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法理概述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权利、义务)2.国家性3.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5.程序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三、法律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指法典形式,大陆法系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为不成文法(即判例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范(一)结构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戒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注: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二)种类:1、内容规定的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2、行为限定的程度: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准用性规则例: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二、法律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利益三、法律概念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本人行为;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人们的相互行为;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的行为二、法律社会作用1、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与被统关系②统内部关系③统与同盟者关系2、在执行社会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注:中特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二、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法、德及葡萄牙、西班牙等殖民地、附属国。英美法系:英美及殖民地附属国。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法的运行一、法律制定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二、法的实施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守法:内容: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法律监督:主体: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类别: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二、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类别: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宪法宪法的价值立法权(人大)与行政权(国务院)一、性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2.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设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二、职权(一)立法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二)监督权1、全国人大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言论、表决免责权。刑事豁免权。注意:乡级代表无刑事豁免权。2.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三)重大事项决定权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2.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3.国务院(1)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注意和人大常委会的区别)(2)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主席(国家元首与军事领导机关)1.性质:国家元首我国19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1978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1982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2.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3、职权:无4、补缺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二、中央军事委员会1.性质和地位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2.组成和任期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司法权一、人民法院1.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四级法院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监督关系二、人民检察院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四级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注:检察长任免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国家机关一、地方权力机关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同时,乡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刑事豁免权。二、地方行政机关副职的产生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职、副职(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三、地方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1)性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2)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机关给予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立法体制一、立法权:(法的渊源)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人大不可)3、行政法规:国务院4、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5、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6、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二、立法的效力:(一)上下位阶的法1、中央(上级)地方(下级)2、权力行政(二)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三、立法裁决(解决法律冲突问题)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小结:由共同上级裁决4、改变或撤销问题:改变和撤销的权限?小结: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2)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改变撤销(机关性质同)3)人大对政府(机关性质不同)4)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宗教信仰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5.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6.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3)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获得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共秩序尊重社会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此外,我国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一、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三、选举制度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县级以下(含县级)为直接选举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法院、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五、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的事务。六、经济制度(一)、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形式肯定国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一般国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肯定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般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二)国家政策1.国有:保障巩固和发展。2.集体: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发展3.非公有: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并监督和管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涵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限制行政权)特点:1、主体地位不平等2、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调整对象:(和职权相关)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首要基本原则。要求: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行政合理性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主体一、涵义行政主体是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二、范围(一)行政机关1.政府及职能部门2.派出机关:(政府派出)l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3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3。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派出所: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税务所(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判断标准:1.适用对象:不特定为抽象,特定为具体2.能否反复适用:能为抽象,不能为具体(2)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4)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