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等法规与人寿保险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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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等法规与人寿保险营销最近的法规与保险实务的有关话题nextia人寿保险公司山内恒人2目录1.新保险法的概述2.以判例来介绍有关告知方面的观点在保险法制定前后的改变3.投保人变更规定的当今课题=与二级市场的关连4.保费不可分原则与保险实务5.有关新债权法的制定与损害赔偿额估算的话题3新保险法的概述4新保险法的概述„自商法制定(约100年前)以来有关保险法的条文并无变化„随着时代的变化已陈旧而不切合实际问题„因改订而主要实行了以下的变形1.设定了有关经办医疗保险等保单的法典2.将告知义务改为针对提问的回答义务3.旧商法中未明确划分的「强行规定」与「任意规定」得以明确化4.保险金赔偿的相关条款的明文化5.新判例的相关条款的明文化„随之,一向以来堆积而成的问题事项都得到了彻底解决Î其最大的问题所在是不采用「保费不可分的原则」5保险法的体系保单人寿意外伤害疾病定额保单寿险保单产险保单意外伤害疾病产险保单6保险法的体系:业法上的区分意外伤害疾病定额保单寿险保单产险保单意外伤害疾病产险保单第二领域第一领域第三领域7保险法制定的背景„因保险法将诸如共济(互助会)之类的民法组织也列入视野之内,故再将其作为商法的属下则会出现问题„另一方,目前正在对民法实施改订,新的「债权法」也将予以制定„长期以来,在日本商法与民法同时并存,此情况与其他各国不同„约100年前,德国法学家HermannRoesler起草了日本商法法典„当时德国处于刚统一不久,在统一之前,为使各领土间的商业往来能顺利进行而先制定了一般商法法典(dasAllgemeine.DeutsheHandelsgesetz1861年);在德国统一(1871年)后,作为统一国家而制定了民法,同时商法也得到改订(1897年),故尽管两者之间出现重复部分,但还是允许得以并存下来„日本也效法此例,此后一直保持着并存关系;但现在,此种观点得以整理,浩瀚的债权法将被制定的可能性较高„债权法是在主体的民法以外,还将需要被称为影子民法的详细解释论,届时还可能会极力采纳各种判例„那么,保险法可说是已获得了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地位了吗?确切地说尚未达到诸如租赁合同法为民法所属、租地租房法则是其特别法之类的形式。尽管保险法给人一种感觉似乎没有明确住所,但接下来的讲义则以其明确遵从民法的一般原则的部分为前提,来展开各种论述。8以判例来介绍有关告知方面的观点在保险法制定前后的改变9保险法第三章人寿保险第一节成立(告知义务)第三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约投保时,与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死亡或在一定时点的生存。以下此章内同样。)发生的可能性(以下在此章内称为「危险」。)有关的重要事項中,对保险人所要求的告知内容(在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称为「告知事项」。),有义务将事实告知于对方。10保险法第三章人寿保险第四节终了(因违反告知义务的解除)第五十五条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告知事项上,故意地或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将事实告知对方,或告知了虚假的信息,保险人可有权解除寿险保单。2尽管有上述前一项的规定,但若出现以下的场合,保险人则无权解除寿险保单。一在寿险保单签约时,保险人已知道上述前一项的事实,或因其本身的过失而不知道的场合。二保险中介人妨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上述前一项的事实的场合。三保险中介人教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要告知上述前一项的事实,或教唆其进行了虚假的告知的场合。11因告知变为应答义务后而产生的与过去的不同点(告知义务)第三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要求的告知内容・・・,有义务将事实告知于对方。告知人只需回答提问事项。