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3.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13.立案: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14.反诉: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牵连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15.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16.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17.刑事第二审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即为上诉审程序,它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划的总称。18.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结论。第1页,共18页第2页,共18页19.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使自己的主张成立而收集、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20.秘密侦查: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采取隐匿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简答题1.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1)真实性: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可靠。(2)关联性:同案件事实之间都必须具有某种客观联系。(3)完整性: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4)协调性:间接证据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5)排他性:综合分析间接证据后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唯一的。2.逮捕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3.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思念更是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排除: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系盲、聋、哑人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4.论述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情形。A.概念: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提起公诉所做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B.适用情形:(一)法定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酌定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第3页,共18页第4页,共18页(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5.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各个阶段对于此情形的处理方法。(1)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起诉阶段:法定不起诉。审判阶段:终止审理、宣告无罪。6.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1)条件: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2)处理:○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能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3对于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符合刑诉法15条规定),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7.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16(不含16周岁)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不含18周岁)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判决宣告,一律公开进行。8.指定辩护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第5页,共18页第6页,共18页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9.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会见通信权、阅卷权、了解案情权、提出意见权、请求解除强制措施权、调查取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申请取保候审权、代理控告与申诉权、上诉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10.使用回避的情形有哪些?(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财物、其他好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7)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11.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12.地区管辖的原则有哪些?(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1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六种适用情形及不适用情形。(1)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宜羁押的情形。第7页,共18页第8页,共18页○4对于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而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5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不适用的情形: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的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14.拘留的条件及特点。条件: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特点:(1)刑事拘留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2)拘留的决定机关具有特定性(侦查机关)。(3)拘留的对象与条件具有特定性: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4)拘留是侦查阶段适用的强制措施。15.物证与书证的区别。(1)物证主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强调用物的外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主要通过文字、符号、画图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强调用物质的内在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的证明力较弱,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大多只能与其他的证据相结合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书证证明作用的直接性较强,通常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案件的某一事实情节甚至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16.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知道案件情况。(2)必须能够辨别是非。(3)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4)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17.附带民事诉讼损失赔偿的范围。(1)“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