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案。总体概述第一章总则,第八章附则第二章-第七章的法律条文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的经营与管理、保险中介、法律责任。法律条款共158条总体概述第一章总则制定保险法的目的保险的法律定义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境内原则”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未作规定的,再适用保险法。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二章保险合同定义:-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争议处理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核定及理赔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后果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再保险保密义务保险费的降低合同的解除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的关系重复保险代位追偿原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哪些人有保险利益?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复效条款受益人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公司变更事项保险公司的破产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三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当年的自留保费=资本金加公积金的四倍每一危险保额=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10%资金运用的形式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在检查中需提交的报告整顿接管保险公司的各项保存与记录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代理人与经纪人-法律定义-区别-违法行为代理人、经纪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相应处罚对投保人隐瞒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拒绝理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30万的罚款;对工作人员,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限制业务范围或停止新业务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30万的罚款;对工作人员,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限制业务范围或停止新业务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相应处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20万的,处以20万-100万的罚款超出核定业务或兼营法律以外的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万-50万的罚款违法行为相应处罚擅自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责令改正处以1万-10万的罚款其他违法行为5万-30万罚款的违法行为145、149条2万-10万罚款的违法行为150条其他违法行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营销员的定义: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保险营销活动的定义: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保险公司的定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资格管理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形。《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等。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的材料。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毁损影响使用及遗失,应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手续。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依法不予换发;依法撤销。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展业证》包括的内容。《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第五章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第六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且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违反以上内容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第八章附则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第14号2004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制定本法的目的-第1条代理机构的定义-第4条代理机构应遵循的原则-第5条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组织形式-第7条注册资本金、设立具备的条件-第8、9条申请设立时所提交的材料-第14条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提交的材料-第16-19条审查时效-第20条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事宜-第22-27条代理许可证的时效及换发-第29-32条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33-45条代理机构的变更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变更许可证的注销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一节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定义、条件-第46-48条代理从业人员材料准备、资格考试、证书时效等-第48-59条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第60-61条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第65条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第66条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第67条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向保监会提供的材料及申请事宜-第69-71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第72-78条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代理制度-第79-81条在代理时不得有的违法行为-第85条第五章经营规则代理业务的范围-第86、87条代收保费、手续费-第92条代理机构业务建立的档案内容-第97、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