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监督管理知识问答(99)1.《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2.什么是广告?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3.商业广告有哪些要素?答:有以下要素:(一)广告费用由做广告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二)广告的目的是介绍广告主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4.商业广告分为直接或者间接两种形式,间接形式发布广告主要有哪些方式?答:一是通过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包括其他非广告信息)取得广告效益;二是在各类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时,经赞助方式署名取得广告效益;三是通过商品推荐等活动,由活动的组织者发布信息,取得广告效益;四是通过在电影、电视片等艺术表现中穿插某些特定的镜头、场面、台词等,取得广告效益。认定间接广告的依据,除了已经产生广告效益的事实根据外,主要应证明广告主为取得广告效益是否支付过费用。5.广告发布形式都有哪些?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具体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6.什么是广告经营者?答: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该定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广告经营者是提供广告服务的中介者;(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是广告经营者的基本经营范围;(三)广告经营者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7.什么是广告主?2答: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该定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广告主的广告目的是商业性的;(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都属于《广告法》所称广告主的范围;(三)广告主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8.什么是广告发布者?答: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的定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广告发布者可以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也可以直接为广告主发布广告;(二)广告发布活动是一种广告经营行为,应符合有关法规规定;(三)广告发布者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自然人。9.新闻媒介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认定为广告?答: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的收费栏目,属于广告栏目,其所发布的相关信息,应当认定为广告。在此类栏目中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利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10.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答: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产品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11.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12.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哪些情形?答: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13.“顶级”、“极品”、“第一品牌”能否用作广告语?答:《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14.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迷信”内容?答: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3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15.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答: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机关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也有损于国家机关形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极为广泛,有普通工作人员,有处、司局、部级之分,党和国家领导人亦含在其中。另外,广告法中所指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各级党委所设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协、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直接引用,也包括间接引用。如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察检查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接见职工时的讲话、照片,为企业及产品题词,评价及使用产品的照片等;也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性活动或者其他销售活动有关的场所设置、散发、播发含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商业性广告。16.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答: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策。因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词句。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17.为什么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广告中不得宣传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商品,广告中出现对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环境产生污染或不良影响的语言、文字、形象均属禁止之列。含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内容的广告,主要表现为:(一)有不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利于保护生态平衡的语言、文字、形象。如在广告中有直接或间接表示灭绝性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的内容;捕猎和采伐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内容等。(二)有不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语言、文字、画面,如在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诱导青少年吸烟的文字、画面、形象。418.哪些广告属于损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的广告?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广告中有不抚养、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内容和表现;(二)广告中有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的内容和表现;(三)广告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各类表述、表示,如在广告中出现诱导适龄未成年人不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或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四)广告中有引导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凶杀、恐怖、暴力、吸毒、卖淫的内容和表现;(五)广告中有诱导未成年人结婚的表现;(六)广告中有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的内容和表现;(七)广告中有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内容和表现;(八)广告中有误导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的内容和表现;(九)广告有误导未成年人进入不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舞厅等场所的内容和表现;(十)广告中有宣扬有害于儿童安全和健康的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内容和表现;(十一)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广告中有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招用从事各项劳动的内容。19.哪些广告属于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广告?答: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广告内容中有侵犯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如教育、升学、招工等,给残疾人以不平等待遇的内容;(二)在广告中有不恰当地使残疾人在名义、形象上直接或间接受到讽刺、挖苦、讥笑的内容;(三)广告中有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语言、文字、形象和表现。20.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哪些证明文件?答: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四)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21.哪些广告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答: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2.从事广告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应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23.哪些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524.《广告法》对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有哪些规定?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25.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哪些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下列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26.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答: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27.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答: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28.对广告主已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