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我国兽医法规体系国际兽医条例兽医法规第一章概论一、兽医工作的范畴泛指从事与兽医职业有关的工作,一般与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及动物福利有关动物的范围技术性、管理性、经营性?具体内容二、兽医法规的概念1.兽医的含义:人事物2.法规的含义:狭义、广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三、兽医法规体系1.有关“兽医师”和“兽医诊疗机构”管理的法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法规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3.有关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200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特殊兽药使用的相关规定4.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法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5.有关动物卫生的国际规则WTO与OIE农业协议、SPS协议、TBT协议OIE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名录四、我国现行兽医法律制度1.动物防疫法律制度计划免疫制度疫情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动物检疫报检制度诊疗许可制度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2.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检疫审批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检疫出证制度隔离检疫制度3.兽药管理法律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储备制度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兽药生产、销售、进口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其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和残留检测公布制度概述动物疫病预防的法律规定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法律规定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的法律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律规定动物诊疗的法律规定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违法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动物防疫法1.概念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立法目的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3.调整对象在中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一、概述4.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兽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5.动物防疫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6.动物疫病分类根据对人和动物危害的严重程度、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国家扑灭疫病的需要,国内将动物疫病分为3类一类疫病:是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共15种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如:炭疽、狂犬病、布病、PRRS、禽传支、牛传染性鼻气管炎、马传贫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流行热、猪痢疾、禽伤寒等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奶动物疫病: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7.相关术语的含义1.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2.防制技术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4.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和实施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制度二、动物疫病预防的法律规定5.动物疫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家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行政相对人在动物疫情监测中的义务6.动物疫情的预警国家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疫情划分4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7.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免疫、消毒关于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宠物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关于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管理的规定关于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关于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规定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三、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法律规定1.动物疫情报告法律制度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接受疫情报告的主体: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3个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重大疫情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2.动物疫情通报法律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人畜共患病的通报履行国际义务的通报3.动物疫情公布法律制度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4.关于动物疫情报告的禁止性规定四、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的法律规定1.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布封锁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控制、扑灭措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封锁措施:禁止有关物品流动2.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控制、扑灭措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有关物品流动3.封锁令的解除原决定机关4.三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防治措施当地县级、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防治和净化5.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时的处理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6.其它控制和扑灭措施公路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卫生主管部门对人群监测7.发生动物疫情时,行政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相关部门的义务8.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五、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律规定1.检疫机构和官方兽医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2.检疫管理法律规定检疫申报:屠宰、运输、出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审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流通环节检疫管理运输环节检疫管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检疫管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管理3.检疫部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处理六、动物诊疗法律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条件:场所、执业兽医、器械设备、管理制度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动物防疫法、行政许可法,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内容及其变更的规定: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法定代表人动物诊疗活动中的防疫要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兽医的权利和义务诊疗活动中的执业规范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管理的规定:只能在本乡镇七、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法律规定1.动物卫生监督主体及监督范围监督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动物活动、动物产品活动2.监督管理措施采样、留验、抽检,隔离、查封、扣押、处理,补检,没收销毁、查验,调查取证经批准,在交通要道派驻官方兽医3.规范官方兽医执法行为的规定出示证件、佩戴统一标志,不经营、不收费4.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禁止转让、伪造、变造八、动物防疫保障措施法律规定动物防疫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经费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补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卫生保护措施九、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报告疫情方面2.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监测和处理,对运载工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承担处理费用、1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违法行为:畜牧法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级污染物品的违法行为:承担处理费用、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违法行为:改正和补救、没收、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0%以上50%以下罚款、运输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法规定引进有关动物及遗传材料、违法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附有检疫证明从事相关违法行为:10%以上50%以下罚款,运输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违法行为:收缴,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破坏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处理措施、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的违法行为:改正、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没收、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违法行为:改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执业兽医未经注册违法从业行为: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违法执业行为:警告、责令暂停6各月以上1年以下、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聚焦动物疫病监测、监测的违法行为:改正,违法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个人500元以下罚款3.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民事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第三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检疫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条件、程序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动物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条件、程序1.审查范围动物饲养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还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2.动物防疫条件2.1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200m,距种用场1000m,距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000m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种用场的防疫条件:距离一般为1000m,疫病净化制度,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区域2.2屠宰加工场所选址: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200m,距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000m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2.3隔离场所选址: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000m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2.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2.5集贸市场专营动物集贸市场: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000m,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000m,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活禽交易市场: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000m,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