大写)及“催收通知书”等内容,并保存好证据,特别是邮件存根。4、通过扣收借款人、保证人帐户款项偿还本息方式中断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5、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对于借款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采用此种方式,应有被催收人下落不明的证据。6、促使义务人作出具有中断时效作用的承诺或行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视为“同意履行义务”,具有中断时效作用。上述承诺或行为应有证据证明,最好形成书面证据。7、起诉途径。起诉本身也是农村信用社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的重要途径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中断诉讼时效。除起诉外,下列行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农村信用社可视情况灵活运用:⑴申请仲裁;⑵申请支付令;⑶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⑷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⑹申请强制执行;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⑻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⑼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二)过时效债权的补救措施对不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仍不能轻易放弃,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对是否超诉讼时效问题不做主动审查;二是要依法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中断诉讼时效:1、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可以继续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2、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通过种种努力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还款协议同样受法律保。另外,促使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书面承诺,与达成还款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还可以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纪律、组织等手段,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清收,特别是对公职人员更要考虑协调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以加大清收力度。只要这些债务人书面承诺还款或部分还款,即可中断诉讼时效。五、关于依法落实担保责任,避免担保权利丧失的法律问题担保状况对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意义重大,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中,应当依照《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以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避免担保权利的丧失。(一)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保证人脱保1、避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脱保。为避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脱保,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单独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还要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农村信用社对一般保证的主债务人单独提起诉讼或仲裁,也可以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提起诉讼或仲裁。为避免保证人脱保,诉讼或仲裁程序必须在上述保证期间内提起。为避免对保证人的权利丧失诉讼时效,单独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应按诉讼时效的规定,每二年向保证人至少主张一次权利。建议在保证期间内同时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2、避免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脱保。对于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