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第十章侵权的法律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教学内容一、侵权及其法律冲突二、侵权的法律适用原理三、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四、几种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五、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3推荐文献1.曹建明、林燕平:《对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思考与建议》,载《法学》1999年第7期;2.蒲芳:《试论跨国环境侵权所引起的国际私法问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3.刘晓红:《论国际私法中对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纠纷的处理》,《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4.肖永平、霍政欣:《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4背景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5《吉祥三宝》PK《蝴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6包头空难赔偿案(20041121)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7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8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向-侵权范围的扩大-损害能量的剧增-巨型赔偿的出现-侵权行为国际化-个人、国家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9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1、管辖权问题2、法律适用上3、判决执行上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02005司考卷一92题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A.甲国法B.香港法C.乙国法D.中国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1一、侵权及其法律冲突(一)侵权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侵权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2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3(二)侵权的法律冲突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过错。查普林诉博伊斯案(P254)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又BonbrestvKotz案(Distr.CourtofUS,D.C.1946).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标准和限额不同。发达国家一般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5二、侵权的法律适用原理(一)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1、侵权行为地法(lexlocidelicti)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法国HenriBatiffol)。**朱圣兰等诉阿米瑞公司案(P255)如何确定行为地?德国饭庄诉法国电厂案各国规定存在分歧,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6(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1)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2)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3)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侵权行为地法的改造→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72、法院地法原则(lexfori)19世纪下半叶始: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拿破仑”号诉“哈利号”赔偿案(P258)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8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日本PIL: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以法院地法为辅(德国PIL第40条:责任限额受法院地法制约)(2)以法院地法为主,以侵权行为地法为辅(英国doubleactionability原则→Phillipsv.EyreP259)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94、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妥当。(1987瑞士PIL第133条)(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0(二)侵权法律适用的晚近发展1、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富德法官在1954年“澳汀诉澳汀”案中首次运用“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1960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入侵权法律适用领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1贝科克诉杰克逊-乘客法规(gueststatute)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的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驾驶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汽车来到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重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就对杰克逊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驾车时疏忽,并请求赔偿。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路交通法令第105条规定,除为了赢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于死亡不负责任。但法院地纽约州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所有者或驾驶者要负赔偿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2要素分析-纽约州法律,推翻原判被告根据侵权行为地法的传统做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该案的上诉法院富德法官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具有的利益。从该案的情况看,该案的原告、被告皆为纽约人,被告驾驶的汽车在纽约取得执照,车在纽约保险,车库也在纽约,当事人旅游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安大略省与本案的惟一联系是事故发生在那里,这纯属偶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3该案意义-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145TheGeneralPrinciple(1)Therightsandliabilitiesofthepartieswithrespecttoanissueintortaredeterminedbythelocallawofthestatewhich,withrespecttothatissue,hasthemostsignificantrelationshiptotheoccurrenceandthepartiesundertheprinciplesstatedin§6.(2)Contactstobetakenintoaccountinapplyingtheprinciplesof§6todeterminethelawapplicabletoanissueinclude:(a)theplacewheretheinjuryoccurred,(b)theplacewheretheconductcausingtheinjuryoccurred,(c)thedomicil,residence,nationality,placeofincorporationandplaceofbusinessoftheparties,and(d)theplacewheretherelationship,ifany,betweenthepartiesiscentered.Thesecontactsaretobeevaluatedaccordingtotheirrelativeimportancewithrespecttotheparticularissue.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4J.H.C.Morris,“TheProperLawofATort”,64Harvard.L.R.881-895(1951).莫氏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可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英国的体现。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5-1979莱茵河跨国污染案(荷兰鹿特丹法院)莱茵河是一条著名的国际河流,发源于瑞士阿尔卑斯山圣哥达峰下,自南向北流经瑞士、列支敦士登、奥地利、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国,于鹿特丹港附近注入北海。全长1360公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6意思自治的进一步延伸—主要限于法院地法**立法引入:(1)1987瑞士PIL第132条: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2)1995年意大利PIL第62条第1款:侵权责任由损害发生地法支配,但受害人可以要求适用导致损害结果的事件发生地法。**更具意义:2007欧共体罗马规则II第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a)协议订立于损害事件发生之后;或者(b)当事各方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协议经自由协商,亦可订立于损害事件发生之前。法律选择应是明示的,或案件各种情形确切表明的,且不得损害第三人之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7*特考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Turcottev.FordMotorCo.,494F.2d,173(1974).)原告是罗德岛居民,在罗德岛为其子因驾驶在麻省购得的汽车在当地与人相撞丧生对被告起诉,联邦高等法院在上诉中适用了罗德岛法律而非麻省法律时,重点置于“州利益”上。因为罗州与麻省法律有两点不同:一是罗州法律没有规定关于非正常死亡可追偿的最高限额,能确保对其居民相当充分的赔偿;二是麻省未采取严格责任制,而罗州则采用了严格责任的规定,所以罗州对该案利益是主要的,且对保护其受缺陷产品损害的居民更为有利。着重保护受害人的理念每一个时代侵权实体法都有自身的立法目标、政策导向和价值诉求,侵权行为冲突规范虽然不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必定受到以上实体因素的制约。1979年匈牙利PIL第32条第2款: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采用:(1)利益分析、价值判断(利益分析的具体化);(2)结果选择方法;(3)较好法(betterlaw)(4)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29三、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6条及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法》第44条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273条(船舶侵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航空侵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