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大学瓯江学院WENZHOUUNIVERSITYOUJIANGCOLLEGE本科毕业设计(论文)(2009届)题目:公交IC卡办理、使用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专业:法学班级:05法学本科三班姓名:池卢洁学号:0530145211指导教师:方益权职称:教授完成日期:2009年5月8日2公交IC卡办理、使用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池卢洁瓯江学院法学专业05瓯法本三班0530145211指导老师:方益权摘要:全国各地公交公司制定的《公交IC卡办理、使用须知》的内容大多大同小异,普遍存在侵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文分析了公交IC卡押金的法律属性,并对《须知》侵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做了深刻剖析;本文在对“余额不退”条款和充值金额孳息权属等问题作了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关键词:公交IC卡押金余额孳息Abstract:Atpresent,provincialandmunicipalpublictransportcompanyhasdevelopedacorresponding“ICcardsforpublictransportation,theuseofinformation”.These“notes”fromthehandlingofthecontent,useandrecyclingaremoreorlessthesame,andasaresultoftheseprovisions.WeareintheuseofthissmallbusICcardwhenthecourseofaseriesoflegalissues,legalrightsandinterestsoftheirownunlawfulinfringement.Although,publictransportationICcardtheamountofmoneyinvolvedisnotlarge,themajorityofthesmallamountofpropertyrightsviolations,butIbelievethatthishastouredextensivelyalloverChina'smajorprovincesandcities,theimpactofpublictransportationICcardholdersbillionsofdollarsoflegalissues.Itisshouldbeofconcernandimportance,andhasahighervalueofthestudyneedtodiscuss.Keywords:Information;Termsofthecontractformat;deposit;depreciation;balanceisnotrefundable;yield3目录摘要………………………………………………………………(2)关键词………………………………………………………………(2)英文摘要和关键词…………………………………………………(2)一、关于公交IC卡押金的法律分析………………………………(4)(一)公交IC卡押金的法律属性………………………………(4)(二)收取押金行为的法律分析………………………………(5)二、关于公交IC卡折旧费的法律分析……………………………(7)(一)“折旧费”对押金性质的影响……………………………(7)(二)收取折旧费行为的法律分析…………………………(7)(三)利用押金“隐名”收费的侵权责任承担以及处理建议……(8)三、关于“余额不退”条款的法律分析……………………………(8)(一)公交IC卡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9)(二)“余额不退”条款的法律冲突………………………………(9)四、公交IC卡法律问题研究的价值思考………………(10)参考文献……………………………………………………………(11)4公交车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随着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尾气排放引发的空气污染等问题不断升级,公交车在大部分城市也扮演起了缓解交通压力、控制大气污染的重要角色。而在近几年间,更多的资金投入以及科学技术的应用,使我国的公交系统得到了快速发展与完善,其受众也从原来的学生、中老年人、中低收入上班族等较为集中的“特殊族群”扩展到提倡“绿色出行”的有车族。因此,公交车的作用与地位在私家车人均拥有量不断攀升的今天亦有不断提升之势。从最初的“人工售票”到“自觉投币”再至如今公交IC卡的广泛运用。据调研,截止到2008年下半年,全国已有136个城市建立了IC卡应用系统,发卡量超过1亿张。①2008年11月,《扬子晚报》、“RFID世界网”等几大新闻媒体更有报道称,从南京市政部门获悉,国家建设部拟在全国136个城市中“统一”IC卡应用系统,让136个城市目前使用的公共交通IC卡都在技术标准统一的系统内实现“互通”。由此可见,公交IC卡这一“技术革命”将有可能产生从“区域联通”到“全国联通”的飞跃,公交IC卡的普及率将会大大提升——我们甚至可以大胆想象“公交IC卡时代”即将来临,公交IC卡也将会像电信电话卡,移动、联通移动电话卡那样“不稀罕”,从而人手一张。当前,针对“区域联通”公交IC卡的使用与普及,全国各省、市的公交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公交IC卡办理、使用须知》(以下简称《须知》)。这些《须知》对公交IC卡的办理、使用、回收等均作了相应规定。而此类“格式条款”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大众对其的讨论充斥于网络论坛、新闻媒体,甚至引发了诉讼维权,②主要争议焦点涉及押金收取是否合法、余额是否清退、充值金额孳息权属等问题。当前,法学界针对这些问题的理论研究极为匮乏,致使在相关问题上社会各界的法律观念淡薄,公交公司制定《须知》时违法而不自知,社会公众被侵权却陷于无奈。因此,对公交IC卡在办理、使用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对于推进法治进程,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都是很有意义的。一、关于公交IC卡押金的法律分析当前,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各省、市、地公交公司制定的《须知》中,大多规定了办卡押金。IC卡的办理登记人都必需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且IC卡遗失或损毁时,押金不退,更换新卡需重新交付押金。