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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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性质(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包括确定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确定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及权利义务,确定公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负责人经理的职权及权利义务,确定公司监管机构监事会的职权及权利义务,使公司能够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和对外交往。(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的内在动因公司是一个不会亲自思考、也不会亲自行为,但能享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如果没有自然人代替其思考和行为,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只是一个符号而已。公司要生产经营和其他的对外交往活动必然需要自然人代替法人思考和行为。但是此处的自然人并不是以自己的人格经营管理公司,而是以公司人格或者公司的部分人格经营管理公司。即管理公司的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机关的行为。如果公司管理层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以个人的行为代替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这也是公司的管理人员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的法理所在。所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因是公司需要管理人员,而为了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就要将公司的管理事务分由专门机构操作,这些专门机构称之为公司机关。为了规范公司机关的行为,应对公司机关的设置、职权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恰当的规范,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缘由。(三)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行为和其他的对外活动对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利益都有一定的关系。从经济的角度看,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回报。所以,公司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盈利的宗旨,而股东对公司的信任也在于公司能够给予恰当的回报。当公司规模较小时,一、二个人就可充分管理,或者公司只有二、三个股东,而股东又全部参加管理时,发生争议的机率不大,各股东之间能够相安无事。当公司的规模较大或者股东的数量较多时,少数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就有可能使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到恰当的维护,争议便由此发生。为了消弥争议,股东之间便协商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集体领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领导成员集体决定所有的事情,一种是将事情分为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领导决定,各领域的领导分工负责和彼此制约,将公司的权力即分散又集中,形成适合本公司需要的法人治理结构。二、公司高管制度(一)公司高管的法律地位1.公司高管的构成公司高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公司章程确认的公司担任决策工作和全局性的管理工作的人员。公司高管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定,少数情况下可由董事会决议而定。公司是财产的集合体,公司财产需要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管理分为全局性管理和具体事务的管理两类,下列职务的管理属于全局性的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这些人也就名正言顺地成为了公司高管。只从事具体公司事务的公司雇员不具有公司高管的地位,不属于公司法对之的特别约束范围。2.公司高管职务的效力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公司高管的义务1.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公司高管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是代公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高管对公司不忠诚,就可能利用管理公司的机会损公肥私,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如果高管不勤勉,公司财产增值的机会就会减少,同样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所以,经营公司最重要的是公司高管对公司能够奉公守法和尽责尽力。人们在实践中将奉公守法与尽责尽力归结为忠实和勤勉两个原则,要求公司高管在履行管理职责中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竭诚为公司牟取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莫不将遵守忠实和勤勉义务作为公司高管的基本责任。2.接受质询和提供资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公司高管列席会议的,高管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监事会要求高管提供公司有关交易和其他信息的,高管应当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信息。(三)限制任职公司高管的情形因为公司财产的多少关系到公司盈利多少和对股东回报多少,所以经营公司最重要的是保有公司财产和增加公司财产。实践中人们发现由谁掌管公司财产对公司财产安全有较大的影响,一些品行不端者连自己的财产都管理不善,让其经营公司不但是对其自己个人财产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漠视。有鉴于此,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高管:(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除了这五种人员之外,因曾因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员、嗜赌人员、吸毒人员都不宜担任公司高管。(四)对公司高管行为不当的救济1.公司高管非忠实的情形公司高管对公司忠实的事项难以全面列举,不同的背景、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域文化对忠实有不同的解读,所以公司法不对忠实进行列举,而是对不忠实的事项进行列举,凡是具有下列事项的行为即构成损公肥私的不忠实行为:(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2)侵占公司的财产。(3)挪用公司资金。(4)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6)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7)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8)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9)擅自披露公司秘密。(10)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2.非忠实行为获益的归属公司高管具有上述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为这些所得并非通过诚实劳动而获取的,而是通过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而得,这些所得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在法理上没有合情合理的成份,况且法律上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任何人都不得通过违法行为获取利益。因此,公司高管通过损害公司利益所获取的收入当然归属公司所有。3.对非忠实行为损害的救济公司高管代表公司思维和行为,他们的行为是公司获益所在。同理,如果他们的行为超出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准许的范围,则可能属于对公司不忠实的行为,其结果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有鉴于此,《公司法》第150条规定,公司高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赔偿的法理两层含义,第一,公司高管因违法和违法公司章程实际上不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而是高管的个人行为(例如以公款买彩票损失的),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第二,公司受损是因为高管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为了维护股东股权的实际价值不致减少,高管有责任对公司损失予以补偿,这也是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基本法理依据。4.公司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公司高管具有违法或者具有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当该高管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时,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司拒绝诉讼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任高管赔偿公司损失,股东的这个诉讼行为即为股东派生诉讼(内容详见本章第六节第三大标题)。三、公司权力机构法律制度(一)公司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1.公司权力机构的概念公司的权力机构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权力机构)。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而成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能够享有权利和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但二者又有显著的差别:决定自然人行为的是其连为一体的大脑,而决定法人行为的是其公司机关。而公司机关是由权力机构产生的,包括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机关,所以,权力机构是公司法人肌体的基础,公司的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的事项均由权力机构决定。所以,公司的权力机构是派生其他公司机关母机关,也是股东行使民主权利的平台。2.公司权力机构的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它以会议的形式表现,所有的股东都有权参会。此会对股东而言属自由参加,参加了(包括委托他人投票表决)就可行使股权中的民主权利,包括提议权、质询权和表决权;不参会则意味着放弃股权中的民主权利,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对所有的股东都有约束力。3.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方式公司权力机构由股东参会形成,参会股东所代表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即可对议案通过决议,该决议对没有参会的股东也有约束力。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和持股份额持股份,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因为股东对公司事项的决定权依赖其出资(持股)多少,所以就形成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这种经济民主制度中,并不是每个公司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是在出资(持股)数量相同的条件下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但是要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公司章程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二)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在有限公司,股东投资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其出资份额和拥有的股权;在股份公司,股东通过在一级市场认购股份和在二级市场受让股份持有公司股票及每股含有的股权。股东因拥有股权成为公司成员,又因为可以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股权而间接参加公司治理,对自己的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拥有一定的决策权。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投资者因出资而成为股东,因股东的身份而取得参与治理公司的资格以及行使其他股权的资格。所以,股东的出资对其身份的取得和公司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出资是其义务,没有出资和出资没有到位不影响其承担股东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出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分发起人股东和参与股东,发起人股东是公司的创立者,他们可以用实物折合成股份出资,也可以在公司创立后陆续出资到位;而参与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而且在一级市场认购股份须一次到位;在二级市场,因为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现货交易原则,投资者须出资到位才能获取股份,才能拥有该股份的股权。四、董事会(一)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依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权力治理公司。因公司权力机构以会议形式工作,在股东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公司的权力由董事会作有限行使。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方法,公司的权力划分不同的机关行使,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其余的决策权授权董事会行使。所以,董事会是公司依法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力的权力执行机构。(二)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个董事组成;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由适格的自然人充任,法人可以充任董事席位,按席位数量派出符合董事条件的人任董事。董事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更换。(三)董事长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持人,在很多情况下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3年版的公司法曾明确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05年版公司法考虑到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对此作了修改,董事长身份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自行确定,公司法不再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唯一人选地位。董事长是由董事选举出来主持董事会会议的公司首长,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公司法的规定行权。董事长超越权限规定行权属个人行为,但对外仍然代表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受,债权人都有权要求董事长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旅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与旅游相关的组团和咨询等业务,董事长擅自购买了一艘渡轮,因没有经营资格,致使渡轮不能经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无法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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