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股权投资法律解析及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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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谷信托内训】信托股权投资法律解析及操作实务主讲人:张志晓2013年4月26日北京目录一、信托股权投资的范围二、信托直接股权投资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四、流动性不足的解决五、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六、信托与私募合作模式与案例七、信托股权投资公司法上的问题八、股权投资中的税法问题233内容指引一、信托股权的范围一、信托股权投资的范围(一)《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二)投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证券《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开立证券帐户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证监会对于信托计划不得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股权不明晰但可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北京国际信托收购新黄浦(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3条:要求股权明晰第15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以:股权投资还是第一条的范围4一、信托股权投资的范围(二)信托投资范围评述信托股权投资有两种基本模式:1.直接投资以固有资金投资: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公司可将不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20.0%的固有资产用于股权投资。上会前无须清理,不构成IPO障碍。以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由于股权不明晰,上会前须清理。2.参与私募股权基金间接投资企图规避信托计划上市障碍的方式:投资股权收益权:不属于股权投资,融资行为所谓的收益权,只是一种相对的合同权利,不是固有民事权利,也谈不上物权信托通过PE间接投资拟上市企业的股东(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目前没有案例表明这样的方式符合证监会的要求5一、信托股权投资的范围案例1:华润信托以固有资产间接投资奥康国际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国信证券30%股权,同时也是红岭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并担任其财务顾问,占红岭创投出资额的9.08%。677内容指引二、信托直接股权投资8二、信托直接股权投资(一)信托股权投资基本结构9二、信托直接股权投资(二)信托股权投资基本流程1、信托公司与融资企业控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持有融资企业的100%或部分股权,剩余股权质押。2、融资企业母公司认购信托的次级收益。信托计划以次级收益支付转让款。3、向投资者发售优先级信托产品。4、对融资企业进行增资。5、融资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收益。6、母公司回购企业股权,信托退出。10二、信托直接股权投资(三)信托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措施1、融资企业100%股权转让/部分转让,部分股权质押。2、企业资产抵押。3、母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4、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在信托计划收益达不到约定时,承诺补足信托收益差额部分。5、签订优先级份额收购协议,承诺收购优先有收益人的信托份额。6、签订企业管理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等。11二、信托直接股权投资(四)信托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通过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或有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股东董事权利,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1、掌管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保障信托收益和参与权利。2、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决策,对特定事项行使表决权或否决权。3、对公司对外重大合同、融资、公司再融资、增资、减资,对外担保,投资等增加公司负债减少资产的行为表决。1212内容指引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13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一)限制信托债权投资的情形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信托公司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向未取得“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门槛,则再次强调资本金比例超过35%、“四证”齐全、二级以上开发资质三个条件全部具备。14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二)设计为非债务性信托计划资金资金募集时:通过收益分配方案的设计,构建信托产品的股权性特征中信-聚信汇金地产基金Ⅱ号集合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优先Ⅰ级年化收益率=6.5%+(实际售价-基准价格)/基准价格×10%,预期收益率区间为11.2%-16.8%;优先Ⅱ级年化收益率=8.0%+(实际售价-基准价格)/基准价格×10%,预期收益率区间为12.4%-20.4%;股权与债权区别:股权与企业的收益和风险关联,债权固定的利率,不承担风险15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三)信托资金投资时: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构建投资的股权性。信托资金的进入方式的股性要求第一、受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或向房地产项目公司进行增资;第二、受让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股权性或股债结合型的特定资产收益权);第三、认购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通过LP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股性投资。16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四)信托资金的退出方式的股性要求方案一,偿还标的债权本息;方案二,收购优先级受益权;方案二,信托贷款置换;方案四,认购次级受益权;方案五,购买选择权;方案六,处置信托财产。17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方案一:偿还标的债权本息偿还标的债权本息的含义:由于原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对项目公司的标的债权信托并转让给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享有对项目公司的债权,信托公司可以用项目公司偿还的债权本息来偿付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收益。