即使了解自身体内可能存在比较重大的事实,但提问中并无提及则毋须回答过去可同时以告知书与商法规定双管齐下地追究顾客的告知义务违反在过去,因告知义务违反而保单被解除的判例中,得到肯定的判断,现在则有可能会被否定12保险法第三章人寿保险判例大阪地方法院2006年9月12日判決保险金等索赔事件2003年7月22日被建议去体检2003年7月25日预定接受体检〔24日取消了预约〕2003年7月24日开始考虑投保寿险2004年3月1日签约投保了寿险(2月6日进行了告知)在告知时,对「4.现在是否正在或被建议去接受医生的诊断・体检・治疗・住院・手术、或处于经过观察中吗?」的提问,回答为「没有」2004年7月9日手术:S状结肠癌论点1.虚假告知:项目4回答为「没有」Î对此法院以「现在」两文字的解释为理由而予以了否定(即不属虚假告知,为投保人的胜诉)。也即现在为最近3个月左右,半年之前被建议去体检则不属于此范围2.商法678条1项违反(告知义务的违反):法院对此予以了肯定(即为保险人的胜诉)【现在的评价】无资格成为2010年4月以后签约保单的先例判决。但是,可以适用于在此之前签约的保单。13投保人变更规定的当今课题=与二级市场的关连14投保人的变更„保险法当中并无投保人的变更等相关规定Î遵从保单条款处理„保单条款的实例(住友生命定期保险普通保险保单条款)第30条(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及公司的同意后,可将保单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第三者继承。参考之用〔简易保险法〕Î以往只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可(投保人地位的任意继承)第五十七条在终身保险、定期保险、养老保险(不包含投保人死亡后自动接续的养老保险。)或是附带护理补贴养老年金的终身年金保险中,如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可将保单的权利义务转由第三者继承。但对于附带护理补贴养老年金的终身养老年金保险、附带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的终身保险或是附带定期养老年金保险的终身保险的保单,自养老年金支付事由发生日起不受此限。〔现在的简保生命的“普通养老保险保单条款”〕(2007年10月民营化以后)第23条(投保人的变更)(1)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及公司的同意后,可将保单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第三者继承。(以下略)15寿险保单的买卖与投保人变更(1)最高法院2006年10月12日(决定不受理)东京高等法院2006年3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申请上告最高法院)东京地方法院2005年11月17日判决(驳回要求・上诉)►经过1989年11月1日原告(上诉人)X签约投保Y寿险公司死亡保险金额3,000万日元(投保人有贷款170万日元,死亡保险金实为2,830万日元)1990年时X被诊断为肝炎,并于1993年开始了漫长的疗养生活1995年时食道静脈瘤2002年被诊断为肝癌并接受手术术后由于中度肝功能障碍而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依靠妻子12万日元的收入度日2004年长子入读大学,大学4年内必须设法筹集500万日元左右的费用为了筹集学费和疗养费,而把保单专卖给一家美国公司。此时若解约的话,一般的解约退款金额为28万日元左右(X对Y提出要求将投保人与受益人变更为保单买入人的美国公司,但Y拒绝)16寿险保单的买卖与投保人变更(2)①买卖金额849万日元②除①所规定之金额外,需向X妻子支付抚恤金(金额如下)◘若于2005年死亡的场合849万日元◘若于2006年死亡的场合566万日元◘若于2007年死亡的场合283万日元◘若于2008年死亡的场合141.5万日元◘若于2009年后死亡的场合56.6万日元此外,签订合同时X收取了550万日元(应为部分预付款),若出现无法变更投保人的场合,除返还550万日元外,按约定另需支付年利率15%的手续费。17寿险保单的买卖与投保人变更(3)„原告X方在法庭上的意见陈述①若保单条款上并无注明被告Y拥有拒绝的正当利益,则被告负有同意的义务②即便不负有同意义务,Y拒绝同意的行为可视为滥用权利〔以上为在东京地方法院时的主张〕③Y若拒绝,将为X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而另一方面并未对Y公司带来特别的不利影响④承让人(买入公司)可能存在道德问题,但对比X所面临的困境,此问题微不足道⑤保单条款中附带条件的「可以进行・・・」的表述,对于并非保险专家的X来说,并不知道在何种情况下会遭到拒绝⑥Y出示公司内部规程进行辩解,但此规程是在与X签订合同后制作的,违背了法律的宗旨18寿险保单的买卖与投保人变更(4)„法院的判断①对于包括双务合同当事人地位在内的转让行为,如无得到另一方的承诺,一般视为无效②因此,只要没有特别法令或有效约定,对保单当事人之一的投保人的变更的承诺,另一方当事人的保险公司有权裁决。