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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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课论文信息政策与法规学生姓名学生学号专业班级管理工程系2011年10月10日论述信息法的体系***天津******管理工程系300384摘要:本文从分析信息立法的必要性,说明社会需构建一个新的信息法律制度作为一个部门法律,并提出了信息法体系的构建和主要内容。关键字:法律体系;信息技术;体系结构中图分类号:G201文献标识码:A信息法是调整公民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处理、积累、储存、检索、传递和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信息生产、转换和消费环境中产生并受国家力量保护的社会规范和关系的体系。与一般的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及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信息法的法律保障力量具备强制性和长效性的特点,是维系现代社会信息文明和进步的主要手段。1研究信息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必然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和原有社会关系的变革。用法律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矛盾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信息立法已取得可观的成果,关于知识产权、信息保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更应看到,我国的信息立法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市场的规范化、隐私权的保护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的空白点,均无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信息立法表现出零乱性、无纲领性,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我国信息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信息法律体系作一系统分析,明确它所应包含的各项法律制度,并由此形成信息法的大体框架,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法律体系。2信息法将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法律体系”这一用语通常是指部门法体系。因此,研究信息法律体系必须解决这样一个前提问题:信息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否则,凭空讨论信息法的体系问题就如同建造空中楼阁,即使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会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而使人们对其合理性产生怀疑。2.1尚未有信息法这一独立的部门法的原因在我国的现行法律部门划分中,鉴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尚未有信息法这一独立的部门法:①长期以来,我国信息技术及其信息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极少用法律加以调整,解决问题主要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由于人们意识的滞后性和立法、司法环节的缺陷,使人们忽视了用信息法调整这一类特定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同时也必然导致了信息法理论研究的薄弱。②大多数学者将调整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概括为信息技术法,并将其纳入较为成熟的科技法之中,对信息法的特殊性研究少,不乏片面性。事实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考虑到信息技术、信息活动发展的规律、趋势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2.2信息法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2.1信息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信息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这是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要理论依据。信息法的调整对象有二:一是促进信息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比如,怎样发挥法律的政策导向功能,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就是信息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二是在信息产生、传播、收集、处理、存贮、应用、交换等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不同的信息主体之间转让信息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也可以看出,将信息法整体视为科技法的一个分支不免有些牵强附会,例如关于信息流通方面的法律《广告法》、《邮政法》等很难说可以将其纳入科技法的范畴。其一,有的学者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应作为信息法而应作为科技法的调整对象。事实上,这一观点是值得商酌的。尽管信息技术是科学技术的一个分支,但由于信息技术的极强渗透性、国民经济信息化和信息社会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已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并成为推动整个科技发展的主体。而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具体法规未曾涉及,只是在《科技进步法》中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其二,纵观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并未因为信息技术是科学技术的一个分支而归结于科技法,而是作为提高信息处理、传播、存贮、应用的一种手段纳入信息法的范畴。如日本从50年代后期开始,为了振兴信息技术,相继制定了《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特定电子工业和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以及《特定信息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3部具有连贯性和衔接性的信息技术振兴法,从而促使日本的信息技术及其产业能够在不到30年的短时期内,突飞猛进,迅速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其三,信息技术作为信息传播、收集、处理等的手段,它的每一次突破、都带动信息的内涵、外延、信息活动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作为应用信息技术的直接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二者之间的这种密不可分的联系决定了将信息技术及其信息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一并归与信息法调整的必然性。部门法的划分作为客观见之于主观的结果,目的就是便于人们掌握、分析和完善法律,而不是将问题复杂化。2.2.2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门法也做相应调整随着社会关系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和法律自身的发展,部门法的划分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如同环境法、科技法的出现一样,信息法的产生带有历史的必然性。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价值的日益突显,带来了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因此,将信息法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极为自然的,它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要求我们对其加以专门研究。2.2.3我国的信息法已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的信息法已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知识产权、信息保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息流通等方面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有的甚至已近完善,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尽管信息法从整体而言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改善,但这至少说明,用法律管理信息活动的时代已经到来,已制定的和将制定的法律、法规已完全可以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3信息法律体系的构建一个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是指这一部门法中的全部法律按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向不同而分类组合成的若干法律制度形成的有机结构,如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因此,信息法的体系问题就是信息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应包括哪些法律制度的问题。信息法究竟应包括哪些法律制度,这取决于信息技术及信息活动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的法律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一个比较科学的信息法律体系,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分析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加以综合考虑,对信息技术及信息活动所造成的法律需求有一个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4信息法体系的主要内容信息法体系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信息基本法、信息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下面详细介绍这两方面:4.1信息基本法该法主要是对信息立法的宗旨、原则、调整对象和范围、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等做出规定。其中,立法宗旨反映了信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所遵循的主导思想,对各信息法律规范的制订工作起着根本性、全局性、导向性的作用。立法原则是立法宗旨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表现为信息立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方法。调整对象和范围反映了信息法内容的范畴和边界,即信息法专门调整信息生产、转换、消费等领域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不调整其他领域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明了在信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明了信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流通中的信息。4.2信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4.2.1信息技术法律制度信息技术要素涉及信息技术的评估、发展战略、标准化、引进与改造、配置与应用等问题。由此,信息技术法律制度一般包括信息技术法、信息技术评估条例、信息技术振兴条例、信息技术引进和标准化管理条例、无线电频谱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信息技术应用管理条例等内容。4.2.2信息网络法律制度信息网络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涉及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如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等)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安全、运营与服务等问题。由此,信息网络法律制度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条例(含出入口信道管理条例、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运营与服务管理条例、电信法、邮政法、数据通信法、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办法、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内容。4.2.3信息市场法律制度信息市场是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高级形式,涉及信息市场的兴建和改建、出入和交易规则、维护和组织管理、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收入的分配、国际化,以及信息商品的定价、客户关系管理(CRM)等问题。由此,信息市场法律制度包括信息市场管理法、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品价格管理条例、广告法、技术市场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网络经营管理办法、信息业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内容。3.2.4信息资源法律制度信息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涉及信息资源搜集、管理、开发利用、配置与共享,以及越境数据流、信息产权、信息安全等问题。由此,信息资源法律制度包括信息资源配置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保护条例、技术合同法、档案法、信息出入境法、商用密码管理规定、信息资源保护法、数据库条例、信息获取法、信息自由法等内容。3.2.5信息人才法律制度信息人才是国家信息化成功之本,涉及信息人才的培训、考核晋升、选拔任用、地位待遇、管理与评估等问题。由此,信息人才法律制度包括信息人员资格认定条例、信息人才教育规定、信息人才管理办法、信息人员职务晋升条例、信息生产者和经营者资格认定条例、信息经纪人管理规定等内容。3.2.6信息环境法律制度信息环境是指与信息的制作、加工、传递、转换、二次开发和和消费有关的活动环境,包括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政策、信息标准等方面。由此,信息环境法律制度包括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投资和管理办法、信息标准化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条例、电信服务标准等内容。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法体系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因此,其内容将随着国情的变化以及特定时期国家信息化工作任务和重心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和调整。参考文献:[1][俄]B.A.科佩洛夫.论信息法体系.国外社会科学,2000(5)[2]马费成等.信息资源管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338页[3]张春江等主编.国家信息安全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301~306页[4]张守文等.信息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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