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及产生原因•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谈判、甚至订立契约时,已由一般关系进入某种特别结合关系,彼此间之信赖随之俱增,权利义务关系亦有强化之必要”。(基于诚信原则)磋商•有一个医师看到建筑商在镇上盖房子,就到建筑工地上去看,并且对建筑商说,如果把一楼、二楼都买下来开医院一定很赚钱,就是门太小了点。建筑商觉得如果医师要买下这么大面积那就不用担心销路了,就买回了一楼已经卖出去的几间房子,并且按照医师的建议把门改建得大一些。可是等了好久医师说他不买。建筑商就问你怎么能这样呢?医师说我没有和你签约呀,我只是和你闲聊。谈判A对B说我有一幅非常有名的画准备卖给你,B也准备买。但是还得看一看是不是“杀熟”,谈一谈价格多少,于是A就和B约定星期天来看一看。可是后来A忘了,而B却开车两小时从广州来看画。结果B几天都找不到A,就回广州了。接触•A到B的超市购物,结果踩到地上的一块香蕉皮,摔伤了身体。B应该负何种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先合同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内容•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目的: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合同法相关规定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如果受害方的损失可以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得到补偿,则不必使用缔约上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等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例如:•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便是一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多见于合同法分则中。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3、免责条款。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的几个责任形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责任形式结合适用。目的是使得受害方的经济状况达到合同获得正常履行时的水平,即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此点与缔约上过失责任不同,后者目的是使的受害方的经济状况达到合同订立前的水平)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一、损害事实•1、主要指财产损失。•2、损害因违约造成。•3、损害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信赖利益仅包括“积极损失”)•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财产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本应该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未来利益)。•4、损害不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三、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性理论,目的是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无故违约,拒绝交货。该批货物合同价为每吨1000元,数量100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告知卖方该批货物是用来转售的。因卖方违约,买方无奈,从他处购买了同样货物,价款1400元每吨。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每吨可得转售纯利润300元,以及为替代货物支出的运输费为3000元。卖方声称,转售纯利通常为每吨100元。法院经查,卖方声称属实,问: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为多少?损害赔偿•在积极损失部分:因为替代购买每吨多支付了400元,多支出运费3000元•在可得利益部分:应为每吨100元,此系可预见理论的运用,若事先告知的利润为300元每吨,则可按后者赔偿。•赔偿额400X100+3000+100x100=53000元•在上例中,若第三人(买方转售货物的买家)因合同中卖方的拒绝交付货物而遭受损失,该损失由哪一方来承担?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甲乙订立标的物为100万元的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后甲违约,致乙损失为4万元。问乙至多可请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若乙损失为3万元,甲赔多少?•若乙损失为6万元呢?定金•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三金–损害赔偿金: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例外–定金:惩罚性•当同时出现,分两步走:–比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大小,确定违约金额–比较违约金额和定金金额,择有利方。•甲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价的5%。同时,甲向乙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A2万元B3.5万元C2.5万元D3万元小结•缔约过失责任–构成–信赖利益•违约责任–归责–损害赔偿–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