此案件也符合上述既无特别法令也无有效约定的情况,故同意与否则属于保险公司裁量权范围之内。③因本案件涉及到的不仅是利息限制法的适用,还关连到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已经超出作为个别案件进行考虑的范围。④尽管X的困境无法得到解决的可能性很高,但也不能就此判断现时Y作出的拒绝属于滥用权利或违背信义行为⑤作为个别案件的解决则是一个难题19法院引用的“借贷行业的管制等相关法律”现行借贷行业法第1章总则(目的)第1条略(定义)第2条此法律所涉及的「借贷行业」,指业务内容涉及金钱借贷或是以金钱借贷为媒介(包含通过票据折扣、抵押担保或是类似方法授予对方金钱,或是以此作为收授金钱的媒介。以下总称为“借贷”)的行业。但不包括下述情况。((1)至(5)略)2以下略(借贷条件的公布)第14条借贷从业者需根据内阁府法令的规定内容,在各营业场所或各事务所(需选择顾客易于看到的位置)对下述事项进行公布。(1)借贷利率(指利息及利息等同物(无论以酬金、折扣金、手续费、调查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由金钱借贷债权人收取的本金以外的金钱(不包括签订合同以及偿还债务的费用。)。本项内所述同上。)的总额(如签订合同规定将未满1年的利息以及利息等同物算入本金,则根据该合同规定,包括算入金额。),除去通过内阁府法令规定方法算出的本金金额,而算出的年利率(如所得年利率小数点后的尾数不满3位,则去掉小数。)以百分数表示。以下同。)(2)还款的方式(3)还款期限以及还款次数以下略20寿险保单的买卖与投保人变更(5)保险公司买入公司双务合同投保人变更对于投保人变更,保险公司拥有裁量权买入费用形成新的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例)保单:保险公司负有支付保险金的债务,同时拥有征收保费的债权。此外投保人拥有保险金索赔的权利,也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债务)21寿险保单的买卖与投保人变更(6)„练习:若投保人无法得到变更将出现怎样的问题呢?1.因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若无法变更投保人,那么实际支付人并非义务负担人,将在权利义务方面出现问题2.究竟谁可以变更受益人?对受益人进行变更时,是否需要通知现时受益人并获得其同意呢?22寿险保单的买卖与投保人变更(7)日本国内发生的保单买卖实例„保险种类定期附带特约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男性56岁„保险金额300万日元„解约返还金32万日元„买入金额210万日元„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糖尿病与癌症末期保单为邮政的「简易保险」(请回想一下前面提及的投保人地位可以任意继承的部分)出自(股份)RiskManagementCompany主页日本死亡保障保险中的生前给付保障„高度残障保险金若发生两眼视力丧失、两上肢功能丧失、两下肢功能丧失等严重残障状态的场合,将支付与死亡保险金同等的金额,保单合同结束。„保费的免付虽不至高度残障,但由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残障状态程度较严重,如1只眼睛失明等情况,可免付今后的保费。„Livingneeds特约保险此制度规定:若医生诊断被保险人的生命仅剩6个月,则从保险金中扣除6个月的利息以及6个月的保费后,支付保险金。保险业法中虽注明需要「医生的诊断」,但现实中医生不会「诊断」病人「生命仅剩6个月」。故仅为征求医生意见而已。24保费不可分原则与保险实务25所谓保费的不可分原则„作为保费计算的基本单位而存在「保费期间」的概念。„年缴型保费是按一定的折价率折算全年的当期保费„此外,死亡率是把1年内的变化进行均算,作为全年的死亡率,而年度内的比率并非均等。„因此,原则上保费的支付要以年、半年或月为单位,不能对以上的三种支付单位再行分割。26保费不可分原则的适用„新保险法制定以前,保费不可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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