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教育行为维护师生合法权益陈全英(宁波教育学院教育管理分院)主要内容教育法制基础教育活动主要主体及其法律关系学校教育活动中学生人身伤害问题教育法律救济几个案例94万索赔案高中生溺水案小学生课堂晕倒案话题一:教育法制基础一、法律概述(一)法律概念:法是一种行为准则----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证的----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二)法律规范涵义:指法律所确定的行为规范及对违法者的制裁,是法律的具体化,是组成法律的细胞。组成部分:(1)法定条件:指适用这一规范的条件、范围、情况(2)行为准则: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由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和禁止性)授权性规范(也称任意性规范)组成。(3)后果:奖励或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二、法律渊源(形式渊源)纵向分为五个层级第一层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层级:法律(基本法与单行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第三层级: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等第四层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等第五层级: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横向分为三大部类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应地,还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三、法律关系涵义:指法律规范在调整各主体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组成——主体:指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个人或法人;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学生主体的特殊性)客体:指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与人相联系的精神财富。内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联系。(同一主体及不同主体之间)☻教育活动几个主要主体及其法律关系A、学校(一)学校性质、设置与法律地位1、公益性及其理解:发展教育事业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事业面向全体人民义务教育尤其必须保证适龄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均等。2、设置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备设施、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法律地位:“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1条)(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略)1、学校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权、招生权、教职工聘任奖罚权、设施经费管理使用权、拒绝非法干涉权、管理学生权、颁发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教育法》第28条)2、学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标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法收费、依法接受监督、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习等情况提供条件……(《教育法》第29条)(三)学校章程1、涵义:学校为实现正常运行对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财务活动等基本的重大的问题作出全面规定而形成的自律性文件,是学校内的“基本法”。2、内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编制数、班级数、预期发展规模)、主要任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主要内容、方式及基本要求;后勤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内部管理体制(学校领导体制、校内主要机构及人员设置;校长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的规定、学校重大决策的程序、师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等)教师学生及其它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及方式、经费来源与财产财务制度、章程的修改程序……3、制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实际情况原则——实际合法、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结合策略——设计好总则分则与附则、设计好“章条款项”、注意语言技巧。4、实施:营造依章程行事的舆论环境、校长应成为实施章程的带头人、健全学校章程体系……B、教师(一)教师身份与专业化要求1、教师身份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2、教师专业化要求:国际社会有关专业人员六大标准:专门的知识、较长时期的职业训练、专门的职业道德、有自主权能根据自己专业进行判断和决策而不是奉命、有自己的组织(如行会、学会等,能对行业自身实行监督控制和约束)、要终身学习。教师专业素质组成以学生观为核心的教育观念职业理想知识结构——一般文化知识、学科知识、关于教育对象的知识、实践性知识……教学监控能力——一般认知能力、对教学材料的组织整合能力……教育教学行为:科学规范、合理合法。综合性的知识结构、丰厚的文化内涵、良好的课堂组织应变能力、敏锐的教育意识、个性化的备课等更是新课程对教师专业素质的新要求。(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略)1、六项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按时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据《教师法》第7条)教育教学权的基本含义:依据学校计划工作量要求自主组织课堂教学、按课程标准规定确定内容与进度并不断完善、针对不同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上进行改革、实验、完善等权利。2、六大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有关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教育管理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制止有害于学生身心发展的行为等。(据《教师法》第8条)C、学生(一)学生主体的特殊性——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不一致(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略)1、学生的权利:参加各种活动使用各种设备、按规定获得国家奖(贷、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关证书、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申诉或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教育法》第42条)2、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法》第43条)D、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类型——行政法律关系: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主体间的平等关系(二)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应性与不对等性”;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四、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基本职能:规范行为、维护权益、惩治犯罪法律实施的两种方式:法律的遵守与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五、法律效力时间效力:指法律生效失效的时间及溯及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话题二:学校教育活动中学生人身伤害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教育工作的难点、法律规定的弱点一、基本界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表现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责任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2种情形)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具、生活设施、设备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消防制度与行为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校园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回校清点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患有精神病、传染病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10、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的;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如校园车辆行使等。总之,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教师应有职业敏感性如果有学生无故未到校上课,应立即与班主任、家长、同学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如果发现学生情绪异常,应通过个别交谈调查了解、与家长联系等途径掌握情况,帮助学生调整心态;如果发现学生身体有异常情况,应立即询问并设法弄清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果发现有可疑人员与学生接触,应警惕学生受人利诱或受骗上当并采取积极措施;如果发现学生在做危险游戏,应及时劝阻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因学生的错误而生气并决定采取惩罚措施时,请慎之又慎;在发现学校的体育器材或其它设施设备有安全故障和隐患时,请及时报告学校。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学生或监护人由于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此种情形下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其他事故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4条)三、事故的处理(一)当场处理的必要环节:及时进行抢救尽快通知家长、主动向上汇报、注意保护现场。(二)善后处理要点:组织专人处理、注意事态发展、防止新的伤害、慎重对待承诺。(三)协商解决与诉讼解决四、走出若干认识误区(一)误区之一:学校是学生的法定或委托监护人(二)误区之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只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只承担过错责任。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