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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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险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姓名:夏锋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李国海20081101保险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夏锋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虞嵘论保险业的竞争法律问题2001竞争是与垄断并存的,不同时期的竞争有不同的竞争政策;中国保险业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短暂而迅速的发展过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独家经营转变成为多元化主体并存的局面,并正在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该文以微观经济学中的竞争理论为依托,对中国保险业作了一个历史的回顾,分析了目前保险业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并结合世界上正在逐步深入的保险业发展趋势,认为保险业是可竞争的,且保险业未来的竞争模式是有限制的自由竞争.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2.期刊论文马璐瑶保险业是否为垄断行业-金融信息参考2001,(5)从4月1日起,京沪工商部门开始对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整顿.北京专项整顿首先向保险业开刀,这引起了保险业内外的极大关注.3.学位论文林炜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2007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甚至被称为“经济宪法”。从美国1890年颁布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至今,反垄断法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大多数西方国家已建立起比较成熟完善的反垄断法体系。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需要对垄断的双重作用乃至反垄断法的性质和意义作更深入的了解,以破除思想上的障碍。而作为反垄断法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豁免制度,本身就是考虑到垄断的双重作用而在反垄断立法中所作的特殊安排。世界上已经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制定了对一些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外的反垄断实践表明,利益权衡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经济效果上“利大于弊”时,反垄断法就可以网开一面,对此类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有条件的豁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又称作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对这一制度作深入系统的研究,有助于全面深刻地认识反垄断法的性质和作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作理论上的准备。本文基本上是沿着从基础理论到实践分析,从国外经验到本国实际这样一条思路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研究探讨的,这一路径构建了豁免制度的基本研究框架,对于完善反垄断法研究体系有一定的意义,也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从豁免这一特定角度进行了思考和建议,以期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体系,推动我国完备的反垄断法早日出台。本文共包括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其中,前言部分,主要交代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和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正文部分,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豁免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了具体而微的比较,进而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现状,评析了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构建进行了立法思考和建议;结束语部分则简单总结了全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由三部分构成,在学习前人的基础上,分别从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和制度构建三方面对豁免制度做了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是全文的基础。首先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着手,可以看出这项制度是反垄断法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协调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有利于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而且对反垄断法起到补充和替补的作用。接着分别从经济学和法理学两个角度分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然后阐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以追求市场的有效竞争为其首要目标,这从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应该符合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取向,除此以外,它仍然存在一些独有的价值目标。现象必然要反映本质,透过各国的豁免制度,可以得出豁免的主要价值取向为:社会整体效益价值、社会公平价值和道德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虽然有各自不同的价值内涵和外延,但它们都以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为终极价值目标,因此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内容是合理和必要的。第二部分在前文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相关概念、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首先归纳总结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专门立法,混同立法,在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和条例中规定有关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条款,在判例中适用合理原则来确立豁免制度。然后介绍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确认原则,主要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只要企业的市场占有超过一定的比例或其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就是非法的,而无需全面考虑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恰恰相反,它要求只有在全面衡量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违法。也就是说企业的某种行为或状态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行为或状态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它们都是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中形成的,作为判断垄断及垄断性行为违法与否的原则,构成了反垄断司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后被各国反垄断法所采用。最后分别从自然垄断行业、银行保险业、农林渔业、知识产权、卡特尔、对外贸易领域等六个基本范围深入研究和比较了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容,以期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起到推进的作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范围是各国制定反垄断法时所关注的重点内容,科学、合理地界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对象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究竟那些领域可以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这在竞争理论中至今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纵览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规定,豁免制度的对象主要是以下领域:自然垄断行业,银行保险业,农业林业渔业,知识产权领域,卡特尔领域,对外贸易领域。其中,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是原则上适用反垄断法还是一般豁免适用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对公用事业采取“一般豁免,例外适用”的原则已经不合时宜了,公用事业不仅不能利用其优势限制其外部的竞争,而且在其内部也要开展竞争,要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了。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灵敏地追随了这一趋势,该法1990年文本已经不准许邮政对该法适用除外,交通运输企业虽仍在一定程度上豁免适用该法,但豁免的范围有所缩小;而根据该法1998年所做的修订,公用事业原则上适用该法,包括以前豁免适用的交通运输、供电、供气等事业,只是供水仍可在一定程度上豁免适用该法。德国反垄断法对公用事业的态度的变化,从“一般豁免,例外适用”到“一般适用,例外豁免”,顺应了公用事业引进竞争机制的改革的需要,也反映着反垄断法的一种趋势。第三部分在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立法思考和建议,从而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构建合理的豁免制度。首先,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应考虑的现实因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然后,对我国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关豁免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最后,笔者在立足于中国国情,考虑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充分考虑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立法思考和建议:第一,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立法形式的选择;第二,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范围的确定,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范围的确定除了充分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之外,还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将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排除在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第三,建立反垄断法豁免的审批和监督制度;第四,设置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执法机构。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实现较为完整深入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构想,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本文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主要贡献在于能够对我国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关豁免的规定进行评析。禁止垄断协议的豁免问题,是反垄断立法的焦点,笔者认为草案中第十条禁止垄断协议的例外规定太广泛、太模糊,’应有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另外,立法还应考虑今后可能出现新的豁免情形,在不局限于最新《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为立法工作尽绵薄之力。但是由于笔者思维的局限性和未尝从事过相关实务工作,文章必然存在一些不足,尚待进一步完善。4.学位论文李濯清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2006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亦称为适用除外制度,指对原来属于反垄断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或行业,基于一定的条件赋予其合法性,使之免受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反垄断法中所共有的法律制度;它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中国的反垄断法呼之欲出,如何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也是备受关注。反垄断法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功能和价值取向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涵。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豁免,并非无条件的完全排除了垄断行为的非法性,而是针对某些部门、某些行业在特定时期或特种情况下的特定行为予以豁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出台,源于垄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效率。而过度竞争具有破坏性,会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社会成本。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而垄断形成之后,在压抑竞争的同时也会引发更加激烈、更高层次的竞争,这就是垄断和竞争的统一。豁免制度可以弥补反垄断法立法技术不足,可以修补反垄断制度利益取舍单一的不足,可避免过度竞争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防止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当某种限制竞争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害时,这种行为就是有价值的,就应当适用豁免。因此,经济效益成为判断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也成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体现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的目标,即社会公平。这种价值取向也直接蕴涵于当代反垄断立法中。而出于对法律理性的考量,针对某些特殊组织和自由职业者,道德成为反垄断豁免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豁免的对象与范围构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外延。综合比较分析国外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不同规定,本文所要探讨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范围包括:(1)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如果行业内单一企业生产该行业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分别生产各种产品的成本之合,该企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如邮电、通讯、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公路、港口等属于自然垄断行业。通说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具有经营者取得独占地位的必然性、地域性、和消费者或用户的不可选择性等特点。同时,该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共性,关乎百姓的生活,关乎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国家直接经营的方式,排除过度竞争。科技的进步,使得原来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不再具备自然垄断的性质,即引入竞争将使得各企业分别生产某种产品的成本之和小于某一单一企业生产这种产品的总成本。此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对原有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垂直分割,对其中具备垄断条件的部门应予以豁免,而不具备垄断条件的部门则应从自然垄断行业中排除出去,而不再对其进行豁免的特殊保护,引入竞争机制来促其发展。(2)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包括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是指分别发生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此处的协议指的是共谋行为。通常情况下,横向限制协议又称卡特尔,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所订立或进行的,旨在妨碍、扭曲、限制竞争或贸易的协议或任何共谋。纵向限制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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