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司出资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姓名:张延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丁丁20070401公司出资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张延莉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刘焕军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2005作为公司设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资制度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公司制度成熟与否的一个标志。出资制度的完善与合理与否关涉到公司能否成功设立、设立过程中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并达到最佳配置状态、以及设立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及保护问题。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出资制度的价值理论思考。 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法定资本制的反思,首先介绍了世界上通行的三大资本形成制度,并对其法律特征和利弊进行了简评。重心在于对我国现行的实收资本制进行反思,在进行相关的分析后,得出应该建立一种赋权性的出资规则,建立中国的资产信用的结论。同时也介绍了一下如何建立相关配套环节。 第三部分是关于出资方式的分析。首先考察了“物”的涵义。然后关注了现物出资标的物的具体范围,在考察了德、法、日、韩、美、英等国家的规定后,本文指出我国立法存在着概念含糊,列举的挂一漏万、及逻辑上的重叠问题。提出了从章程公告、细化评估程序和加强评估责任的三方面完善建议。 最后是关于出资义务的违反形态和其民事责任。其形态方面主要介绍了: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货币出资不足与现物出资不实;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的出资义务不履行。其后依据上面的比较分析,具体地探讨了违反出资义务之责任体系下的出资义务性质分析、侵害对象分析、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承担、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形式和出资义务违反的救济方式。本部分的末尾是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进行评析,指出其存在的几大缺陷。最后对其体系进行了重构。建议明确出资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倒置,建立完善的包含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出资责任,设置相关的救济制度:设置失权程序、规定出资追缴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完善公司瑕疵设立的补救规定。2.期刊论文李晓鹏.兰霞公司资本信用及相关问题探讨-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4)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我国公司资本有虚化的现象,公司资本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信用状况,真正能反映公司信用状况的是公司的净资产,我国公司法上的法定资本制度及相关的一些制度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方向应当是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度,同时,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应做相应调整.3.学位论文张炳生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研究2007本文将本题定位于公司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交叉领域的研究课题,试图通过对知识产权这一特殊出资形式分析,运用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与规则,对知识产权出资适格性、出资的类型、出资风险、出资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从而为丰富知识产权出资的理论成果、完善知识产权出资的制度尽一己之力。本文共分7章,除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交待了写作的背景、思路与方法外,其余各章的主要内容是:1.与出资有关的知识产权理论。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界,对知识产权概念的定义颇多歧见,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也不清晰,研究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必须厘清其概念,界定其疆廓。而对知识产权法律属性的揭示与法律特征的归纳,则为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上述两个方面阐述,目的是为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的展开提供铺垫。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问题即知识产权为什么符合出资标的的质的规定性,抑或能够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与资本制度联系的一个重要纽结,就现物出资而言,理论界流行4要件说或者5要件说,但就知识产权出资而言,需要考察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具备为公司可控性以及是否能够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章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对它们的适格性问题进行考察与分析,并认为并非现行理论下的全部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具备出资的适格性。2.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界定。我国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态度始终是矛盾的,具体表现在严格的出资比例限制上,从20%或35%到70%,反映的只是数字的增减,实质态度没有改变。从理论上说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应当限制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因为公司法是团体法,公司资本并非简单地作为股东营利的本钱,还是公司信用的财产基础,是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因此公司法领域不存在完全的契约自由。然而,从公司实践来看,无论限制措施何等严厉,规避、逸脱这种限制的方法、手段多乎其哉。而造成的负面后果则可能是公司设立、运作成本的增加,违法手段的花样翻新,应有资信行业难以发展,债权人怠于使用更加合理、有效的救济手段等。因此,本章的结论是: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多少留给公司根据其营业需要来确定如何呢?3.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为保证知识产权出资的真实,出资前的价值评估是必要的。本章介绍了部分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方面的具体模式,指出西方国家评估模式的特点与现实背景,未必完全适用于我国。同时,对我国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经济学手段作为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无论采用现行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受制于诸多主客观条件,而这些条件在现实中很难得到完全的满足,因此,评估结果的可靠性是相对的。同时认为,在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评估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果,委托评估的委托人和执行评估事务的评估机构都必须认真面对;同时,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也应当对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资本有一个理性的判断。4.知识产权出资的履行。知识产权出资的履行即将出资标的交付与公司,归公司所有或支配的行为或过程。