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及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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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及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8〕12号)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现就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切实提高保障科学发展能力(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有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规划确定的预留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进一步完善规划调整和修改办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和随意调整、修改规划。(二)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规划城市用地,合理确定各项建设的控制指标,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2(三)优化供地结构。各级政府在供地时要把握好生产性用地与非生产性用地的供地比例,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例。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用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其中用于房地产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总供地量的20%,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四)有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用劣不用优的原则,科学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开展前期工作和规划大纲编制。杜绝借规划修编之机,随意扩大建设用地总量和减少耕地或基本农田面积。二、着力内涵挖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一)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3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具体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三)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要严格依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和《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审核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避免盲目投资、过渡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坚决杜绝以虚假建设项目的名义圈占土地,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项目建设。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对扩建项目用地,首先要使用原有建设用地,鼓励改造原厂房,提高土地使用率。对确需新增土地的,在核定供地面积时,捆绑计算已使用土地与新增用地面积。严格控制企业用地内办公后勤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教育、工业、科技等新批建设项目用地内,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专家楼和招待所等设施。(四)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4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五)鼓励工业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六)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快推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三、依靠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健全节约集约长效机制(一)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各地要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供地,并限定划拨供地范围。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按国家规定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各地要加5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严格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的规定执行。(二)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投资强度、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四)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6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严格执行供地备案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省国土资源厅土地供应系统。(五)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一)严格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各地应根据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科学合理制定各乡镇、村规划,各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建设项目,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用地标准》。鼓励乡办企业尽量使用废弃地、未利用地发展农村经济。(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7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闲置宅基地的重新利用。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进一步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三)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一)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充分应用监测系统功能,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要求进行开发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8通过竣工验收。(三)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从2008年起,对各地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税费是否足额缴清,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变更规划,以及严重闲置土地资源、非法转让、出租或抵押等行为。省在市、县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市、县供地情况进行抽查。(四)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的考核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公布,并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五)实行用地指标与供地率考核相挂钩政策。新增建设用地供地实行倒序三年递减定量考核办法,本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50%的,给予警告;前一年度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的80%,扣减该地区50%用地指标;两年前批准的用地还未供完的,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9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真正把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各级政府的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努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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