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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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汇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法》《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碳素结构钢》《木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钢管脚手架扣件》《直缝电焊钢管》《建筑施工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可锻铸铁件》《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门式钢管脚手架》《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钢筋混凝土用钢》《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高处作业吊篮》《安全带》《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梯形螺纹》《安全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网》《结构安装工程施工操作规范》《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修、安装、检测和报废》《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常用强制性规范条文内容一、《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序号编号强条具体内容14.2.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24.2.5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34.2.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45.1.6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应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序号编号强条具体内容15.1.6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26.1.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36.2.4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6.2.4-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6.2.4-3)。图6.2.4-1剪刀撑布置图(一)36.2.4图6.2.4-2剪刀撑布置图(二)图6.2.4-3剪刀撑布置图(三)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序号编号强条具体内容12.0.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22.0.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3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42.0.21清洁、保养、维护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54.1.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吕、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64.1.14在网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74.5.2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85.1.4(土石方机械)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95.1.10(土石方机械)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要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105.5.6(拖式铲运机)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风、拖把或机架上坐立。115.10.20装载机转向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125.13.7(强夯机械)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137.1.23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筑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148.2.7(混凝土搅拌机)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1510.3.1木工圆锯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1612.1.4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1712.1.9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四、《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序号编号强条具体内容14.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25.0.3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五、《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序号编号强条具体内容12.0.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22.0.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这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没有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32.0.14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42.0.1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53.4.1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63.4.13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74.0.2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84.0.3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95.0.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六、《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序号编号强条具体内容14.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商规定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无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的;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24.2.10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升降机。35.2.2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45.2.10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55.3.9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护作业。七、《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序号编号强条具体内容13.0.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23.0.19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33.0.23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八、《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序号编号强条具体内容11.0.3对大型、特殊、复杂的起重设备的吊装或在特殊、复杂环境下的起重设备的吊装,必须制订完善的吊装方案。当利用建筑结构作为吊装的重要承力点时,必须进行结构的承载核算,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22.0.3安装挠性提升构件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压板固定钢丝绳时,压板应无错位、无松动。2楔块固定钢丝绳时,钢丝绳紧贴楔块的圆孤段应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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