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1页共40页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二年八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2页共40页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白虹软件”)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白虹软件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下称“报价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报价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下称“《试点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下称“《资格确认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挂牌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为本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3页共40页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就公司及其前身成立及变更、本次股份报价转让而做出的有关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试点办法》、《资格确认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挂牌业务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同意白虹软件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白虹软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白虹软件本次报价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白虹软件本次报价转让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4页共40页目录一、本次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授权和批准...........................5二、公司本次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5三、公司符合申请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6四、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方式....................................................8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其出资情况...........................................9六、公司的独立性............................................................12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14八、公司的业务..............................................................21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十、白虹软件的主要财产......................................................27十一、白虹软件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30十二、白虹软件的公司章程....................................................31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31十四、白虹软件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32十五、白虹软件的税务和财政补贴..............................................37十六、白虹软件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8十七、白虹软件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38十八、白虹软件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8十九、推荐机构..............................................................38二十、结论意见..............................................................39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5页共40页正文一、本次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授权和批准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申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对本次股份报价转让做出了批准和授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二、公司本次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系由上海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白虹软件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1011500114828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公司为白虹软件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变更过程中,公司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二)公司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前身白虹软件有限依法通过了2010年、2011年工商年检。根据公司的声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出现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6页共40页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被依法撤消、解散或者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公司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符合申请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办法》及《资格确认办法》及证券业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根据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规定的申请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一)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上公司公司系由白虹软件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白虹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6日,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资格确认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二)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1、公司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是网络安全软件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浩苏审字[2012]312A5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10年度和2011年度及2012年1-3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100%,公司主营业务突出。3、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近二年持续经营,不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7页共40页《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法律、法规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的框架下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四)公司的股份发行及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行新股。根据公司股东的承诺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现有股东均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违规转让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五)公司已向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公司将于2012年8月27日向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公司申请《关于同意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函》,确认公司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六)公司属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80弄4号1层29室,该注册地址位于张江高科技园区范围内。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属于张江高科技园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公司尚需取得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外,公司本次报价转让交易符合《公司法》、《试点办法》、《资格确认办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关于报价转让的各项实质性条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8页共40页四、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方式1、2012年6月21日,白虹软件有限股东会

1 / 4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