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不同,从取得方式上看,由法定取得和自然取得之分,取得方式的不同会影响到对出资履行要求的差异;从权利对象上看,有技术性知识产权与非技术性知识产权,不同对象的知识产权同样对出资履行表现出不同的需要。本章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门别类地研究了它们各自不同的出资履行要求,对完成出资履行中的法律交付和事实交付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履行出资的股东和接受出资的公司在出资履行过程应当注意的事项作了有益的提示。5.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与防范。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着诸多风险,导致这些风险原因,可能来自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瑕疵,也可能来自于股东的出资履行行为不洁,还可能来自于公司运作知识产权资本的失误,甚至来自于公司与股东均不可控制的市场风险。本章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各种风险以及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都作了详细而深刻的披露与揭示,同时对如何防范和转移这些风险进行谋划与设计。认为,公司与出资者在出资协议中,对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承担问题作出事前约定是解脱困局的有效途径。6.知识产权出资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资的民事责任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情形下,股东、发起人、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对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异议的,只是在责任承担时的一些细节问题需要明确,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也已有成熟的理论成果与法律规定支持。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因其虚假陈述是否也应承担责任,被追究责任的法理基础何在,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怎样确定责任承担的范围与限制,等等,是需要着重阐释的问题。当然,知识产权出资情形下,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其适用的责任规则应当与其他出资条件的责任追究机制相同,唯知识产权出资有其特殊性,故追究知识产权出资义务违反者的民事责任同样应有自身的要求。本章除了。对出资责任的一般理论作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梳理外,将主要笔墨泼洒于前述重点问题,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出资责任理论架构和操作方案。4.学位论文陆新时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完善2005本文在确立资产信用前提下,考察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运用比较、法理分析等方法,系统地探讨了股东出资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并借鉴国外股东出资制度的立法例,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全文分六章:第一章论证了公司信用理念。对注册资本的功能再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传统资本信用理念的缺陷,在考察了发达国家信用理念发展趋势后,认为我国应建立资产信用的公司理念,股东出资制度作为公司制度重要部分应符合公司资产信用理念的要求。第二章论述了股东出资数额问题。首先分析了蕞低注册资本的地位、功能及其局限性,然后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对最低注册资本的不同立法态度及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立法的缺陷,对最低注册资本的立法预期作了重新界定,认为我国应降低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第三章论述了股东出资方式问题。首先介绍了现金出资、.现物出资以及现物出资的适格性,然后介绍了域外国家股东出资方式,最后指出我国股东出资方式过分狭窄的缺陷及其原因,提出了扩大公司出资形式的建议。第四章论述了股东出资比例问题。首先介绍了域外两种不同的出资比例立法模式,然后介绍了我国立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对现金出资下限做出规定的立法建议。第五章论述了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问题。首先论述了限制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立法缺陷,然后考察了域外的立法模式,最后提出我国应放宽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建议。第六章论述了股东出资民事责任。首先讨论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性质及表现形式,,然后考察了域外股东民事责任的立法形式,最后指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和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立法缺失,提出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5.期刊论文王妍试论公司出资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现代经济信息(学术版)2008,(8)文章针对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笔者观点和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现今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的过程,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和出资多元化发展趋势.6.学位论文郑希股东出资制度探析——以股东瑕疵出资为视角2008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同时也是2005年末新颁布的公司法中引人瞩目的一大亮点。从最低注册资本到分期缴纳制度再到出资形式,新公司法的革新动作不可谓不大。但遗憾的是,实践中出资引发的争议仍此起彼伏,在威胁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损害了交易的效率。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了新公司法在出资规定方面尚嫌简略和可操作性弱。如何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有待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股东瑕疵出资是观察我国公司法出资制度的一个有益切入点。出资瑕疵的内容不仅包括出资不实的责任,也涉及出资物的不适格、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和瑕疵股权转让等诸多问题,它们与出资制度的安排都是紧密相关的。由股东瑕疵出资展开讨论,不仅可以了解现有公司法在瑕疵出资规定方面的不足,同时也能揭示出资制度中某些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以期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公司出资制度的一般性考察。本章从出资制度与资本制度的联系说起,指出前者的内容规定是后者的逻辑起点,也是后者关注的焦点,其价值表现为后者的内在需要。随后笔者阐明股东出资制度所蕴涵的交易安全、效率及利益平衡这三大价值以及新公司法出资制度的创新处。最后一节是笔者对现行公司法价值取向的反思,指出公司法对安全价值的侧重不仅不能真正保证利益主体安全,还牺牲了交易的效率,抑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第二章以出资标的瑕疵为中心解说股东瑕疵出资。本章首先对瑕疵出资进行界定,通过比较其他学者的观点,提出笔者所理解的瑕疵出资的性质和类型。此后笔者着重讨论几种标的物的瑕疵情形。文章指出货币出资效力因货币是否承担公法责任以及其他投资者是否善意而有区别;实物方面,笔者讨论了出资物的“有益性”,公司善意接受出资的效力以及负有担保权益的物的可出资性。债权出资存在风险,应设定担保和引入债权出资审查机制以防范数量和质量瑕疵;而为了避免交付瑕疵则应由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向受让人交付权利凭证;引发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因素有多方面,包括自身固有特点导致的瑕疵、权利瑕疵、评估瑕疵以及价值变动风险等,笔者针对上述情况也一一作了分析。第三章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问题解析。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