适用前提条件:1.原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对项目公司享有股东借款债权或应收账款债权;2.原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将其对项目公司享有股东借款债权或应收账款债权信托并转让给信托公司。18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案例2:四川信托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最终投资于河北某集团下属项目公司的股权及债权。信托总规模为8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规模为4亿元,由四川信托向合格投资者分期募集,用于向项目公司增资;次级信托规模4亿元,由河北某集团以对下属项目公司的4亿元股东借款债权认购。1.信托成立前,河北某集团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持有100%股权,并分期形成对项目公司合计4亿元的债权(股东借款)。2.信托成立,河北某集团以持有的对青岛xx公司的合计4亿元债权认购次级,四川信托分期募集4亿元优先级资金对项目公司增资,其中960万元作为项目公司的资本金,其余3904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经过以上运作,四川信托持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和享有对公司4亿元债权。信托期内,由项目公司偿还信托计划持有的股东借款债权本金及利息,四川信托实现债权后将所得现金类信托财产向优先级受益人进行分配。优先级受益人实现预期的信托收益后,四川信托将持有的项目股权分配给次级信托受益人,即河北某集团。从而实现信托计划的清算分配。19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以偿还标的债权本息退出的交易结构20三、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方案五:购买选择权融资方与信托约定,在信托到期日,或一定条件下,融资方购买信托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等权利:标的股权;有限合伙LP份额;特定资产收益权;其他权益性权利。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进行运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认定为是债务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选择权对于交易各方而言,均非是一种确定的回购义务。购买选择权对融资方无约束力:1、压低信托受让原股东项目股权的价格,使原股东有回购的动力。2、双SPV结构:信托公司可将两个房地产项目公司装入信托,同时持有、控制两个房地产项目公司;而购买选择权则设置为其中一家公司去购买另一家项目公司的股权,这样信托公司可以控制是否行使选择权,进而控制行权风险。2121内容指引四、流动性不足的解决22四、流动性不足的解决流动性不足指:融资方当期信托财产收益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的税费、信托费用以及应付优先级受益人的当期信托收益(一)扩大融资规模;(二)信托受益权的承诺认购;(三)信托受益权的赎回与申购;(四)贷款型流动性支持。23四、流动性不足的解决(一)扩大融资规模:补足资金缺口快,不易造成迟延,在信托存续期间内,该笔资金仅能用于同业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对于融资方而言,将增加融资成本。(二)《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第六条第(四)项:“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三)信托受益权的赎回与申购:TOT模式:信托公司本身可与其它信托公司内部其他信托计划、其他信托公司或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代理收付机构)开展合作,由其他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用以专项购买初始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四)贷款型流动性支持:最好选择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如果由企业来担任流动性支持机构角色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贷款。内容指引五、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2425五、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一)私募与信托基金合作源由:1、规避信托不能投Per-IPO项目的限制:信托由于股权不明晰,上会前须清理。但私募基金大量投Per-IPO项目,通过上市退出。但目前没有这种投资结构成功上市退出的报道。2、规避信托投房地产基础上的四三二限制。五、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二)合作的法律形式1.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50个以下股东出资,股份公司2到200股东,首次出资不低于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公司最低限额500万元,不再需要省级政府批准(老公司法77条已经取消)不再按持股比例分红,不再按持股多少享有表决权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信托制私募基金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签订信托合同募集资金,由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基金,对外投资目前对信托的征税没有明确商事信托由专门信托公司操作、审批信托监管比PE严格,比如投房地产四证26五、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公司制27五、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3.合伙制私募基金按合伙法,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无双重征税:《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2-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有效的激励机制:普通合伙人一般只占合伙资金的1%,但1、收1%到3%的管理费,一般为2%2、投资收益的10%到30%,一般为20%28五、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合伙制29五、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三)合作监管要求信托、有限公司、合伙都要求不得超过50人信托: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公司的股东仍为50人的公司或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的,而且股东间的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法,是免所得税的;合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对股权投资企业:“应备尽备”。30五、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四)合作的核心条款1.出资条款: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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