就“押金”一事,不少消费者都持有异议,并进行了小范围的维权活动。但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维权行动的收效似乎不容乐观,大多数主张并不受法院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小林因为认为公交IC卡成本费不过4元,于是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多收的16元押金。2006年12月底,西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小林败诉。③2007年4月,郑州市民赵正军在公交公司办理公交IC卡时,被收取30元押金。赵正军因此收费经过郑州市物价局的批准而将物价局告上法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同样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④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并未得到正视和解决,也足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另外,办理“免费”公交IC卡为何要支付“押金”?押金究竟“押”在哪里?我们是否应该支付“押金”?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认真分析。(一)公交IC卡押金的法律属性据了解,民间对于押金的使用基本上都无章可循,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常表现为:(1)名称混乱不一致,如押金、保证金、押租金等等;(2)内涵意定,依照当事人约定而取舍,极其任意。在当今,法学界就押金的法律性质研究有如下几种主要观点:1、抵销预约说。2、附解除条件债权说。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4、债权质说。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6、物权说。其中①周海燕.全国136个城市拟实现公交一卡通[].扬子晚报,2008.11.5.②如“长沙:公交IC卡余额不退,市民较真打赢官司”,“南京公交IC卡‘遗失不退余额’引不满”,“网友告公交公司‘私吞’IC卡余额”等新闻屡见报端。③李洁.北京公布公交卡押金构成主要用于成本和维护[].法制晚报,2007.1.21.④作者.郑州市民状告物价局批准公交IC卡收押金被驳回[].,2007.6.10.5物权说认为:押金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以货币作为标的,并随着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其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实现债权、保障交易安全,故又是担保物权。但它又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任何一种担保形式。①笔者认为,押金,作为保障交易安全、债权实现的保证,除具有一定的担保物权的性质,还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要物性、单向性、预防性、补偿性。公交IC卡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惩罚性。当登记人没能妥善使用以及保管IC卡,造成其损坏、遗失时,就要以押金承担其不利后果,因为IC卡押金金额远高于其制作成本,等额成本的部分权作为IC卡毁坏或遗失的损失补偿,超出成本的金额部分(带有价格提醒意味的部分)显然构成对登记人的高额惩罚。从2006年5月北京市实行一卡通IC卡替代公交、地铁纸质月票,并要求持卡者必需交付20元押金以来就广受争议,北京市公交公司就此曾作出回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发改委审核批准,收取20元押金。收取20元押金是为了避免有些人随意丢弃旧卡、领取新卡,防止资源浪费。押金虽然超出成本价,这其中包含了一部分价格提醒的意思。押金价格高可以提醒市民珍惜使用IC卡。”诚然,登记人或持卡人在使用、保管合理,使IC卡完好无损的前提下,高额押金确实起到价格提醒的作用,但,登记人一旦损坏或遗失IC卡,他便将以高出成本1—4倍乃至更高的金额为其不善使用与保管IC卡而付出代价,此代价更与罚款无异。由此可见,公交IC卡押金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押金交付人以转移货币的所有权,而取得公交IC卡的占有使用权利以及承担其毁坏、遗失的补偿义务与处罚后果,即充当违约金或赔偿金性质。(二)收取押金行为的法律分析公交公司作为通过市民凭借身份证件登记的形式向市民发放免费的公交IC卡,其意图在于推广IC卡的普及使用,同时出于环保的目的,推行“旧卡回收循环再利用”的制度,在“免费使用”零约束力与“旧卡回收”软弱制度之间就必然存在矛盾,押金的介入,便能解决这一矛盾,使IC卡与货币之间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点,以保证IC卡的有效回收。因此,押金的设立具有实现意义,但是否由此存在具有补偿性、惩罚性的押金即为合理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分析:1、设置押金的主体是否适格。公交公司与IC卡登记人之间就IC卡发生借出、借入的行为,形成了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借用关系。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用关系中,必定存在请求返还的权利与归还义务,有约定期限的从约定,无约定期限的,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在IC卡使用的过程中,公交公司作为IC的债权人,其出于推广与普及的目的必然会弱化其请求的权利,甚至默示放弃了请求返还的权利,但此弱化以、放弃请求权的行为有别于赠予行为,即IC卡持卡人仍不享有对IC卡的所有权,即便公交公司无期限不提起返还请求,其亦只仅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IC卡所有权人公交公司设置押金以保障所有物外观以及性能的完好性是物的所有权人应有的权利,作为设置押金的主体其当然适格。2、设置惩罚性质的押金是否于法有据。①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附解除条件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