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第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第一节概述一、公共场所的概念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人际交往的需要而设立,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它对公众来说是人工生活环境,对从业人员来说是劳动环境。我国目前法定管理的公共场所,属于人为环境,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进行生活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等使用的一切有围护结构的场所。按其用途大致可分为生活服务设施、文娱体育设施、公共福利设施及公共交通设施4类。目前并没有将所有的公共场所都纳入法定监督对象.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的范围主要是指下列公共场所:①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饭店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暂时没有纳入监督检测的范围。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立法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第一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同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1987年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大纲》。以后又陆续地制定了《旅店业卫生标准》等十几项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第二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主体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及经营单位的自我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二、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卫生指标(一)公共场所卫生要求1.室内空气卫生要达到标准。各类公共场所内空气要达到规定的各项指标,依靠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保证室内通风换气,确保室内空气清洁。2.微小气候适宜。各类公共场所的建筑物都是人工环境,都具有特殊的气候条件。在不同季节要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室内微小气候适宜,湿度、温度、风速等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有利于旅客、顾客等的身体健康。3.采光、照明良好。公共场所要尽量地采用自然采光,保证充足的采光时间,在自然采光量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实行人工照明,满足人们的健康尤其是视力健康需要。4.噪声符合标准。公共场所要保证噪声不超过规定标准。如舞厅、影剧院、候车室、商店等公共场所噪声比自然环境的噪声要大得多。为了保护顾客等的身体健康,超过标准以及距噪声源较近的公共场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噪声,达到规定标准。5.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公共用具要定期消毒,及时更换。各种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6.用水达到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公共浴室、游泳场、天然浴场等公共场所的用水也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防止由于致病微生物携带者接触水源和水体而传播介水传染病,要求按照规定定期换水、消毒,保证对人体无害。(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4.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于各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具有卫生知识(二)取得健康合格证(三)搞好个人卫生四、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一)报告的范围发生下列事故时,应及时报告:①因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②饮用水遭受污染或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水源性中毒;③放射性物质污染公共设施或场所造成的内照射或外照射健康损害;④公共用具、卫生设施被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⑤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二)报告责任人报告责任人是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三)报告时限和处理发生死亡或者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系统卫生监督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加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事故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第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法定机构。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市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是: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②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③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④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卫生监督员负责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给的各项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①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②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③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④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⑤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⑥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三、处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下列规定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①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②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③拒绝卫生监督的;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